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港,一座承载着中国行政改革与法治进步记忆的城市。从1988年我国“行政诉讼”第一案在此揭幕,到2019年成为全国首个“镇改市”,龙港始终在改革与法治的道路上坚定前行。
随着改革向深水区迈进,龙港行政争议案件数量显著增加,龙港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政府开始试行“行政异议制度”。近年来,龙港不断探索该制度,在复议、诉讼之前开辟了“第三条车道”,为行政机关自纠违法不当行为提供了更为规范化、机制化渠道。
“对簿公堂”变“握手言和”
近日,孙先生拿着一纸违法停车告知单来到龙港市公安局法制监督大队。孙先生因机动车违规停放被罚款,他对此表示不服并提出了行政异议。
公安机关立刻启动行政争议化解机制,经过详细核实和审查,发现孙先生的交通违法事实清楚,处罚决定合法。
“不仅要解开‘法结’,更要解开群众的心结。”经办警官对孙先生进行普法解释后,并将其增设停车泊位的意见和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
龙港积极探索柔性化、协商式的行政争议化解路径,由当事人和原机关自行磋商、达成和解,许多争议得以在源头得到实质性化解。对于部分化解难度较大的案件,龙港还借助“综治大调解”工作机制,强化第三方“和事佬”的作用,共同化解纠纷。自实施行政异议制度以来,行政相对人表示满意和认可的比例高达99%。
“容错”与“纠正”并肩而行
纠错职能,是行政异议制度举足轻重的一环。
杨先生因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被当场查获。次日,杨先生以处罚决定的处罚主体不适格,违反程序规定为由,提出行政异议。龙港市公安局立即启动化解机制,经过调查核实后,对杨先生进行了沟通和解释,并宣传了交通安全意识。杨先生对此表示满意和认可。
为鼓励行政机关自查自纠,行政异议制度建立了“容错免责机制”。明确原机关在异议审查阶段,及时发现、纠正错误行政行为的,在法治龙港考核中减免扣分;反之,未经异议程序,案件进入复议、诉讼并败诉的,给予加倍扣分。同时,建立“主动报备机制”,明确“尽职免责”,对于行政机关主动担责、及时纠错,且原行政行为没有对行政相对人造成实际损害,或已对损害进行补偿、赔偿的,可不予追责。
龙港不断探索前移救济节点,特别是对部分未规定陈述申辩权的行政程序,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可以赋予相对人提出行政异议的权利,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于“未发之时”。
有法度更有温度
“我已经认识到我的错误,但没想到,还可以通过行政异议减轻处罚!”来自龙港的药店老板老陈感慨道。
原来,老陈经营一家药店,因销售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被市市监局处罚,并告知其具有提出行政异议的权利。
事后,老陈向市市监局提出行政异议,以小本诚信经营、首次疏忽犯错、经营困难及家庭负担较重为由,请求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市市监局经过异议审查和法定程序审批后,综合考量了老陈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但事后“后悔”的情形相当常见,而行政异议制度为错过陈述申辩的当事人提供了“后悔药”的机会。如果相对人提出异议请求,针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开展深入的调查和磋商。在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让非诉讼纠纷解决更为高效、便捷,更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