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高水平做实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落实《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优越性高水平服务保障“重要窗口”建设的决定》,就进一步做实行政检察工作提出相关意见。该意见是省检察院继《关于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意见》《关于高水平做优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的意见》后,又一个重磅出台的文件。
行政检察工作如何“做实”
《意见》中给出新路径——
树立“双重监督”理念
树立“双重监督”理念,坚持对行政审判权的直接监督和对行政权的间接监督;坚持书面审查与调查核实并重,从等案上门向主动出击转变,从诉讼监督向非诉执行监督延伸,从监督纠错向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拓展。
以“穿透式”监督为驱动
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在诉讼监督中延伸监督职能。通过监督法院行政审判活动,发现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以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纠正。要从个案监督穿透至类案监督,针对特定领域、特定行业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整改落实。
规范化科学化办案
将各类监督行为以办案程序进行规范和评价,对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等要加强研究和总结,制定规范性科学性指引,创建监督案件分类评查机制。
落实一体化办案机制
建立健全与行政审判集中管辖衔接的行政检察监督机制,开展市域内“相邻基层检察院集中办案”试点,调配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加大公开听证力度
实行行政检察公开听证常态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做到一案一指导、一案一总结,充分运用典型案例组织旁听,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
有了路径,如何“做实”?
《意见》给出具体方法:
加强和改进生效行政裁判监督
对违法的生效裁判,及时依法提出抗诉,对存在瑕疵的生效裁判,灵活运用检察建议提出纠正意见,特别要发挥再审检察建议同级监督作用,方便群众申诉。
稳步开展审判活动违法监督
坚持对人监督与对事监督相结合,将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贯穿全过程,对违反回避、送达制度,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合法,剥夺当事人诉权等程序违法,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
不断深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加强对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的办理;聚焦“裁执分离”,深入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立案、审查、裁定以及行政机关执行行为违法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整改。
扎实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坚持先审查后调解,在监督中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坚持审判救济先行,原则上不介入诉中调解;坚持检调对接,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合力。
用足用好司法救助
坚持以百姓心为心,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用足用好司法救助,做到惠民利民,为生活困难、权利救济存在障碍的当事人解忧纾困,防止“因案返贫”。针对当事人的诉求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但其主张的实体权利合情合理的,要积极协调开展司法救助,充分彰显司法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