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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纠纷、物业纠纷…内蒙古高院首批疫期在线化解纠纷典型案例全揭秘
时间:2020-03-30 14:15来源:内蒙古高院责任编辑:聂明镜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自2020年2月3日起关闭全区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现场办公,并下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立案、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指引》,要求各级法院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等平台,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诉讼、调解、信访,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方便当事人和律师参与诉讼。2月3日至3月20日,全区三级法院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网上调解7058件,2月调解量位列全国第三。让战“疫”中的涉诉群众足不出户,心平气和地化解了纠纷。

本次发布的6个在线调解典型案例有涉农资买卖、劳务合同等纠纷案件,法院利用春节农民工返乡的时机,在春耕备耕的关键时期化解纠纷,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当即履行完毕,解决了农民农耕生产之需;有涉群体性的物业纠纷,法官通过建立微信群协调双方及代理人,促成双方互相谅解,物业公司撤回起诉。面对一些家长里短的小矛盾,法官通过庭前耐心细致的交流沟通,指导不熟悉网络的老人操作云上法庭流程,帮助当庭达成和解的双方当事人顺利完成签署协议等网上程序。这些“硬核”的诉讼服务工作为在共同抗“疫”的冬日增添了一缕司法的温情。自治区高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创新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增强了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某化肥经销中心与刘某夫妇

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刘某夫妇,分别在申请人某化肥经销中心分三次赊购化肥、种子,总金额为14900元。刘某夫妇给某化肥经销中心出具两张欠据。双方约定按银行贷款利率给付赊欠款额的利息,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刘某夫妇陆续给付某化肥经销中心9000元,剩余欠款一直未付。后某化肥经销中心向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为保障民营企业春耕备耕之际及时回笼资金,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导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并选派有专业律师团队背景的人民调解员在线调处该起纠纷。2020年2月17日,某化肥经销中心申请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调解。2月21日,经人民调解员在线协调,双方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同意分两次给付某化肥经销中心化肥、种子欠款本息合计8000元。同日,申请人某化肥经销中心申请法院在线对该案进行司法确认。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当日进行司法确认,并将民事裁定书邮寄送达双方当事人。

【典型意义】

此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案件当事人又是小型农资企业,资金压力较大。为降低诉讼成本,快速回笼资金,受诉人民法院优化办案方式,利用人民调解平台快速便捷的优势,选派专业律师团队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足不出户、在线化解了矛盾纠纷。法院利用智能化成果,实现了诉讼中在线申请立案、网上对接调处、司法确认、邮寄送达的一条龙服务,妥善、快速解决涉农资纠纷案件,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

王某与刘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于2018年春季受雇于被告刘某驾驶翻斗车运输石料,双方约定月工资4500元,雇佣期间刘某支付了部分劳务报酬。2018年底,双方经结算后确认刘某实欠王某劳务报酬8300元,并出具欠据。经王某多次催要,刘某给付4000元,尚欠4300元一直未给付。王某于2020年1月16日向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刘某在外地打工,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利用刘某春节期间回家过节之际,开庭审理案件。春节后,因疫情延迟现场开庭,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对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多次与双方电话沟通交流后,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月5日,在法官指导下刘某通过微信转账先行给付王某劳务报酬3500元,王某也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撤回对刘某的起诉,法院当日制作民事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此案虽争议金额不大,但因当事人双方都在外地打工,延后开庭可能加重当事人经济负担,激化双方矛盾。承办法官利用双方都返乡的机会,多次与双方进行电话沟通,引导双方算好风险、亲情、信誉、时间、经济“五笔账”,释法明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通过微信转账当即履行后撤诉。面对疫情防控的严峻情形,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人民法院将便民措施送到了人民群众的身边,做到了疫情防控和调解工作两不误。虽然诉服大厅暂时关闭,但工作却并没“打烊”。

刘某等17人与王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原告刘某等17人受雇于被告王某从事建筑施工劳务,双方约定工作期间支付部分劳务费,工作结束后,双方按计量结算。后经原告刘某等人多次索要,被告王某为原告刘某等人出具欠劳务费52200元的欠据,但被告一直未履行。2020年1月2日,刘某等17人向阿荣旗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由援助律师向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将案件指派给驻法院人民调解员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调解员终止调解。2020年1月14日,该院诉讼服务中心通过绿色通道受理了上述17件案件,同时转入速裁团队审理。2020年2月疫情防控期间,该院充分发挥司法服务职能作用,运用在线调解,通过云上法庭对上述17件案件当事人进行深入细致的调解说服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王某于阿荣旗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15日内给付原告刘某等17人劳务费合计52200元,原告刘某等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社会普遍关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农民工群体流动性大、法律意识薄弱、抵御风险能力低的客观实际,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建立涉农民工诉讼绿色通道,坚持快立、快审,强化诉讼调解。受案法官通过引导原告依法实现合理诉求,积极消除被告的抵触情绪,妥善化解该劳资纠纷,维护了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姜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杨某向姜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口头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姜某多次索要借款未果,于2020年1月1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杨某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3.2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于2020年2月4日开庭审理。当六十多岁的姜某担心原定于春节后开庭的计划因为疫情被耽搁时,2月10日,法院经征得双方同意采用视频开庭,并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双方送达开庭传票。后姜某与杨某通过云上法庭完成庭审并达成和解协议。杨某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姜某借款本息2.4万元,如杨某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偿还本金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重点提升干警亲民、便民意识,以司法为民为宗旨,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提供“亲情化”服务。该案法官考虑姜某年级大、上网操作困难的实际情况,主动添加其微信,将流程图、操作视频等发送给姜某,用语音、视频通话一步步指导。姜某通过手机“小程序”“出庭”参加远程庭审,并在法官的引导下顺利完成法庭陈述、举证、辩论等庭审过程,切实充分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

某农资经销处与丛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被申请人丛某在申请人某农资经销处赊购农药、化肥,共欠货款61余万元,丛某出具599590元的欠据及17000元的收货收据。因丛某迟迟未给付该款,春耕生产在即,61万余元对农资经销处无疑是一笔关乎周转经营的命脉资金,某农资经销处在多次追讨农资款无果后将丛某诉至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该案定制三剂良方,确保纠纷顺利解决。第一剂—“人民调解”,2020年2月14日,阿荣旗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将该案指派给派驻法院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处理。调解员在受理委派案件后,与双方当事通过电话沟通,详尽了解双方请求、意见,为调解工作打好基础。第二剂良方—“远程解纷”,2月15日,调解员通过“在线法院”APP发起三方视频调解邀请,双方当事人通过“多元调解”微信小程序加入调解室,调解中,丛某对欠款数额及事实均无异议,但主张由于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出售农作物资金周转不利,短期内偿还欠款存在客观困难,经调解员反复调解,最终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分期给付的和解协议。被申请人丛某承诺在3月底给付50%多的本金及利息,5月中旬前给付剩余部分本金及利息,如被申请人丛某不履行和解协议,某农资经销处有权按原欠款总额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农资经销处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第三剂良方—“司法确认”,2020年2月17日,双方请求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调解员随即发起司法确认,2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因涉及农资经销商与农民之间的矛盾纠纷,农资系民生,对于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这样一个典型的农业旗县来说,春耕备耕期是保障全年生产力的重要时期,为妥善化解纠纷,和谐处理矛盾,该法院充分发挥诉源治理的优势,开出三剂良方—“人民调解+远程解纷+司法确认”,助力农资企业“活血通脉”,护航辖区农资市场有序发展。

某物业服务公司与刘某等21名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等居住的某小区经业主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后,该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委托该公司管理小区物业。自2014年1月起,刘某等21名业主未缴纳物业管理费,共拖欠物业费5万余元。春节前,某物业公司曾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咨询。2020年2月20日,某物业公司以刘某等21人未缴纳物业费为由诉至法院,并在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完成了网上立案。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考虑到该案人数众多,处理不当可能加剧业主与小区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引发更多的诉讼,直接影响疫情防控大局。该院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及时与某物业公司的经理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立微信群协调纠纷。通过给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明法析理,双方达成和解,某物业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刘某等21名业主的起诉。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坚持统筹防控疫情和加强司法服务职能作用,真正做到了战‘疫’不松懈,审执不停摆。本案发生时,居民小区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群众普遍存在焦虑情绪,为最大程度降低司法诉讼对疫情防控工作的负面影响,办案法官积极依托法院信息化成果,运用网上立案、调解、送达等在线方式,短平快地解决双方纠纷。在这个寒冬,一起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妥善处理,犹如冬日暖阳,为人民群众送去了司法的温暖与关怀,增强了公众对司法案件处理的合理预期,推动社会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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