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何以是温州?“敢为天下先”的基因密码似乎已刻在了浙江温州人的骨子里。“新的产业发展到哪里,法律服务与保障就要跟进到哪里”的理念,让温州法院人勇于“第一个吃螃蟹”。2022年,温州市委市政府启动建设“中国数安港”,全力打造全国领先的数据安全与应用产业集群,并创新构建包含数据资源法庭在内的“九个一”配套机构、会议及制度,标志着温州数据要素市场发展从自发探索迈入规范引领的新阶段。作为全国首家以“数据资源”命名的专业法庭,区别于传统“因案设庭”的模式,温州数据资源法庭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模式。温州市委市政府与法院基于对国家战略和产业前景的精准预判,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在数据纠纷尚未大规模爆发之际,提前介入、系统布局,以法治远见为数字经济筑桥铺路,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注入稳定预期与制度信心。

温州数据资源法庭立案大厅
法庭名片
2022年5月18日,在“中国数安港”启动的当天,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数据资源法庭同步揭牌。法庭现有干警21人,其中员额法官6名,法官助理3名,司法辅助人员12名。法庭成立三年来,已受理数据资源类案件1211件,审结1185件。法庭积极为全国法院率先探路,在审判机制上更加专业化,明确不正当竞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等七大类案由中,涉及擅自获取数据以及使用、修改、售卖相关数据,数据造假,流量劫持等类型案件属于法庭受理范围;在服务保障上更加体系化,联合设立数据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工作站,依托未来法官办公室、共享法庭等平台,通过建立专家咨询库、与大数据局等部门的会商机制,及时回应司法需求;在建章立制上更加规范化,抽调骨干精英定期参与数安港工作例会,协助制定交易审查流程、数据安全标准等规则,并协同建立数据资源案件综合资料库,发布《数据百案分析》,联合出台《数安港司法保障意见》,明确数据领域“行刑衔接”机制、企业产权保护等细则,为数字经济发展创造有序法治环境。这些举措不仅服务于“中国数安港”园区企业,更致力于为全国数据要素制度构建探路试水,建立健全数据资源纠纷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在全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中踏出了关键的“第一步”。

温州数据资源法庭智慧舱
非法获取平台用户数据触犯刑法
全国首家数据资源法庭审理的“第一案”,是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刑事案件。
2019年10月以来,吴某发现某知名网络平台后台存在漏洞,便营运某APP,雇用客服人员,引诱欲在该平台开设店铺的用户使用其APP,佯装可帮助用户开设店铺,并以此获取用户的账户信息,同时以开设店铺需要进一步验证等理由,欺骗用户使用自己的网络平台账号扫描其提供的二维码。
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吴某利用技术手段登录用户的账号,获取子账号同时出售给他人获利。经查,吴某等人非法获取用户主账号下的子账号共计8498个,其中1555个已被出售,非法获利22.4万余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以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吴某作案时间长、数量大、非法获利多,属“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考虑吴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我们正迈入一个全新的大数据时代。但数据被泄露、贩卖事件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数字经济的发展。本案系全国首家数据资源法庭“第一案”,通过刑事司法裁判规范网络数据应用行为,打击侵害数据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案件审结后,法院及时向涉案平台及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督促企业加强数据安全防护、定期排查漏洞、优化子账号管理等机制,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据反馈,涉案平台已组建专班专门监测异常子账号,现关停账号数已达10万余个,有效保护了商户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网络营商环境。
未交付源代码等核心资产构成违约
2023年5月27日,A公司与B公司、C公司签订《平台系统软件、零售会员数据及区域服务购买协议》,约定A公司以300万元总价款购买C公司相关软件产品、数据信息及区域服务权限。合同标的包括三部分:一是平台系统软件,含C公司订货平台、运营总后台、ERP业务管理系统等;二是会员数据,含平台交易系统的会员信息、商家信息及历史信息;三是C公司某品牌童鞋品类的全国区域服务权限。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支付了268万元(约占总价款90%),但B、C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虽开放了部分平台管理权限并切换了收款账户,但未交付《软件系统说明书》、源代码、超级管理员权限及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也未配合办理软件著作权变更登记手续。A公司多次催告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关于合同解除条件,被告未交付核心资产,包括源代码、超级管理员权限、著作权证书等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原告“排他性取得交易标的”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合同解除时间确认为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关于返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两被告应当返还已收取的268万元合同款项。关于违约责任,法院认可被告违约事实,但认为合同约定的总金额30%违约金(90万元)过高,酌情调整为已付款项的10%(26.8万元)。关于履行抗辩权,法院认定原告在支付近90%的合同价款后,因被告已出现违约行为而中止支付剩余款项,属于正当行使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互联网门户网站“整体转让”引发的合同纠纷,对数据资源交易与数字资产转让领域合同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一是明确了互联网门户网站“整体转让”的履行标准。法院认定超级管理员权限移交、源代码交付和软件著作权变更登记是合同履行的核心标准,未及时履行将构成根本违约,为类似交易提供了清晰的履行标准。二是确立了数据资源交易的司法审查规范。本案明确了数据资源转让的审查要点,包括数据控制权的实际转移、数据资源的稳定性与排他性以及数据资源的合法性与可处分性,为数据资源交易纠纷提供了可操作的司法审查框架。三是平衡了数据资源交易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失承担。法院在认定根本违约的同时,依比例原则酌情调减过高违约金,既保护守约方权益,又防止过度惩罚,符合数字经济交易特性。
确认数字藏品具有交换价值
原A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由郑某某、曾某某、李某乙、孔某某、李某丙发起设立,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等,具体为数字藏品的出售、收藏及二手交易。2022年10月19日,李某乙、孔某某将A公司的股权作价转让给何某某。同日,李某乙、郑某某、曾某某、李某丙分别作为转让方将A公司的股权作价转让给李某甲,由李某甲履行出资义务。2022年10月21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变更后的股东及股权比例为何某某出资51万元占股51%、李某甲出资49万元占股49%。2022年11月25日,该公司被注销。
2022年6月,陈某某扫描A公司提供的二维码后进入平台网页,用手机号进行注册并实名认证、绑定银行卡并充值购买平台内数字藏品。陈某某从2022年6月7日起至6月13日期间,向“S公司”账号转账49428元,向“A传媒”账号转账5000元,共计54428元用于购买平台内的数字藏品。
2022年9月15日,A公司发布藏品分红公告,一个月后又发布了清退公告。陈某某称A公司退款按首发价的30%计算,其不愿意接受,所以未申请退款。后网友就A公司是否涉嫌虚假宣传、非法集资等问题向信访部门举报,该部门回复:未发现A公司有虚假宣传的行为;该公司提供数字藏品交易服务的行为属电商服务,无需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另外,经公安部门核查,目前暂未发现A公司有涉嫌违法犯罪的证据;经区金融办核查,暂未发现该公司涉嫌金融违法违规情况。后因A公司APP内图片无法交易,APP商城的积分无法兑换实物,涉案APP和网站均关闭,无法打开,陈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何某某、李某甲立即向陈某某返还购买款;2.判令郑某某、李某乙、曾某某、孔某某和李某丙,各自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上述购买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7名被告共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数字藏品在数字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应运而生,虽不同于实体商品有物理形状、大小之分,但基于其艺术特征、不可复制性、稀缺性等同样具有交换价值,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换。仅就目前来说,数字藏品的发行、交易并未有法律明令禁止。陈某某在被告运营的数字藏品平台进行数字藏品的交易,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次,从相关部门调查回复情况看,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存在违法经营的情形。因此,A公司向陈某某出售数字藏品或陈某某在A公司提供的二手交易平台与其他卖家或买家关于数字藏品的交易行为均有效。最后,从陈某某提供的证据中A公司发布的公告来看,A公司一直提醒平台用户,平台发售的数字藏品仅具备收藏欣赏价值,陈某某可以通过相关链接查看购买的数字藏品,即陈某某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综上,陈某某系基于自愿购买数字藏品,其作为商事交易的一方主体应自行承担有关交易的风险,A公司已向陈某某交付数字藏品,陈某某支付货款,双方的交易已完成,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故被告之间股权转让与后续受让方注销公司均与陈某某无利害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数字藏品作为新兴事物,其法律属性一直存在争议。本案裁判明确了数字藏品的虚拟财产地位,打破了传统物权法中“物必有体”的束缚,在司法实践中承认这一新的财产客体,对拓展数字经济发展空间、维护交易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肯定数字藏品法律属性,激活数字资产市场。本案判决确定数字藏品作为虚拟财产,具有收藏和交换价值,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购买者自愿在数字藏品平台进行数字藏品交易,在排除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况下,该交易行为应为合法、有效。通过给予数字藏品财产价值的法律肯定评价,有效增强了投资者和收藏者的信心,降低交易不确定性,从而促进数字藏品的发行、流转、质押等,进一步拓展数字经济发展空间。其次,明确数字藏品价值载体,保护合同稳定性。本案确定在不影响数字藏品购买者查看已购数字藏品的情况下,该藏品仍具有收藏属性和财产价值,并以此进一步明确数字藏品交易市场规则,有效保护合同稳定性,为数据要素市场化、数字资产金融化提供有力支撑。
记者观察
“中国数安港”的“规则原点”
走进“中国数安港”国家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示范园区,能感受到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脉动。
作为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试点,温州获批数场、可信数据空间、隐私保护计算、区块链、数据元件、数联网等六大试点,是全国唯一承接全部试点的城市。2022年,温州市委市政府锚定“打造全国领先的数据安全与应用产业集群”目标,推进“中国数安港”建设。然而,数据合理合法使用的边界在哪里,不仅是数据产业从业者关注的焦点,也是社会公众担心的问题。温州数据资源法庭作为全国首家专门服务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人民法庭应运而生。
三年来,该法庭以制度创新和科技应用双轮驱动,推动三个“聚焦”不断探索数据保护和规范使用的新路径,为全省、全国在数据领域的司法审判提供温州经验。第一,聚焦审判主责,不断推进数据审判体系现代化。实行“三合一”审理机制,打通部门衔接壁垒;健全数据审判全流程咨询体系,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探索“诉前+诉中”禁令举措,落实预防性司法保护。第二,聚焦惠企安企,不断推进司法保障体系现代化。建章立制规范服务,助力数据要素市场化、规范化改革;线上线下双向联动,提高司法服务质量;多元共治凝聚合力,推动涉数据纠纷源头化解。第三,聚焦产业发展,不断推进司法服务体系现代化。建立常态化通报制度,开展精品化调研宣传,进行专业化调查研究,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关注数据资源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干在实处、走在前列。温州人的奋斗基因,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中展现出“敢为人先”的胆识与远见。温州数据资源法庭的创设,用司法的前瞻布局为数字经济筑起法治基石,用制度的创新供给为数据要素市场化注入稳定预期。温州数据资源法庭正以在时代浪潮中敢闯敢试的担当,在改革深水区先行先试的智慧,推动数据产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