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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次,生命戛然而止!仅今年,交警已因这事提醒他4次……
时间:2020-10-31 12:54来源:平安鼎微信公众号责任编辑:王晓蕾

近日,杭州交警发布一则令人痛心的警示:杭州一男子闯红灯被罚了4次到了第5次不幸的事情还是发生了

10月17日3时52分,男子谢某华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闯红灯进入路口时,与直行的小型轿车碰撞,谢某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5时30分宣布死亡,目前,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这是一起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但是更令人痛心的是,谢某华本来可以有很多机会“悬崖勒马”,但却并没有好好珍惜。

经调查,仅2020年以来他就有4次因骑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被查处的记录。

谢某华交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多次违反交通法规,总是认为能被机动车驾驶人发现,能被机动车让行,一旦被撞,作为“弱势群体”还得被机动车方赔偿。即使被交警查到有交通违法,代价也只是几十块钱的罚款。就是因为这样错误的认知,谢某华最终自食其果,付出了最昂贵的代价——生命。

闯红灯的代价就是承担全责,别再用生命为无知买单!


10月26日19时38分,陈某豪(15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且驾乘两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左转时,与由卞某晶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后座乘坐人员周某左侧眼眶粉碎性骨折。

无视交通法律法规

终将自食其果

陈某豪年仅15岁,便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上道路行驶。且陈某豪置自己与他人的安全于不顾,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进入路口。电动自行车上两人均未佩戴头盔,这又加重了事故后果。

陈某豪天真地认为,轿车驾驶员卞某晶会发现自己、避让自己。正是他这种错误的认知和对交通法律法规的漠视,导致了惨剧的发生。最终陈某豪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起相应的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交警提醒

电动自行车属于

“肉包铁”交通工具

无论谁的责任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受伤的往往是骑乘人员

有多少人为了抢那十几秒的时间

白白失去了生命

提醒大家

骑行上路,一定要遵规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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