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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没收违法所得到缺席审判 织密惩治贪污贿赂法网
时间:2021-01-12 08:52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责任编辑:马守玉

●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以前,很多案件即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死亡,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不法分子的涉案财产长期无法追缴

●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为涉贪官员逃匿和死亡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进行缺席审判的程序,从法律上明确了解决外逃贪官“罪”与“非罪”问题的程序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阳

□见习记者白楚玄

2020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投资中心本币投资处原处长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裁定没收高度可能属于白静使用违法所得购买的9套房产。相关判决文书显示,白静于2013年7月31日逃匿境外,被通缉超过一年未到案。

此前,山西省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在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申请没收任润厚的违法所得共计1209万余元。判决时,任润厚已因病死亡近3年。

据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负责人介绍,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办理职务犯罪案件30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5.56亿元。

有专家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此前,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后不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而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进行缺席审判的程序,从法律上明确了解决外逃贪官“罪”与“非罪”问题的程序。上述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提升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效果,提高反腐败国际追赃追逃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织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网。

增设没收违法所得

及时追缴贪官赃款

近年来,腐败的跨国化趋势日益突出,许多贪官将国外视为“避罪天堂”。1996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不允许缺席审判,导致很多案件即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死亡,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不法分子的涉案财产长期无法追缴。

早在2001年,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原总经理戴学民在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期间潜逃出境,导致案件查办被迫中止。此前,湖北省孝感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李海华从市政府11楼的办公室坠下身亡,而办案机关原定当天将其带走调查,此后案件不了了之。

2012年3月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列出专门章节,设置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逃匿和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在国内外的赃款赃物都可向法院提起没收、查封、冻结或扣押,并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相关国家承认并执行我国裁决。

李华波贪污案成为刑事诉讼法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后适用该程序办理的第一案。2006年至2010年间,李华波利用担任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先后多次骗取鄱阳县财政局基建专项资金共计9400万元,将其中的2953万余元转至新加坡,其余款项被李华波等人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等。

李华波在红色通报发布一年后未到案,2013年3月6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李华波违法所得申请。2015年3月3日,上饶中院作出一审裁定,认定李华波涉嫌重大贪污犯罪,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新加坡警方扣押的李华波夫妇名下财产共计540多万新加坡元(折合人民币2600多万元),均系李华波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2016年6月29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将扣押的李华波夫妇名下共计540多万新加坡元涉案财产全部返还中方。

2015年5月9日,李华波被遣返回国,同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1月23日,上饶中院以贪污罪判处李华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往没抓到外逃贪官,其违法所得就难以及时追缴,而现在即便其将赃款赃物转移到国外,也将被追回。”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说,设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可以更加有效地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若中国司法系统出具正式文件申请查询或冻结外逃贪官银行资产,金融机构有义务协助提供信息及对其资产予以冻结,外逃贪官资金被冻结有利于我国对其通过各种途径追回。

2015年1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原局长陈西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其妻子徐某主动退还赃款700多万元,后陈西在取保候审期间于家中死亡。南通市人民检察院遂向法院申请没收陈西受贿违法所得。据悉,此案系江苏首例犯罪嫌疑人死亡违法所得没收案。

据此案一审承办法官介绍,在查处犯罪过程中,常常遇到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惩罚,在作案后或者事发前潜逃,或将犯罪所得财产转移到境外,有的甚至还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或者归案后畏罪自杀。“此案的审结,有效地遏制了因腐败分子死亡而对其犯罪所得放任不管的现象,既有力震慑了腐败分子,消除他们的侥幸心理,也体现了党和国家从严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适用刑事缺席审判

丰富惩治犯罪手段

贪官外逃是反腐领域的一个难题,对于滞留境外的贪腐官员数量、赃款数目,尚未有权威的具体数据,但从公开报道的一些外逃贪官案例已经可以窥其冰山一角。大量国有资产、民脂民膏被一个个腐败分子卷走,不仅刺激着民众的神经,更考验着中国反腐的决心和耐心,如何追逃追赃值得思量。

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完成第三次修正。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专门设置了“缺席审判程序”一章,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和立法目的充分表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明确指向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的需要。事实上,这也是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不同于其他国家而具有中国特色的最重要原因。

2008年至2011年,白静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操纵债券交易,套取国有资金转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法获利两亿多元,后白静用其中1.6亿余元在北京、海南三亚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其亲属名下。2013年7月31日,白静逃匿境外,被通缉超过一年未到案。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白静实施了贪污犯罪行为并逃匿境外,被通缉一年后未到案。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的9套房产高度可能来源于白静实施贪污犯罪行为套取的国有资金购买,依法应当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予以没收。

采访中,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运书认为,要想改变面对“一逃再逃”时鞭长莫及的现实困境,必须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体制机制。通过完善制度填补监督漏洞,建立防范贪官外逃的顶层化设计,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为核心,发挥主导作用,整合检察、公安、外交、海关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力量,各司其职,分工明确,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作用,推动政府官员个人信息公开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外逃官员进行立体化的监督管理。

近日,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兰铁检察分院提出的申请没收被告人刘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一案在兰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甘肃办理的首例被告人死亡后检察机关对违法所得提出没收申请的案件。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50万元,对扣押的60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尚未追缴到案的其余受贿款517万元继续追缴。后被告人刘某某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因病医治无效死亡。2018年4月19日,兰铁检察分院依法向兰铁中院提出违法所得没收申请。

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惩治腐败一追到底

1996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既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也没有刑事缺席审判的相关规定。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或者死亡后,司法机关基本只能按照法律规定中止司法程序,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走了之”,或者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死了之”的现象。

缺席审判制度的缺失,一度使跨境追逃追赃工作面临困难。2005年,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针对外逃贪官设计的资产追回和返还机制,必须以贪官的生效有罪判决为前提,这给申请国际协助追逃追赃带来极大不便。

湖南工商大学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潘超认为,涉嫌犯罪的腐败分子长期不能被定罪,势必会影响司法的权威性,让群众感到法律的无力感,毕竟司法判决是对腐败行为最全面、最深刻的结论。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得知,刑事诉讼法在经过两次修订后,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弥补了我国立法上的空白,织起了一张覆盖全球的制度“天网”,让贪官潜逃海外过好日子的想法彻底泡汤。

2019年12月31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红通人员”犯罪嫌疑人彭旭峰受贿及其妻子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并于2020年1月3日公开宣判,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彭旭峰、贾斯语在境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亿多元、黄金制品以及在国外的5处房产和相应财产;对彭旭峰、贾斯语违法所得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相关判决文书显示,彭旭峰、贾斯语分别于2017年3月24日、3月10日逃匿境外,至今未到案。

此前,扬州中院经立案审查查明,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任润厚于2001年至2013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实施了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实施了贪污犯罪;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实施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2014年9月30日,任润厚因病死亡。随后,扬州中院根据检察机关申请,裁定对任润厚违法所得共计1209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利害关系人未提出上诉,裁定已生效。

本案是我国第一起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省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对腐败犯罪分子“牺牲一人,幸福全家”的潜在心理形成了有力震慑。

“涉贪官员逃匿和死亡后,缺失的只是他的口供,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的都可以认定。”武汉律师陈勇认为,有电子证据、短信、银行汇款记录等佐证,及相关人、家属、情人等关键人物在,取得突破并不难。但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涉贪官员逃匿和死亡的案件处于“烂尾”状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泽强表示,司法实践中,不少贪腐案件在初查或者立案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得到风声后逃跑,有的甚至畏罪自杀,导致缺少被告人,使得案件只能就此搁置。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涉贪官员逃匿和死亡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而2018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进行缺席审判的程序,则从法律上明确了解决外逃贪官“罪”与“非罪”问题的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写入刑事诉讼法,表明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处置逃匿和死亡涉贪官员的法律体系,体现了党中央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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