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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考察”护航民企健康发展 宁波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备受关注
时间:2020-09-23 09:49来源:法治日报责任编辑:高杨清

●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是帮助企业改善治理结构,发现公司治理漏洞,提出整改方案,督促消除犯罪潜在的原因、缺陷和不足

●对于企业轻微犯罪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建立合规考察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积极作用,防范涉罪企业再次违法犯罪;另一方面有利于履行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的主导责任,体现检察机关的担当作为

●行政监管部门参与合规考察,完成刑事执法与行政监管有效衔接,是重大制度创新


主持人

法治日报社浙江记者站站长、高级记者 陈东升

访谈嘉宾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叶伟忠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瑞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时延安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何萍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永红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冯娇

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潘申明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宁波是全国首批对外开放城市之一,领改革风气之先,攀创新开放高地。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今年7月21日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9月15日,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了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专家论证会,主要研讨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有效促进涉罪企业防控刑事风险,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助力打造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

图为论证会现场。法治日报通讯员 朱晨英 摄 制图/高岳

就如何创新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更好地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等话题,《法治日报》记者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时延安等人进行了访谈。

探索建立合规考察制度

助推企业改善治理结构

主持人:浙江是中国民营经济重要发祥地,全省上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之际,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举办专家论证会聚焦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基于怎样的考虑?请各位专家介绍下该项制度的起源与背景。

叶伟忠:近三年,宁波市检察机关年均办理涉企犯罪案件300多件,共办理企业犯罪案件110多件,其中因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处理30多件。宁波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维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2019年内设机构改革时特地单设了涉企犯罪检察部门,今年又率先出台检察机关服务“六稳”“六保”的规范性文件,创新建立涉企案件经济影响力评估等工作机制。

但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企业轻微犯罪案件的办理往往处于两难境地。如果构罪即诉、一诉了之,则会因定罪量刑的负面影响,造成企业商业信誉下降、交易机会减少、客户流失,甚至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乃至破产倒闭等严重后果,从而对企业、员工和社会带来冲击,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如果对涉罪企业直接作出不起诉处理,又会因涉罪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存在缺陷、违法风险并未解除,进而易导致企业违法犯罪再次发生。

在此背景下,宁波检察机关尝试探索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设立一定考察期,要求涉罪企业出具合规建设与接受考察承诺书,并在考察期内根据合规计划,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生产经营方式,进而在考察期结束后综合其合规建设情况、犯罪情节等决定是否起诉。

陈瑞华: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是帮助企业改善治理结构,发现公司治理漏洞,提出整改方案,督促消除犯罪潜在的原因、缺陷和不足。

合规最早发源于美国,是起诉或不起诉的重要考量因素,还是一种从轻或减轻的量刑因素。在我国,目前合规存在的最前沿争议有两种:一是我国目前行政监管部门国家层面已有合规指引,但缺乏普遍的行政监管激励机制;二是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检察机关越来越强调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从去年开始一些基层检察院对合规机制进行试点探索,形成检察建议与附条件不起诉两种模式,前者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但缺乏后续监督机制,后者建立双重激励机制,但最大争议点是合法性问题,需慎重进行。

宁波市检察机关探索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符合中央保护民营企业精神,符合通过办案来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重大战略决策,并从制度设计上巧妙地把合规管理机制引入到我国现行法律中,就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设定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考察期,在刑事诉讼法上有依据,另在审查起诉期限结束之前进行考察,所有活动都发生在审查起诉环节,在审查起诉结束前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契合我国当前审查起诉制度设计。

李永红: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是在政策指引下、在司法裁量空间内按照形式入罪、实质出罪理念给涉罪市场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一个获得宽缓处理的机会。

中央提出“六稳”“六保”,提倡非公经济保障、产权平等保护与企业家权益保护,省一级反应迅速,纷纷出台相应指导意见。宁波市检察院起草的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及实施办法,是为了有效贯彻有关政策而作的一次有益改革尝试。

在价值取向上,该制度文本符合中央政策;在合法性上,有关安排比较谨慎,做到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空间内操作;在可行性上,通过政府部门协同与社会力量合作降低工作难度,通过正向激励取得当事企业配合,可操作性强。

防范企业再次违法犯罪

体现检察机关担当作为

主持人: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不容有失、必须做好的一道必答题。围绕打造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市场主体的最优模式,宁波市检察院积极探索企业犯罪司法治理新举措,率先构建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有何理论考量与现实意义?

叶伟忠:对于企业轻微犯罪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建立合规考察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积极作用,防范涉罪企业再次违法犯罪。

合规考察制度坚持依法能不诉的不诉,避免了定罪量刑给涉罪企业带来的信誉下降、交易机会减少、资格剥夺等负面效应,有利于防止因刑罚的“水波效应”而给企业、员工和社会带来不利冲击。

涉罪企业通过完善治理结构、堵塞制度漏洞、健全内部监管等合规建设,不仅因犯罪付出了应有代价,又实际上获得了自我改善的机会,从而有助于企业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有效消除法律风险,避免同类违法犯罪再次发生。

另一方面有利于充分履行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的主导责任,体现检察机关的担当作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发挥审前过滤功能,依法客观公正用好检察裁量权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的重要内容。

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使检察机关在涉罪企业尚未定罪的情况下,积极参与企业治理过程,实现了从追求惩罚、威慑效果向督促企业改变治理方式的重大转变,并推动检察职能由注重事后、消极预防向事前、积极预防转变;有利于拓展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深度,增强助推企业治理的功能和实效。

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是检察机关在不起诉之前,引入行政监管考察,要求涉罪企业在考察期内构建合规计划,弥补管理缺陷,完善治理结构和经营方式,以此作为对其是否起诉的重要依据,必然会强化企业进行合规建设的积极性和实效性,使检察机关成为企业完善治理结构的推进器。

时延安:中央文件要求“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合规制度的改革是构建法治环境中的重要一环。

从传统来看,检察机关的治理更多定位在追诉方面,弘扬社会正义,从另一方面要更好去实现犯罪预防、刑事救助,要从报应观念向改善观念进行调整,通盘考量报应和预防,惩罚一个企业的同时,要考虑怎样使它成为一个合法经营的企业,怎样把企业从可能崩溃的边缘挽救回来。

坚持罪刑法定观念,民营企业不是天使,更不是恶魔,它跟人一样有好有坏,只不过因为民营企业涉及面更大,一旦一个企业崩盘了,涉及的利益更多,在制度构建时要特别考虑企业特点,要把对企业犯罪追究与对企业家犯罪追究适当加以剥离。

何萍:宁波建立该项制度体现了科学性、前瞻性、针对性、实用性与开拓性。

诉讼是对抗式,合规的思路是重预防、轻惩治,强调协商,实际上是一种追求双赢理念,体现现代司法宽容精神及与国际接轨理念。宁波检察机关通过合规考察决定书、合规承诺书、通知函以及相关具体实施办法等一整套配套制度,可以为全省乃至全国检察环节通过引入企业刑事合规适当扩大不起诉范围、激励企业强化合规建设,提供范本和经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合规制度提供了法理基础。司法到底应该是保守还是激进?我个人倾向于如果对当事人有利,则可以较宽泛去理解法律、解释法律,若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与维护社会秩序、国家秩序并不矛盾,事实上对涉罪企业进行从宽处理,实际上间接获利的还是社会或国家,如税收的缴纳、员工不至于失业等。至于罪责刑相适应问题,可以通过程序上严格限制、范围上严格限定化解这方面担忧。

优化设计实现动态平衡

联结刑事执法行政监管

主持人:检察创新必须具有充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宁波市检察院探索企业犯罪司法治理,如何实现改革创新与依法治理动态平衡?请介绍下这项制度具体内容与优化设计建议。

叶伟忠:《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全文共十九条,主要包括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概念和案件适用范围,审查程序,具体实施程序,考察机关种类,考察期限,被考察企业义务,检察机关职责,考察后的处理程序等内容。

该制度设计体现出三方面显著特点:一是在案件范围上将适用合规考察制度的案件原则上限定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企业轻微犯罪案件,从而契合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的司法政策,也可避免因适用范围过广而造成重罪轻纵现象的发生;二是在合规考察上引入行政监管手段,将考察期间对涉罪企业合规建设情况的考察主要交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仅符合其日常企业监管的职权范围,也可以确保对企业合规监管的专业性,有利于提升合规建设成效;三是在结果处理上将合规建设情况作为最终对涉罪企业是否起诉的主要依据,对于涉罪企业在考察期内按照合规计划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的,一般均应当作不起诉处理。

陈瑞华:行政监管部门参与合规考察,完成刑事执法与行政监管有效衔接,是重大制度创新。

如何制定有效的合规计划,方案中由企业提交合规计划,但合规计划有三个特点:

一是专门性,根据我国民营企业涉嫌犯罪的案件类型来看,常见合规计划根据常见犯罪类型来制定,有税收征管合规计划、知识产权保护合规计划、环境保护合规计划、金融监管合规计划、证券领域合规计划、大数据保护合规计划。建议检察机关与相关监管部门联合发布专项合规计划指引,指导企业建立合规计划。

二是有合规监管人,最大限度解决检察机关、行政监管部门人手不够问题,建议把司法局纳入进来,由其建立人才库。

三是验收标准问题,必要时设立公开听证制度,让被害方、公安机关、行政监管部门等参与,建议以专门条款形式规定听证制度,以公开透明发挥最大社会效果,对检察官来说既是约束也是保护。

冯娇:企业涉嫌犯罪主要是十大类型、二十余种罪名,意见强调“等”字的边界和罪名的范围,专项合规计划是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设立,不同罪名需要有不同专项合规计划,需进一步探究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落地。

企业合规考察机关是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所在辖区街道、乡镇政府部门担任,在相对缺乏合规计划统一范本前提条件下,要求考察机关审查发现合规计划缺陷,存在专业技术难度。如果考察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检察机关如何监督?需进一步研究是启动行政公益诉讼、提出检察建议还是通过其他手段处理,建议建立与行政机关衔接通报机制。

潘申明:建议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中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应当在机会提供和结果评审两个环节,对于合规建设评审可以考虑由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第三方评估机构等组成评估小组,对于建设过程可以交由合规监管人和行政主管机关监督,由企业自行完成。

合规考察决定书中内容应包括考察评估合格后的法律效果,增加对涉罪企业信赖利益保护。合规考察承诺书和检察机关接收又没有提出异议的合规计划法律效力有待探究和明确,合规计划不宜赋予过高效力,按照合规计划进行制度建设,最后仍通过合规考察评估的,法律后果由涉罪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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