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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立法:不得以“维持家庭关系”为由劝阻家暴报案
时间:2020-07-29 17:56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责任编辑:高翔

家暴再不能视作“家务事”、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也算家暴受害人......针对家庭暴力的定性和处置,广东拟立法定新规。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广州召开,省人大法制委作了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简称《办法》)审议结果的报告。

新定义:

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

是家暴受害人

“《办法》的一大焦点,是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和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纳入了保护范围。”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规处处长吴章敏了解,广东在该项立法上开了全国先河。《办法》第五十条有了明确定义: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强调家暴不是“家务事”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对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法配合提供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对相关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要求依法查处的,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不得以维持家庭关系等理由予以劝阻。

“这有助于做好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减少社会上有关‘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误解。”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柏阳指出,考虑到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轻重不一,对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家暴行为,加害人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反家暴“首接责任制”

现实中,家暴受害者在遭遇家暴后再面临无处投诉和求助无门,无疑是雪上加霜。吴章敏介绍,《办法》为此规定政府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明确了首接责任制。”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互相推诿;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强制报告制度”同样写进法条。《办法》要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下列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必要的救助。受保障的群体包括三大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

《办法》对人民调解员也有了明确要求,“对存在严重家庭暴力危险、不适合调解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此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需要把预防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基层网格管理员应当通过网格内的走访、巡查等方式,排查上报家庭暴力隐患。

提醒:

遇家暴可申请“保护令”

家暴受害人多处于弱势地位,如何妥善庇护、安置长期是难点问题。《办法》为此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处于无处居住等暂时生活困境的,可以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临时庇护场所提出临时庇护请求。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受害人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五项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远离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四)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五)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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