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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下了那些钢套,套住了猎物,也套住了我自己……”
时间:2020-07-11 17:27来源:内蒙古长安网责任编辑:高翔

“进看守所那天晚上,我躺在铺位上翻来覆去睡不着。现在想来,我下了那些钢套,套住了猎物,也套住了我自己,还害了我老母亲,不知我出来之后,还能不能见到她。”2019年11月20日是孙某某被公安机关羁押到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看守所的第一天,也是难眠的一夜。

为偷猎进山一个月

2019年10月2日的兴安岭,已是天寒地冻、白皑皑的冰雪世界。这天,孙某某特意起了个大早,驾驶自家红色404型四轮车,携带自制钢丝连环猎套、两台油锯、帐篷布等物品,驱车来到吉文林业局吉文管护所施业区102林班7小班(注:当地林业局护林作业区的专业区域标注名称,下同)。

这个地方,孙某某已经提前踩过好几次点了。此处树木繁茂、偏僻、安静,是野生动物觅食之处,少有人来,现在是国庆假期,公安机关都忙于安保执勤,没有谁会注意这密林深处的动静。

孙某某这次要在密林里住一段时间。他先用自带的电锯伐倒3株落叶松,利用松树的树干做架杆,搭建了临时帐篷,弄好帐篷之后,他就开始为猎捕动物做准备。孙某某耐心地将自带的部分钢丝连环猎套逐一整理,分别布设到林中四处,悄无声息地布下了专门捕猎动物的连环猎套。

尽管此时林区的气温已经低达零下三四度,但是孙某某还是忙活得满头汗。他在心里盘算着自己的收获和打算。等猎物到手,趁着无人注意,他想找个地方卖了,置办些年货,自己和老母亲就能过个相对丰硕的新年了。

认真布置好所有的猎套后,孙某某就在临时搭建起来的帐篷里住下来。他用套环捕猎,不像用猎枪狩猎那样高效和直接,需要一些时间等待,有时候也需要看运气,不是每天都会有猎物上套。

孙某某每天都要去布置环套的地方查看有无被套住的猎物,一旦发现有猎物被套住之后,就将猎物带回帐篷里。有时候,猎套也会被其他的大型动物破坏掉,还需要重新布置。有时候,好几天都没有一只猎物入套,但孙某某有的是耐心,来的时候,他也备足了干粮。他最初的计划就是在林区里待上一个月的时间。10月3日至11月4日近一个月的时间内,孙某某隐藏在密林深处,利用他所布设的这些钢丝连环猎套,一共猎捕到原麝(俗称香獐子)3只、猞猁1只、狍15只。

这些被套住的猎物在被套住之后,都会拼命挣扎,直到气力衰竭之后因饥渴、寒冷而死。孙某某将中套猎获物捡拾后,存放在其所居住的帐篷附近。

期间,孙某某还遇到了另外一个叫王某(另案处理)的人。王某将自己在别处非法猎捕到的3只狍也存放在孙某某居住的帐篷附近。孙某某在临时帐篷居住期间,天气非常寒冷,为抵御严寒,他使用油锯采伐多株落叶松,烧火取暖。

11月5日,孙某某准备收手回家了,他将自己猎获的原麝3只、猞猁1只、狍15只装上四轮车准备运回家。另外,王某猎捕的3只寄存在他这里的狍也一起装上车。在孙某某驱车行驶到吉文林业局东南沟新修公路位置时,遇到了正在林区巡逻的内蒙古吉文森林公安局民警。民警掀起盖在四轮车上的遮布,进行例行检查时,当即就发现了车内被猎获的动物。人赃俱在,孙某某怎么狡辩也没有意义,只得低头认罪。

11月6日,孙某某带领公安机关人员指认现场过程中,在其第四处布设钢丝连环猎套的狩猎点,民警再次发现了1只被套住的狍(死体)。

经公安机关清点统计,孙某某在吉文管护所施业区102、103、108、119林班(当地林业局护林作业区的专业区域标注名称)4处布设的钢丝连环猎套共计1699个,未来得及布设到林中的钢丝连环猎套还有590个。

经警方调查,孙某某为烧火取暖,所盗伐树种为兴安落叶松,他一共盗伐株树21株,立木蓄积6.3206立方米,材积为2.37立方米,这些林木均属国家所有。

为办年货触犯刑法

办案检察官介绍,经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警方此次从孙某某处查获的非法猎捕动物为:原麝死体3只、猞猁死体1只、狍死体16只。原麝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猞猁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列入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名单》;狍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根据相关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统计,此次,孙某某作案带来的损失巨大,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及其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原麝整体基准价值为3000元,猞猁整体基准价值为1500元,狍整体基准价值为3000元。经核算,孙某某捕猎的猎物共计价值145500元。

2019年11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吉文森林公安局对孙某某执行刑事拘留;11月20日,吉文森林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孙某某被羁押于鄂伦春自治旗看守所,12月20日,孙某某被公安机关羁押至内蒙古自治区大杨树森林公安局看守所。2020年1月7日,鄂伦春自治旗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受理此案后,他第一时间告知了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今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3月13日补查重新移送检察院。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狩猎法规,使用自制钢丝连环猎套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麝3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猞猁1只、“三有动物”狍16只,造成国家野生动物的重大损害,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已触犯《刑法》第341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但因被告人孙来福布设钢丝连环猎套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属于同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根据刑法想象竞合原则,应从一重罪处罚,即应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孙来福的猎捕行为科处刑罚。同时,孙某某在猎捕野生动物期间盗伐兴安落叶松21株,立木蓄积6.3206立方米,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34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对被告人孙来福应数罪并罚。

综上,应对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孙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与检察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8万元。

提起公益诉讼

办案检察官介绍,孙某某在吉文林业局吉文管护所施业区非法布设钢丝连环猎套1699个,布设猎套地域广,数量大,对周边野生动物资源的生存环境具有严重的现实危险性,并造成其猎捕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麝3只、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猞猁1只、“三有动物”狍16只死亡的严重后果,以及他在涉嫌犯罪的同时,也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害,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具备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鄂伦春自治旗检察院首先进行了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相关机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孙某某依法应当赔偿国家经济损失145500元。今年1月7日,鄂伦春自治旗检察院就孙某某非法狩猎案向鄂伦春自治旗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月8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尚未判决。

办案检察官强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刑事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两类案件的合并审理,作为一项创新性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近年来,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一直是鄂伦春自治旗检察院公益诉讼的一项重点工作,该检察院积极作为、主动出击,重点关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案件。

本案中,检察机关对孙某某提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方面能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积极预防和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现象,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人员提出赔偿损失诉求,让其同时受到刑事、民事双重严厉惩罚,加大违法犯罪的成本,以减少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让人们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不可为、不能为,增强全民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达到司法的社会效果。

办案检察官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这充分体现了国家立法机关以最严格的法律条文禁止和严厉打击一切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这也给检察机关打击罪犯提供了有力的支持,震慑了犯罪分子。

检察官提醒,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任何无视国家法律的以身试法者,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奉劝广大群众不要因一己私欲,随意猎捕,做到不食用、不买卖,共同保护野生动物,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广大群众如发现猎杀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或检察机关举报。(来源:方圆 记者:张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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