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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余万名调解员将“定级上岗” 江西省人民调解协会成立
时间:2020-08-04 14:27来源:江西政法网责任编辑:高杨清

7月30日,江西省人民调解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南昌召开。江西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尹建业作出批示。

尹建业要求,协会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创新服务手段,规范行业行为,加强对工作指导,推动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实现新的发展和跨越,为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描绘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做出积极贡献。江西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黄敏当选江西省人民调解协会首届会长,罗贵元、杨慧芝、廖喜玉、熊五根当选副会长,27人当选理事,2人当选监事。江西省司法厅党组书记、厅长王国强出席并讲话。

打造团结和谐的“人民调解员之家”

尹建业指出,近年来,江西省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调解员,积极投身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妥善化解了大量的矛盾隐患,为维护全省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尹建业强调,江西省人民调解协会的成立,是江西人民调解事业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是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更好地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尹建业要求,江西省人民调解协会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创新服务手段,规范行业行为,加强对工作指导,推动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实现新的发展和跨越,为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描绘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做出积极贡献。

会议指出,江西省人民调解协会的成立,肩负着全省10余万人民调解员的重托,要充分发挥协会的职能作用,把协会打造成全省人民调解事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优势平台;要做到优质高效服务,努力打造团结和谐温馨的“人民调解员之家”,当好全省人民调解员的“娘家人”。

前五个月调处矛盾纠纷60584件

今年以来,江西省人民调解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江西省司法厅先后出台了相关通知,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与相关部门、行业协同配合,聚焦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来的苗头隐患分类梳理,及时有效化解,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吸附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实现了矛盾纠纷不上交。

今年1月至5月,江西省2.4万余个人民调解组织、10.57万余名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调处矛盾纠纷60584件。

据统计,今年1月至5月,江西省成功调处涉疫涉企矛盾纠纷18175件,排查发现涉疫涉企矛盾纠纷苗头43876个,落实预防措施19433件。化解涉企矛盾纠纷7028件,其中合同纠纷1751件、生产经营纠纷1236件、物业管理纠纷790件、劳动争议1440件,其他类1811件。

建立906个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

今年上半年,江西省建立的906个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将调解的触角向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医疗、金融、房地产等社会热点、难点领域延伸,大力化解行业性、专业性领域矛盾纠纷。如江西省司法厅联合省委信访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访调对接”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来,第二批50个“访调对接”试点地区均建立了工作机制,出台了实施方案,在人民来访接待中心设立了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落实了办公场所、调解场所、工作经费、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等。

同时,江西省深化“访调对接”试点,推进“诉调”“警调”“检调”有机衔接,着力构建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和公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据统计,自开展“诉调对接”试点工作以来,江西省共排查疑难复杂信访矛盾纠纷1774件,成功调处1532件。2016年1月至2020年5月,江西省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劳动纠纷1.9万余件,医疗纠纷5600余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3.4万余件,征地拆迁2.6万余件,婚姻家庭纠纷18.6万余件。江西省各级政府及负有行政调解职能的部门,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职能作用,依法依规化解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矛盾纠纷16万余件。

开展等级评定打造专业队伍

为打造一支懂法律、善调解、接地气、守纪律、会做群众工作的专业化、高水平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江西省要求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学习党的人民调解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学习人民调解所需要的各类知识,做到又红又专。在培训方式上,要采取自我学习与集体学习相结合,岗位培训与练兵比武相结合,课堂培训与旁听庭审、案例评析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培训的实效性。支持做优个人品牌调解工作室,进一步打造专业品牌,树立专业形象,提高调解的公信力。

同时,为激发人民调解员队伍活力、促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江西省将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所有的人民调解员都要定级颁证。其中,建立健全评级机制,根据需要成立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推动建立业内评价和社会评估相结合的评价机制,探索网上评定、第三方评定等方式方法,提高评定工作质效。原则上,一级人民调解员由省级协会评定,二级人民调解员由设区市协会评定,三、四级人民调解员由县级人民调解协会评定。

(新法制报 徐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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