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客户端

|

官方微信

|

官方微博

|
“熊孩子”打赏主播150万元,钱能追回吗?
时间:2020-07-15 23:47来源:天津政法报责任编辑:陈言

近日,天津市三中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高额打赏,从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该案系我国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迅猛发展背景下产生的新型案件。原告李某生于2002年,初中辍学。2018年,父母将李某带至某市帮助打理生意。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李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达150余万元。李某父母得知后,希望某科技公司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该公司拒绝,双方对簿公堂。

一审法院判处某科技公司退还部分金额,原告李某对判决结果存在异议,遂向市三中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李某认为,自己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巨额打赏与他的身份、年龄以及家庭经济状况都是不相适应的,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

被告辩称,李某初中辍学,而且年满16周岁之后,自己独立生活,其父安排开立银行卡并管理大额款项,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直播平台不应返还涉案的打赏金额。

该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涉案网络直播打赏实施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原告李某辍学后,是否长期从事具体工作、具有稳定的收入,是否能独立生活、对事物具备判断能力,均是重要判定标准。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明确规定,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二审中,法官参照的相关法律与一审有所区别。

在详细核实所涉事实情况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承办法官将重点放在了对双方的释法明理上。法官希望该科技公司能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与社会各界一道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官也对原告的父母进行批评教育,希望家长能承担起应尽的监护责任,帮助孩子健康成长。经多番沟通协调,近日,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涉案公司自愿返还相应打赏款项并已经履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未成年人在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过程中,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该规定虽然以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但“举重以明轻”,对于不满8周岁的孩子来说,因为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们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二是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该规定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未成年人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近年来,我国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发展迅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直播“打赏”的现象备受关注。未成年人为网络游戏或直播平台支付较大金额用于充值、“打赏”而形成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该案的审理给未成年人和直播平台带来正确的价值引导。承办法官合理充分运用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为此类案件提供清晰的解决路径。

该科技公司在对用户身份的验证工作中,存在一定失误,致使当事人打赏150余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的沟通、调解,该科技公司如数退还打赏金额,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社会各界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家长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意识值得鼓励,但值得警惕的是,当事人曾多次进行打赏,并未引起家长的注意。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监护人应承担起监护、教育责任,加强引导,帮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相关报道
分享到: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主办

Copyright 2015 www.chinapeace.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 14028866 号-1 中国长安网 © 2017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