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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假官司”摊上“真麻烦”!山西省检察机关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纪实
时间:2021-03-24 22:26来源:山西长安网责任编辑:陈家乐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不仅侵害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2018年以来,山西省检察机关不断强化法律监督,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共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09件,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96件,抗诉案件法院再审改判率100%;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39件27人涉嫌违法违纪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审查处理,捍卫了法律权威和尊严,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据山西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王稼瑶介绍,全省检察机关监督办理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约占案件总量的80%以上;房屋买卖、离婚析产、追索劳动报酬,虚假劳动仲裁等也占一定比例,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工作中,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多方获取案件线索,建立协作工作制度,引入智能辅助手段,依法查办了一批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取得了明显成效。

借贷双方恶意串通资金流水现端倪

“谢谢检察官,要不是你们给我主持公道,我们这1000万就打了水漂了……”两年前,山西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负责人来到太原市检察院时愁容满面,这一次,他神色轻松,这样的转变,还得从一起虚假诉讼案件说起。

2013年5月25日,山西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与孟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向孟某某借款1300万元。甲公司、李某某为孟某某出具担保函。同年6月4日,乙公司为孟某某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借款1300万元,但没有偿还借款。孟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1350万元,甲公司、李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乙公司确认欠原告孟某某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1350万元,并分次偿还,甲公司对其中的10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某对上述全部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2019年3月15日,甲公司向太原市检察院反映该案为虚假诉讼。孟某某手握白纸黑字的借条起诉,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其诉求,钱款究竟去了哪里?在了解基本案情后,太原市检察院受理了这起民事监督申请案,在承办检察官不懈努力下,通过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最终揭开了这起虚假诉讼案的真面目。

太原市检察院依职权受理后,调取了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借款汇入账户的收支明细,该明细显示,案涉1300万元借款到账的当日或次日就又返回到原出借账户,借贷事实仅体现在银行资金流水上,并未真实发生,借款方并未实际使用该资金该案是一起借贷双方恶意串通,通过制作银行资金流水,虚构借贷关系,提起虚假诉讼,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损害担保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案件。在此基础上,检察干警依法询问当事人,耐心做当事人思想工作,促使其主动陈述虚构借贷关系的事实真相,进一步固定了虚假诉讼的证据。法院再审完全采纳检察机关建议,纠正了错误判决,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可以看出,该案是一起借贷双方恶意串通,通过制作银行资金流水,虚构借贷关系,提起虚假诉讼,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损害担保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案件。经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改判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依法向公安移送涉嫌犯罪线索,也是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合力查处虚假诉讼、优化诉讼生态的典型案例,为构建诚信有序的市场换金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披民间借贷“外衣”行刑事犯罪之实

虚假诉讼属于“刑民交叉”领域,既涉及到民事案件的监督,又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办理。许多黑恶势力犯罪就是以民间借贷为外衣、以打假官司为手段进行不法行为。

在办理涉山西某能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李某某以其妻子、母亲、岳母等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太原市某担保公司、山西某能源公司为原告或被告,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频繁进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执行。涉及该能源公司的7起案件案由均为民间借贷纠纷,在虚构民间借贷事实的同时又虚构商品房买卖、房屋租赁等事实,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短时间内调解结案,来实现以诉讼的“合法”形式侵占山西某能源公司财产的目的。该系列案件民间借贷金额共1000余万元,但通过侵占其商铺、其他商用房屋以及地上停车位等财产,多年来共给该能源公司造成近两亿元的经济损失。

2014年7月16日,省检察院将山西国能集团有限公司反映的该系列案件线索交太原市检察院办理。根据该能源公司的反映材料,在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的指导下,太原市检察院先后调阅了法院、公安各类诉讼卷宗26册、证据材料7份,先后向9名涉案人员分别进行了调查。

民间借贷纠纷均在短时间内调解结案;证明借贷事实发生的证据均只有借款条,无相应款项来源、支付过程、支付方式等证据印证;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均与李某某具有特殊关系;涉案金额巨大,共1000余万元;7起案件中有3起案件存在冒用他人名义参与诉讼的事实。经审查,该系列案件不仅存在虚假诉讼情形,而且背后还存在一个以李某某为首的团伙,可能制造参与了一系列涉黑恶犯罪活动,遂将该系列案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秉持着“成熟一起监督一起”的原则,从2018年开始,太原市检察院对已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7起案件陆续提出抗诉,并移送司法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经过持续两年多的跟踪,该系列案件历经裁定再审、提审、发回重审、二审等诉讼环节,最终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全部撤销原调解书,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检察机关移送,市纪委监委对涉案的一名审判人员立案查处,案件目前仍在审理中。李某某等人涉恶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虚假诉讼的重灾区,其间夹杂的涉嫌刑事犯罪问题,伴随着民事虚假诉讼的查处而浮现并得到查处。对此,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时,既要坚守初心,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又要不忘大局,坚决助推扫黑除恶工作开展。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涉黑恶线索及司法人员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深挖虚假诉讼背后的黑恶势力和“保护伞”,形成虚假诉讼与扫黑除恶互为借力、相互促进的新格局。

“原告”从未现身重重疑点被揭开

7套房产,却闹出14位房主?最先花了钱,且已经入住的合法房主面临被迫搬离的窘境。长治市潞州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了这样一条可疑的线索。

这7处房产所在的某小区位于长治市潞州区黄碾镇故县村。2007年至2012年期间,先后由张某荣和张某霞担任该小区管理中心负责人。2012年9月,张某荣持财务印章以管理中心名义分别将涉案7套房屋出售给张某军等7人并实际交付。而张某霞担任该小区管理中心负责人后,在张某波、路某等8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掌握的个人身份信息,虚构了张某波、路某等8人与该小区管理中心7份《购房合同》和购房款凭证,将已交付给张某军等7人的7套房屋再次出售。

之后,张某霞以张某波、路某等8人个人身份信息委托律师持7份虚假的《购房合同》和购房款凭证,以该小区管理中心“一房二卖”不能履行合同为由,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和赔偿损失。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支持了该8名虚假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判决该小区管理中心赔偿张某波等8人购房款及损失共计153万余元。

这一判决让张某荣、该小区管理中心和村民委员会不服,于是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以未能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8名一审原告均未购买争议房屋,未向法院起诉,也未委托律师代理诉讼,领取过该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代理律师更是从未见过8名原告,7份民事判决至今在其手中……检察机关依法调查核实这些情况后,向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对本案再审,并最终撤销了7份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对7起系列虚假诉讼案件改判。同时,将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现该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司法公信力是靠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累积起来的,而一件件虚假诉讼案件则一点点侵蚀着司法公信的基石。当司法没有了公信力,法治就没有了权威,公平正义也无法得到保障。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成为建设法治社会和诚信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今后,全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的惩治力度,推进诚信诉讼制度建设,让“假官司”遇上“真麻烦”。

(来源:检察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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