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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山西“试水”机关运行保障地方性法规
时间:2020-10-25 09:26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责任编辑:马守玉

《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经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共7章45条,是全国首部机关运行保障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出台有何意义?有何亮点与特色?近日,《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参与《条例》制定的相关人士,对《条例》进行解读。

先行先试是最大特色

“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是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一环。”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赵建平介绍说,制定出台机关运行保障地方性法规,有利于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提升机关运行保障效能、促进资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是山西在机关运行保障法治化建设方面率先蹚出一条新路的具体实践,是认真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的重大举措。

在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毛益民看来,《条例》最大的特色与亮点是先行先试。

近年来,全省机关运行保障部门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不断提升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省委高度重视机关运行保障法治化建设工作,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楼阳生同志批示要求我们先行先试。国务院副秘书长、国管局局长李宝荣同志鼓励我们先走出一步,为全国作出示范。”毛益民说道,有省人大鼎力支持,省政府、省政协及省直有关部门倾力帮助,最终在4个月内完成了立法,这是山西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创举,更是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

毛益民告诉记者,《条例》是全国第一部以机关运行保障命名的地方性法规。立法过程中,《条例》认真学习借鉴了近年来理论和实务界围绕机关运行保障法治化探索取得的成功,并结合山西实际进行了创新创造。

通篇完整体现集中统一原则

集中统一是机关运行保障的发展方向。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行“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

“坚持机关运行保障集中统一原则,从根本上讲,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毛益民说,《条例》第一次通篇完整地体现了集中统一的原则。

《条例》第四条明确,机关运行保障应当遵循资产集中管理、事权财权匹配、标准规范健全、资源集约共享的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坚持统筹规划、优化配置、均衡保障,提升保障效能。

在服务保障事项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机关设施的规划建设、权属用途、调配使用、处置利用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建设、权属用途、调配使用、维修处置、物业服务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服务。对与本级机关运行保障有关的项目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保障本级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根据当地实际,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公物仓,对本级机关闲置、待处置、超标准配置和临时机构的资产等实行统一管理。提供统一的物业、餐饮、安保、绿化等服务。负责本级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餐饮、住宿、车辆等服务保障工作。

明确保障谁与谁来保障

“《条例》明确了保障谁和谁来保障的问题。”赵建平说道。

《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党政机关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运行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

同时,为与工会法保持一致,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付给工会的不动产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针对谁来保障的问题,《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全省机关运行保障制度、标准和集中统一管理事项指导目录,对全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机关运行保障相关工作。

第八条规定,各级机关应当执行机关运行保障制度和标准,规范使用经费、资产、服务、能源、资源等,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

“这条规定专门明确了各类机关在保障运行中的主体责任。”赵建平说道。

明确保障什么与怎么保障

机关运行保障的内涵和外延有哪些?目前,理论和实务界还在探讨,基本的框架有了,但具体的边界还在论证。

《条例》第三章明确规定并细化了服务保障内容,具体涵盖了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通用资产、后勤服务、会议活动、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能、机关运行经费、住房保障、应急保障等方面。

“这是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覆盖了我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基本领域,制定过程中也广泛征求了省、市、县三级的意见,符合我省实际,同时具有一定的引领性和前瞻性。”毛益民说道。

对于如何保障,《条例》则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方面确立机关运行保障制度,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至十六条,分别就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经费管理、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制度作了专门规定,着力将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另一方面针对执行机关运行保障计划,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了计划的申报、制定、执行、调整和执行情况报告相关程序。”赵建平说道。

此外,为落实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第五章和第六章还分别就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从社会监督、征求服务保障对象意见建议、同级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及投诉举报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在法制层面消除监督空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第一时间吸收新精神新要求

“《条例》在第一时间吸收了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毛益民说道。

在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方面,《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制度,加强机关食堂和会议、培训、接待等公务活动的用餐管理,杜绝餐饮浪费。

近年来突发事件处置需求越来越多,机关运行保障部门在其中承担的任务越来越重。为此,《条例》专门规定,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后勤保障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对本级和下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固定资产等机关运行保障资产进行临时调用。

中央国家机关正在进行公物仓试点,一些省(区、市)也开展了类似工作。《条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公物仓,明确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公物仓,对本级机关闲置、待处置、超标准配置和临时机构的资产等实行统一管理,加强修复性使用和调剂共享。

为建设节约型机关,《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机关节约能源资源的管理监督,制定工作规划、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机关应当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资源浪费,有效合理利用能源资源。

《条例》规定,机关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应当纳入本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文明单位创建考核范围。建立全员节能奖励制度,对在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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