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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恋人回家遇车祸怎么赔?“好意同乘”天津首案宣判
时间:2021-01-12 15:40来源:天津政法报责任编辑:陈言

搭同事顺风车回家

出门办事捎邻居一段路

生活中

这种“好意同乘”现象比较普遍

这样不仅可以节约资源

一定程度上缓解交通拥堵

还能鼓励友善的人际交往

不过

万一发生交通事故

涉及赔偿

就不太好处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2021年1月7日,静海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判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该案是本市法院适用《民法典》“好意同乘”条款审结的第一案。

2020年4月11日20时10分许,丁某某饮酒后(属醉酒)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沿津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静海区津文路与春曦道交口,与沿津文路由东向西驶来左转弯的江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致双方车损,丁某某和乘车人潘某某、罗某某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到损害应予赔偿。江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0000元商业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该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50%赔偿责任。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丁某某与潘某某为恋爱关系,二人共同用餐后,潘某某无偿搭乘丁某某车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虽然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但潘某某明知其有饮酒行为仍乘坐其驾驶的车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故酌情由丁某某承担潘某某交强险赔偿以外损失的50%中的60%赔偿责任。

关于“好意同乘”

静海法院民三庭庭长李振亚

在《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相关情况未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法官只能基于公序良俗等价值的考量判定供乘人的责任。

《民法典》针对“好意同乘”出事故,善意供乘人可减责的相关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将“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使减轻好意搭载的责任有了明确法律依据,有利于更好开展审判工作,充分凸显了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也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立法更加深入人心。

值得注意的是,“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也是比较严格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构成“好意同乘”必须满足非营运、无偿搭乘两个条件。要减轻相关赔偿责任,也应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张勤

无偿搭乘可分为绝对的无偿和不用支付对等代价的无偿

无偿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同乘提供者不从同乘者那里获取任何物质利益的绝对的无偿。第二种则是不用支付对等代价的无偿,如同乘者只需承担旅途的汽油费。由于同乘者所提供的支出仅具有象征性,无法从根本上动摇同乘提供者的好意及其行为的利他属性,因此仍属于“好意同乘”。

至于预定分担行程负担的同乘,如三五好友一起搭车去旅行或参加聚会,则应视费用分担的程度,分别归入无偿和有偿的类别,前者是“好意同乘”,后者则不是。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超市的免费购物班车等,其提供的乘车服务属于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不能适用本规则。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发生的相关损害,也不能适用本规则。

“好意同乘”作为

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

值得社会倡导

但对于供乘人而言

要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

对于搭乘人来说

也要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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