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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4个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典型案例
时间:2020-10-30 08:55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责任编辑:马守玉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周斌 2万吨垃圾抛入长江致江苏太仓2个水厂长江取水口取水分别中断48小时45分钟、55小时;443.6余吨废水排放至污水井沿管网进入青白江造成水体污染;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发现案件线索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起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典型案例,表明检察机关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的立场。

检察协同办案

【办案过程】倪炳松等天顺垃圾清运公司股东,明知张根等人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仍以明显低于合法处置成本的价格将4.2万余吨生活垃圾交由对方处置,后张根等人将其中2万吨垃圾直接抛入长江南通段、太仓段,致使太仓市2016年12月19日启动供水突发重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该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2个水厂长江取水口取水分别中断48小时45分钟、55小时;将2.2万余吨垃圾运至浙江湖州、安徽当涂等地非法填埋,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

审查起诉中,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发现部分同案人员因在浙江等地倾倒涉案垃圾,已被浙江警方移送当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为此,常熟市检察院先后三次派员赴浙江检察机关协调对接,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案件证据共35卷,追加认定非法倾倒垃圾数量1.7万余吨,非法填埋垃圾数量2.2万余吨。

最终,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倪炳松等9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0万元至5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当前,跨区域的污染环境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此类犯罪链条长、涉案人员多、犯罪行为地广、污染物数量及损害认定难。检察机关要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在办案中对跨区域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的审查起诉范围,不要囿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在卷证据和犯罪事实,而是要整体把握全案,致力于查清犯罪的全链条。在办理跨区域污染环境案件时,检察机关要与外省、市检察机关加强案件信息互通,全面收集证据,最大限度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精准指控犯罪,筑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屏障。

推动损害赔偿

【办案过程】四川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承接工业废水处置业务,并将443.6余吨废水直接排放至彭州市南部新城等地的污水井内。经鉴定,涉案工业废水含有挥发性危险化学物质,系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沿污水管网进入青白江,造成下游水体污染。

2018年9月,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法院。休庭期间,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之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提出三点意见:建议结合刑事案件认定的排污数量、非法获利和相关企业、人员的经济条件确定赔偿金额;建议将未构成单位犯罪但涉案的有关企业纳入赔偿主体;建议将被告单位(人)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况作为认罪悔罪的情节,供法院量刑时考量。

最终,被告单位(人)共支付赔偿金359.6万元,其他有关涉案企业也主动支付了150万元。法院对2家被告单位分别处罚金120万元和80万元,对多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至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过程中,应注重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内部配合,以及与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间的协作,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磋商期间,刑事案件认定的犯罪事实可作为划分相关企业、人员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参考依据。凡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个人均可作为赔偿责任单位、赔偿责任人。被告单位、被告人签订的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及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可作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的参考依据。

加强“两法衔接”

【办案过程】彭伟权等4人共谋将1200立方废弃胶纸运至广东省中山市横门东出海航道堤围垦倾倒。第三次倾倒时被行政执法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倾倒物为含镉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混合废弃物,对土壤和周边地表水造成严重污染。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从媒体报道中获悉该信息后,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及时与行政执法部门取得联系。检察院经研究认为,案件已涉嫌犯罪,建议立案侦查。检察院联合该市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测机构就准确认定污染源、合理确定取样范围、规范送检鉴定操作规程等进行深入研究。介入侦查取证的同时,中山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本案涉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处理。

最终,法院分别判决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七个月不等,连带赔偿环境修复费、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及鉴定评估费等合计780余万元。

【典型意义】污染海洋犯罪案件存在线索发现难、刑事立案争议多、办案取证难、物证鉴定路径少、事实认定难、法律适用分歧大等难题。强化污染海洋犯罪的防控、惩治力度,需要检察机关不断加强海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着力深化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侦查机关的沟通联系。对已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案件的建议,督促侦查机关及时立案侦查。对重大、复杂的污染海洋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配合,适时介入侦查,引导、收集固定证据。

监督公安立案

【办案过程】赵利冬等4人共谋处置电子废物牟利,在河北省平泉市一堆料场进行焚烧时,被群众发现举报。经查,现场的电子废物及焚烧产生的电子废物灰达196.2吨。平泉市环保局拟对涉案人员作行政处罚。平泉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该信息后,联系环保局共赴现场再作核实,确认焚烧的物品为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

鉴于案件已涉嫌犯罪,平泉市检察院建议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检察院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回复称,不立案的理由是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电子废物系危险废物,涉案人员主观明知焚烧的电子废物系危险废物的证据亦欠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遂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对全案证据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

最终,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赵利冬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由于行政执法的取证要求低于刑事侦查,其在证据的规范性、完整性等方面往往达不到刑事证据的标准,公安机关往往以污染环境行为达不到立案标准为由不予立案。对此,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的分析研究,在作出立案监督决定的同时,加强立案监督的说理性。要提升立案监督后引导侦查工作的监督质效,对公安机关当立不立、立而不侦的,检察机关要及时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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