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客户端

|

官方微信

|

官方微博

|
全国首例涉“洋垃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沪终审宣判
时间:2020-12-25 16:21来源:浦江天平责任编辑:陈言

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地进口一批“铜矿砂”,没想到被海关发现猫腻,138.66吨铜污泥被当场查获。今天上午10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对这起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涉“洋垃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驳回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原判,华远公司将与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泰公司)、黄德庭、薛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的处置费1053700元。

▲图为宣判现场(拍摄钱成)

案情回顾

偷鸡不成蚀把米

2015年初,华远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卫东与黄德成、薛强等人在昆山见面,钱提出购买进口铜污泥的需求,并就价格等事宜进行了协商。薛强在韩国联系外商组织货源后,于9月以《钱总货物清单222》传真等方式告知华远公司,清单上列明三种规格的货物:规格A铜13%、水份22%,规格B铜18%、水份50%,规格C铜24%、水份11%。

华远公司根据货物清单上的报价向米泰公司支付了货款45万余元,米泰公司将部分货款分别转给了薛强和陈亚君,由陈转给黄德庭,再由黄在上海港报关进口。于是,138.66吨的铜污泥被乔装打扮成“铜矿砂”进行了虚假报关,不料货物进关时被海关查获滞留港区。

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认为,这批铜污泥钟含有大量重金属,应从严管理,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处置费用为105万余元。

刑事处罚+民事赔偿

2017年12月,检察院就米泰公司、黄德庭、薛强共同实施走私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9月,法院判决米泰公司等被告人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米泰公司罚金20万元,黄德庭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薛强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米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楠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9年6月,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米泰公司、黄德庭、薛强、华远公司4名被告连带偿付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的处置费。

审理中,米泰公司和薛强提出要追加米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楠、实际经营者陈亚君为共同被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陈二人在本案中均以米泰公司的名义对外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系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由米泰公司对外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对追加被告的意见不予采纳。

至于处置方式和费用是否合理这一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铜污泥目前因客观原因已无法进行退运,相关部门复函以及专家辅助人的出庭意见则表明,涉案铜污泥来自铜锌冶炼过程中烟气处理、脱硫处理、废水处理等过程中的废弃物质、残余物,含有大量的重金属,为避免二次污染,应从严管理,并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海关和环保单位的监管下进行无害化处置,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程序合法、结果公正。

一审法院判决后,华远公司不服,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三大焦点

一、行为人未被判处刑事责任,是否表示就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华远公司上诉称,法院应该依照刑事责任的判决确定公益诉讼的赔偿责任主体,该公司未被刑事处罚,所以不应连带承担处置费用。

上海高院认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相互独立的责任形式,行为人未在走私废物犯罪案件中被判处刑事责任,不代表其必然无需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需要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予以判断,若符合相应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上海高院指出,国家五部委于2014年12月30日联合发布的《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之《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名录》明确规定,2015年1月1日起禁止进口主要含铜的矿渣、矿灰及残渣。本案中,华远公司作为固体废物处置企业,明知国家含铜固体废物进口管制规定,仍主动提出购买进口的铜污泥的需求,并积极与米泰公司、黄德庭、薛强商议,存在共同侵犯我国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共同故意,存在共同侵权行为,符合共同实施环境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铜污泥被海关及时查扣,尚未造成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

上海高院认为,对于非法入境的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即使因被查扣的固体废物尚未造成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行为人仍应负有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铜污泥固体废物入境后虽未被实际使用、未造成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但查扣并不意味着对固体废物处理的终结,相关行为人应当首先承担退运固体废物的法律责任,并由其自行负担退运成本,以防止对我国生态环境安全造成影响。如果出现了因各种因素固体废物无法退运的情形,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和影响仍然客观存在,行为人不应当因无法退运而免除相应的排除相关污染风险的法律责任,故华远公司应当与米泰公司、黄德庭、薛强共同承担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

三、无害化处置费用,是否应当由当事人来承担?

上海高院认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针对非法入境而滞留境内的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是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相应的处置费用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

本案中,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行为人应当承担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目前,铜污泥出于各种因素已无法退运,为避免环境污染隐患而需要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无害化处置,相关费用属于为消除污染危险而产生的处置费用,华远公司与其他各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上海高院驳回了华远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名词解释

什么是“洋垃圾”?

“洋垃圾”是一种俗称,对于海关监管部门来说,主要是指进口固体废物,即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各类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俗称废渣,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则称为垃圾,本案中涉及的铜污泥、废铁渣是我国《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中明令禁止的工业生产中产生的矿渣、残渣。

连线采访审判长

确立三大裁判规则 提高行为人违法成本

上海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殷勇磊

Q:本案的终审判决对社会公众以及司法审判有哪些价值和意义?确立了哪些裁判规则?

殷勇磊:这起全国首例涉“洋垃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具有三方面的价值和意义:

第一,确立了三项裁判规则。规则一,未被判处刑事责任,但符合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规则二,“洋垃圾”即使因被查扣未造成实际环境损害,但行为人仍负有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规则三,无害化处置是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相应的处置费用应当纳入侵权赔偿范围。上述三大裁判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审判指导,为社会提供行为规范。

第二,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生态保护困局。该案通过让所有侵权人共同赔偿处置费用,提高了行为人的违法成本,鲜明体现了谁侵害谁担责的原则,同时降低了社会治理成本,走出了政府买单的困境。

第三,促进了“洋垃圾”进口的源头治理。本案中的华远公司是进口“洋垃圾”的实际进口方,判处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相关企业进口“洋垃圾”、非法牟利的冲动,有利于进一步守好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大门。

Q:请问,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指哪些案件?能否介绍一下上海全市法院的公益诉讼情况?

殷勇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主要包括因侵权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行为造成的生态遭受损害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或者有重大损害危险行为的案件。2020年,上海全市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2件,审结47件。

Q:这些案件具有哪些特点?

殷勇磊:这些案件呈现出三个特点:第一,起诉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为检察机关。2020年法院受理的52起相关案件,均由检察机关所提起。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相对较少,仅于2018年受理了3件。第二,案件涉及领域比较广泛。从最初的野生鱼类、鸟类资源保护领域,到垃圾非法填埋、非法进口冻品、“洋垃圾”进口等相关领域延伸。第三,案件数量上升幅度较大。随着2017年7月《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订实施,以及2018年3月“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相关公益诉讼得到快速发展,2019年受理19起,2020年受理52起,同比上升174%。

Q: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哪些具体做法呢?

殷勇磊:我们有四大工作机制:

首先,院长、庭长带头审理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次,审判组织采用7人大合议庭形式,由3名具有不同专业背景的法官、4名人民陪审组成7人大合议庭,从多个角度、多种责任方面统筹考量,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提高裁判的社会认可度;再次,借助专家破解事实查明难题;最后,大力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将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作为环境资源损害民事责任的首要方式,对于无法完全原地原样修复的,则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使生态环境恢复到受损害之前的功能、质量和价值。比如,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将一系列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中的公益赔偿款,用于购买2000斤花白鲢、134336尾细鳞鲴,在黄浦江上游松江段增殖放流,补充黄浦江水生资源。

各方声音

公益诉讼是一次有益的尝试

张冬冬  上海海关缉私局浦江分局缉私一科科长

上海海关进口监管坚持“严格把关”,对重点地区、重点商品。本案中,我们实行严格审核、查验,在发现本案货物疑似固体废物后,取样、送检、由权威部门进行鉴定。

本案中该批伪报成铜矿砂和钢铁颗粒的固废,经海关和缉私部门现场取样,由北京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为中国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

一旦确认涉嫌走私废物罪后,上海海关缉私局立即展开打击走私固体废物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获取犯罪证据,并形成完整证据链,依法依规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有力震慑废物走私活动,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对于“洋垃圾”,海关优先进行退运,但本案中扣押涉案固体废物300余吨,因海关仓库无储存废物条件,案发时退运条件亦不成熟,故仍在港区存放。

我们的难点是,货物被长期滞留港区会产生巨额仓储和集装箱费用,当事人、港区、海关等单位之间如何处理?如果退运不成,如何对事实已进境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海关不具备技术条件,必须由环保企业进行专业化处理,那么处理费用应该由谁承担?海关本着公益职责,一直在努力与环保部门联动解决上述难点。应该说,这次的公益诉讼是一次有益的尝试。

法学专家点评

要对“三审合一”进行专题研究

张梓太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复旦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

上海高院对该案的判决,彰显了司法力量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中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保护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全社会共识,全国审判机关高度重视环境案件的审理。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工作在全国铺开。上海市是全国最早试行环境案件集中管辖和跨行政区划管辖的地区之一,近年来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上取得了较大成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效地保护了本地区的生态环境,本案的审判就是其中一例。

本案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洋垃圾”,一个是“环境公益诉讼”。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因工业原材料需求等多种原因,我国每年进口大量的固体废物,高峰时可达数千万吨,这些“洋垃圾”的入境,严重的污染了我国的生态环境,危害巨大。从2017年开始,有关部门出台措施,严控“洋垃圾”进口,明年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全面禁止“洋垃圾”进口。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契合时代需求,维护了国家的环境权益。

本案的另一个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侵权行为在很多情况下会损害公共利益,本案中的“洋垃圾”进境行为就具有代表性,如果该票固体废物不能及时退运出境,就会损害到相关区域的环境公共利益,必须有相关机构为环境公共利益代言。近些年,我国通过修订《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以及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逐步形成环境公益诉讼机制。政府管理部门、检察院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都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出面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本案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管理固体废物处置费用就体现了这样一种精神。

特别值得一说是,在本案中,华远公司虽然没有构成刑事责任,但依然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这主要是基于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不仅如此,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同一般民事侵权责任构成也有着很大的差异,比如在归责原则方面强调无过错归责,不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作为责任构成要件,在因果关系认定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等,因此本案中要求华远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当然,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也能够感受到,环境案件的专业性很强,对这一类案件的审理,从审理程序、审判人员、审判机构等今后都会向专门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我们要对“三审合一”(环境行政案件、环境民事案件、环境刑事案件)进行专题研究,建立专门的环境审判队伍包括专家团队,对三大诉讼程序进行整合研究,找出符合生态规律的内容,使得环境诉讼程序更加科学合理。

检察院

切勿为蝇头小利牺牲生态环境

季刚  市检三分院第五检察部(公益诉讼)副主任

随着我国对“洋垃圾”打击力度的加强,大量“洋垃圾”被查处并退运,但也有部分“洋垃圾”滞留海关。本案中,四名被告为了蝇头小利,罔顾国家法律法规,以牺牲环境的代价从“洋垃圾”中提取有限的可回收利用物牟利,造成了环境污染的重大风险,危害生态安全。

废物的回收利用需要与生产工艺相对应,“洋垃圾”生产工艺不明,一些企业非法进口、倒卖、加工利用“洋垃圾”的行为,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气带来了环境的破坏、人体健康的威胁、虫害病菌的入侵。因此,对无法退运的“洋垃圾”只能依法交由具有环保部门认可资质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由此不仅产生高额的处置费用,还给我国本来已经不堪重负的垃圾处理产生了额外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环境污染。

检察院此次提起公益诉讼,一方面可以让污染者承担处置费用,避免由国家财政处置境外固体废物;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以个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让走私“洋垃圾”承担公益诉讼侵权责任,告诫企业、个人不能因为蝇头小利而牺牲生态环境,不做“洋垃圾”贸易。

人大代表

让环保理念深入人心

屠涵英  上海市人大代表、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

近年来,国家对“洋垃圾”的进口进一步加强监管,海关、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监管和执法部门,都做了很多有益尝试。

在上海高院今天宣判的这起案件中,铜污泥被海关查扣,没有造成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但是仅仅处理这些铜污泥就耗费了100多万,如果投入使用,产生的后果更加难以估量。因此,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仅有力地保障了老百姓的权益,也是对违法企业的一个迎头痛击,同时警示更多的企业——进口“洋垃圾”是一条不能触碰的红线。可以说,该案的判决,彰显了“谁污染,谁担责”的司法理念,给全国类似涉“洋垃圾”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个样本,意义重大。

未来,希望司法机关能够进一步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宣传,让环境保护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从源头杜绝“洋垃圾”进口,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原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报道
分享到: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主办

Copyright 2015 www.chinapeace.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 14028866 号-1 中国长安网 © 2017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