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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前,他们在公安局门口谈“生意”?江西这起组织考试作弊案判了!
时间:2021-04-09 16:37来源:江西政法网责任编辑:陈天赐

身为教书育人的教师

却打破道德底线

沦为不法分子帮凶

甚至在公安局门口

做金钱交易……

近日

这起组织考试作弊案判了!


案件详情

某美术培训机构负责人丁某与江西省上饶市某单位聘用人员占某商议共同实施组织考试作弊。

2019年11月30日,占某打电话向多名考点学校老师询问考场是否有人脸识别等情况。

12月1日上午,代考老师何某按丁某要求代替施某(另案处理)参加考试。开考后,占某进入该考点学校密切关注考场内情况。

当日下午14时许,何某被该考场主监考员曾某发现存在代考嫌疑并移交考务办处理。

随后在曾某和刘某二人准备将何某送往公安机关的过程中,丁某伙同占某找到曾某,提出只要放走何某,就可以给其几十万元。

于是曾某和刘某未将何某送至公安局,丁某、占某、曾某三人约定到上饶市公安局门口洽谈价钱,由刘某一人看守何某。

经谈判,最终商定由丁某向曾某、刘某支付三十万元人民币。曾某分得二十万元,刘某分得十万元。

同年12月6日,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丁某要求被告人曾某将三十万元钱退回,被告人曾某向刘某说明情况,被告人刘某即将其所得的十万元人民币退给了曾某,曾某则将该十万元人民币退回给了丁某,并对丁某谎称已将剩下的二十万元钱给了民警,无法退回。

2019年12月13日,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依法对曾某所持有的二十万元赃款予以扣押。

同年12月21日,被告人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伙同占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何某代替施某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二人在该罪名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但被告人占某的作用较次于被告人丁某。二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被告人曾某、刘某以财物,数额较大,二人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在该罪名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讨价还价、送钱,起主要作用,系该罪名的主犯。被告人占某起穿针引线、在旁说和,起辅助作用,系该罪名的从犯,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具备依法从轻处罚情节,同时也具备数罪并罚情节。对于被告人丁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丁某具备自首情节,不予采纳。被告人丁某是主动归案,起先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经公安机关多次提审,才如实供述已查明的罪行,属坦白,且认罪认罚,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曾某、刘某明知被告人何某代替他人考试,在护送何某至公安机关途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触犯刑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曾某在二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该罪的主犯。被告人刘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二被告人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系自首,具备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何某代替施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代替考试罪。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被告人占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被告人曾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四、被告人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五、被告人何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追缴已退回被告人丁某的行贿赃款人民币十万元,没收由公安机关扣押的行贿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丁某、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丁某伙同上诉人占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原审被告人何某代替施某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情节严重,二人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丁某、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原审被告人曾某、刘某以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还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予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曾某、刘某明知原审被告人何某代替他人考试,在护送何某至公安机关途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原审判决未认定丁某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构成自首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并对该项罪名的量刑作适当调整,鉴于原判对丁某决定执行的刑期较轻,故虽然本院对丁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量刑予以从轻改判,但不影响对丁某的决定执行刑期。

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二、三、四、五、六项。

二、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一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江西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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