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经营了40余年的老牌西餐厅
凭着口碑与品质
成为不少市民心中的“味觉记忆”
谁曾想,前店员离职后另起炉灶
却在店名和商标上大玩“文字游戏”
刻意模仿攀附
一场关于品牌与诚信的官司就此打响……
案情回顾
某贵餐厅持有合法注册的“某贵餐廰”的图文商标,深耕西餐餐饮服务四十余年,对外宣传其为“某贵”西餐厅,在本地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稳定客源。

曾在该餐厅工作的两名员工离职后,成立了同样从事西餐餐饮服务的“某贵西”餐厅,距离某贵餐厅的分店仅700米,新店名称仅比老店多一个“西”字,高度近似。

此外,二人还在相同商标类别(餐厅服务商标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某贵西”商标,在经营过程中同时使用“某贵西”“某贵”标识,在门头、菜单、包装、餐巾纸等处大量使用与老店相似标识,并使用“某贵”标识经营酱货、月饼销售等同类产品,极易让消费者误以为两家餐厅存在关联关系。
某贵餐厅发现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二人申请注册的“某贵西”商标被依法宣告无效。但因“某贵西”餐厅仍继续使用“某贵西”“某贵”标识,某贵餐厅遂以侵害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被告曾系老店员工,理应知悉该餐厅涉案商标知名度及商誉,其在设立“某贵西”餐厅经营同类餐饮服务时,却未予避让,大量使用了与案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其与某贵餐厅具有关联,已构成对某贵餐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某贵西”餐厅的企业名称完整包含了“某贵”,将“某贵”作为企业字号注册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天津一中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部分市场主体试图通过增减文字、恶意组合等“文字游戏”,将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标志注册为商标,并且以此种手段攀附他人商誉,恶意制造混淆,侵害真正权利人权益,其行为本质就是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法官在此提示,各行业的良性发展,都离不开市场主体对已有知识产权的尊重,市场主体应该恪守诚信原则,不能利用商标设计或宣传用语误导消费者。
01
任何试图通过混淆等不正当手段“走捷径”进行“内卷式”竞争,以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
02
没有任何品牌能够靠文字游戏赢得长久的尊重,唯有以过硬的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信任创造真正的品牌价值,将资源投入到产品创新和服务提升上,才能行稳致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