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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赘婿》遇上《民法典》,听听“法小音”怎么说
时间:2021-03-19 19:29来源:吉林长安网责任编辑:尹广乐

最近,

电视剧《赘婿》正在热播中,

因剧情设定新奇,

在网上引起了观众的热议。

在这幽默风趣的剧情里,

也藏着诸多的,

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1

乌启豪为阻止

宁毅与苏檀儿大婚,

在滴血验亲的水中动了手脚,

捏造宁毅

在外有私生子的事实。

这种行为侵犯了宁毅的什么权益?

(图片来自网络)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名誉】: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小音

剧中乌启豪捏造虚假事实诋毁宁毅在外有私生子的行为,属于诽谤,贬损了宁毅的人格,破坏了宁毅的名誉,属于侵犯宁毅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在生活中,如果我们也遇到名誉权被侵犯的情况,我们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2

苏檀儿为了拿到家族掌印,

让宁毅入赘苏家。

(图片来自网络)

在大婚前一晚,

二人达成交易,

宁毅愿意入赘苏家,

帮助苏檀儿拿到掌印,

同时要求苏檀儿拟好休书,

待她拿到掌印之后,

宁毅便可恢复自由。

那么,二人的婚姻效力如何呢?

(图片来自网络)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受胁迫婚姻的撤销】第一款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小音

宁毅入赘苏家虽并不情愿,但最终也是自愿与苏檀儿达成交易,属于他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受胁迫的情况,因而宁毅与苏檀儿的婚姻也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即二人的婚姻效力为有效。

3

赘婿的孩子

应该跟父姓还是母姓?

(图片来自网络)

(图片来自网络)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姓氏的选取】: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法小音

对孩子是否必须随父姓,或者必须随母姓,我国法律并无规定。所以,宁毅和苏檀儿的孩子应该跟谁姓,还得他们自己商量着来。

4

赘婿中宁毅是否有权

继承岳父母的财产?

(图片来自网络)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财产。

法小音

女婿与岳父母间是一种姻亲关系,没有血缘关系,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如有下列情况的,可以适当分得和继承岳父母的遗产:第一种情形,赘婿与岳父母一起生活对岳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岳父母的遗产,但这不是作为父母的继承人取得的,而是因对岳父母赡养较多,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继承法原则取得的报偿。

第二种情形,赘婿之妻去世,赘婿尚能承担对岳父母的主要赡养义务,这种丧偶赘婿,就是岳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5

乌启豪为了这个岁布生意,

不惜一切

跟所有的蚕丝商签下了协议,

还答应给他们高价钱。

以至于为了一搏,

去地下钱庄借钱。

最后,岁布生意没有了,

那钱庄借乌启豪的钱款

该如何呢?

(图片来自网络)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的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小音

剧中乌启豪向钱庄借钱用来做岁布生意,最后无力偿还向钱庄借来的钱款,乌启豪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钱庄有权向乌启豪要回借款。

今天的追剧学法就到这里吧,

我们下次再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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