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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偷盗明清石匾获刑,江西保护“古村落”人文遗迹案一审宣判
时间:2021-12-31 11:21来源:江西政法网责任编辑:王晓

两男子偷盗明清石匾获利2200元被判赔人文遗迹修复费用、人文生态资源损失40万元。

12月31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涉“古村落”人文遗迹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徐某文、被告方某平连带赔偿门楼修复费用103539.61元、人文生态资源损失300000元,并承担鉴定及评估费用11200元。

法院查明,2020年4月11日晚上9时许,被告徐某文、方某平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江西省传统村落”—金溪县琉璃乡波源村西岸组盗窃门楼上的一块“甲第里”石匾,在盗窃过程中造成该石匾掉落摔断。同年4月27日晚上,两被告驾驶三轮摩托车到当地合市镇湖坊村下洋组偷盗门楼上的一块“三公旧第”石匾,在盗窃过程中造成石匾摔断以及门楼整体性垮塌。期间,两被告将被摔断的两块石匾装车运至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以2200元出售给他人,两块石匾至今未能追回。

经专业机构评估,“甲第里”门楼修复工程费用为9812元、“三公旧第”门楼修复工程费用为93727.61元。经专家评估,两被告盗窃古建筑构件的行为,造成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共计310617元。相关鉴定评估费用11200元。

另查明,金溪县系“江西十大文化古县”,拥有传统村落128个、明清古建筑11633栋。其中,“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7个、“中国传统村落”42个、“江西省传统村落”31个,被誉为“一座没有围墙的古村落博物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人文遗迹属于我国环境法保护的范畴。传统村落是中国农耕文明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归属于人文遗迹,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重视其生态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保护,而且必须着眼于整体性保护,方能实现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因破坏古迹、建筑群、遗址等人文遗迹造成生态资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涉“甲第里”“三公旧第”牌匾及其依存建筑具有浓厚的地域文化特征,且包涵了丰富的历史信息,属于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

法院同时认为

人文遗迹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虽然被盗牌匾及被破坏的门楼建筑可以依照原貌进行修复,但被盗牌匾的原物已难以追回,而且经过修复后的门楼及牌匾其人文生态价值相较原物价值必有贬损,原生态的古村落传统风貌的完整性和传统村落历史文化的传承功能已不可逆地遭到破坏,对当地人文生态资源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严重影响了当地人民群众的人文情怀、历史情感,这种无形的损失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综合考虑金溪县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甲第里”石匾所在地波源村系“江西省传统村落”、两被告的主观过错及其家庭经济条件、对传统村落整体性的破坏程度,以及专家意见等情况,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当庭表示不上诉。

金溪县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本案的审判,既是对两被告所做行为的否定评价,也是对广大公众人文生态资源权益遭受损害的填补,更在于警示、教育、唤起全体社会成员人文生态资源保护意识,更好地留住历史传承,留住美丽乡愁。

此前5月,金溪县法院就该案刑事部分分别判处徐某文、方某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三个月,并各处罚金1万元。

(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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