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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公益诉讼工作典型案例
时间:2022-11-09 09:48来源:江西政法网责任编辑:安羽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9件典型案例,凝聚了江西省检察公益诉讼在探索发展阶段的实践积累,涵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例7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例1件,支持起诉案例1件。案例主要特点是:

一、主动服务大局。围绕服务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某公司工业废水污染环境案中,支持生态环境局开展磋商工作,与相关责任主体达成赔偿714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时积极引导企业合规整改,健全废水管理制度,促使其守法经营、绿色发展。

二、回应民生关切。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赣州市人民检察院针对群众举报反映房地产售楼部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针对米粉等大众食品存在从业人员证照不全等生产经营不规范问题,督促行政机关对当地米粉加工企业开展系统性专项整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着力消除米粉食品安全隐患,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加强协同共治。强化检察职能融合,注重横向配合协作,凝聚公益保护合力。一是善于从刑事案件中挖掘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可移动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通过检索刑事案件数据库,发现可移动文物受损的案件线索,依法提出被告承担文物修复费用等共10.4万元和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得到判决支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在梳理职务犯罪刑事案件中发现,某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存在土地闲置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收回闲置国有土地2000余亩。二是坚持与行政机关协同共治。充分发挥诉前磋商、公开听证等程序优势,助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吉安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杭州军事检察院办理的“湘赣边三年游击战”革命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中,通过座谈磋商、公开听证等方式,厘清行政机关监管职责,推动红色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萍乡市检察机关针对非法采矿行政处罚不当、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不到位问题,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期间通过公开听证评估矿山环境修复情况,在确认行政机关已积极履职后,依法变更诉讼请求。

四、注重溯源治理。以个案办理延伸至社会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监管、区域治理的普遍性问题,形成调研报告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实现追根溯源、靶向治疗。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督促追缴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公益诉讼案中,针对工作衔接不畅导致的税费征收监管漏洞,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健全协作机制,督促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890万余元。会昌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中草药铺无证经营、非法行医、虚假宣传等违规经营问题,采取“检察建议+调研报告”办案模式,结合办案对全县中医药行业的现状和发展困境进行专项调研,将调研报告报送党委政府,助推当地中医药产业高效有序健康发展。

目录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例】

1.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湿米粉加工小作坊行政公益诉讼案

2.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中草药铺规范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3.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追缴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4.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收回闲置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5.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采集消费者生物识别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6.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湘赣边三年游击战”革命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案例】

7.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非法采矿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8.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可移动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案例】

9.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污染环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1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湿米粉加工小作坊行政公益诉讼案

米粉是江西群众的大众早餐食品。“广丰米粉”是上饶广丰及周边地区知名的特色食品。2021年9月,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丰区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该区部分米粉加工作坊存在登记证过期、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食品存储间不达标、无“三防”设施、污水直排等经营不规范问题。

2021年9月,广丰区院制定了《湿米粉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专项活动方案》,初步调取广丰区域内湿米粉加工小作坊的数量、位置、生产规模等信息,摸清湿米粉加工点基本情况。自2021年9月底至2021年12月份,该院派出干警100余人次对辖区内11个街道、乡镇的80余家湿米粉加工开展监督调查,发现问题近200个。

针对发现的问题,自2021年11月,广丰区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11件,建议全面开展湿米粉加工食品卫生安全整治。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印发《规范食品经营指导意见》,开展现场执法,要求检察建议中所涉商户严格整改。为强化系统整治,根据辖区米粉加工作坊的分布情况,分三个片区开展为期40天的专项执法检查,共检查米粉加工作坊78户,办理延期登记9户,责令整改30户,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立案查处3户。同时,相关乡镇政府根据检察建议的要求,“以点带面”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小摊贩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四小”食品安全隐患,积极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监管力度。

在办案中,广丰区院注重落实“六稳六保”要求,积极引导从业人员从原料采购的进货查验、三防设施的配备完善、环境卫生的彻底整改、生产加工设备的定位归位、证照制度上墙等细节入手,增强米粉加工从业人员的主体责任意识,促其依法规范经营。为持续做好跟踪监督工作,2022年3月,该院组织开展检察建议整改“回头看”,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媒体记者参与监督。经过各方协同共促,该区湿米粉加工作坊生产环境和卫生状况得到显著改善和整体提升。针对洋口镇湿米粉加工小作坊较为集中的特点,广丰区院建议相关行政机关会同镇政府在整治米粉加工卫生安全隐患的同时,加强“洋口米粉”特色品牌创建工作,行政机关随后启动培育米粉餐饮连锁企业和预包装米粉品牌工作,部分产品已在网络平台上销售。

2

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中草药铺规范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中草药产业作为江西省会昌县的绿色生态产业,对巩固当地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农民增收,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意义重大。会昌县域内部分中草药铺经营者存在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非法行医、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经营情形,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破坏中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群众的举报线索,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会昌县院)组成由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的办案组开展实地走访核查,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办理。经调查发现,县城范围内十余家中草药铺中,大部分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手续,存在超范围经营、违规诊疗、虚假宣传等情形,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影响不特定患者的身体健康。该院于同年9月2日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相应监管职责,对案涉店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处理,联合开展中草药铺全面排查,共同规范中医药市场。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对涉案中草药铺开展执法检查,通过行政处罚、责令整改等方式落实整改,并及时回复。2021年10月11日,两行政机关联合印发《会昌县中药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对全县城乡集贸市场中草药经营户、中药饮片批发零售企业及医疗机构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共检查中草药经营户51户,立案查处7件虚假宣传、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等案件,有效净化了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市场,规范了非医疗机构经营服务活动,消除药品安全风险。

会昌县院结合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试点工作,对本案开展整改“回头看”,2021年12月16日邀请人大代表、6名公益诉讼观察员等担任听证员,对本案的整改情况进行公开听证,听证评议后一致认为该案整改效果良好。同时,针对中草药市场经营问题及违规诊疗现象,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与会昌县院一体联动,2022年1月组织全市20个检察院开展医疗卫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目前已办理相关案件25件。

为持续推动中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会昌县院结合本案,促成行政机关建立中医药行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完善了长效监管机制。同时,对全县中医药行业和中草药种植业的现状和发展困境等问题进行专项调研,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报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委政法委等,得到了高度重视,有关单位对调研中提出的加强推进中医药产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有关问题和工作作出了部署和要求。

3

鹰潭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追缴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鹰潭市信江新区某改造工程等21个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在项目开工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致使国有财产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

2022年1月,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鹰潭市院”)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部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存在未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线索,2月立案调查。鹰潭市院依托“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邀请水利专家参与办案,调取了2021年以来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情况及明细表,以及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生产建设项目信息,经对上述材料进行比对,发现鹰潭市信江新区某改造工程等21个生产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同年2月,鹰潭市院主动邀请市相关行政机关召开圆桌会议,对实际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过程中的痛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共商对策。会后,鹰潭市院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依法追缴涉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并进行全面排查,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费的行为进行处罚,以及加强信息共享、业务交流等协作配合,强化数据共享,推动建立分工协作机制。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联合下发通知,对全市2020至2022年生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监督核查,并建立水土保持补偿费沟通联络通报机制,创建非税收入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加强业务学习交流。针对办案中暴露的信息沟通不顺畅、业务衔接不到位的问题,2022年5月,鹰潭市院联合行政机关出台《关于在依法征收管理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从制度上堵塞监管漏洞,助推税费征收领域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

鹰潭市院运用一体化联动办案方式,在全市开展“督促追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以类案监督推动问题解决。截至2022年7月,全市40个生产建设项目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890余万元。

4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收回闲置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7年2月8日、2月14日,某集团及其子公司通过土地招拍挂程序,取得1005.43亩工业用地和1000亩商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共涉及2000余亩国有土地,与宜春市相关行政机关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开发日期分别为2018年2月23日和2018年3月1日。截至2022年3月,该集团及其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工建设,涉案土地长期处于闲置状态。

2022年3月,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宜春市院”)在梳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某集团及其子公司取得2000余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未开工建设,可能存在土地闲置问题。经现场查看、走访核实了解涉案土地闲置情况后,宜春市院4月8日立案调查,查明该集团及其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且违反约定将1000亩商住用地进行抵押贷款、股权质押。4月15日,宜春市院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案涉闲置土地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置,并对本辖区内国有土地开展全面清查。在对检察建议的跟进监督过程中,宜春市院综合研判证据材料,对闲置土地收回方式进行法律论证,形成《法律参考意见书》移送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向涉案公司下发《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等文件,2022年6月9日正式公告收回某集团及其子公司2000余亩闲置土地使用权。7月22日,宜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公告作废前述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

案件办理过程中,宜春市院针对某开发区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闲置土地收回的主体和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建议进行合法性审查。2022年6月,某开发区对《暂行办法》予以废止并重新制定加强土地管理的相关制度文件。

5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违法采集消费者生物识别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赣州市中心城区部分房地产企业为便于计算销售人员业绩,在未张贴任何标识提示消费者会采集其个人信息,也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更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商品房售楼部内安装和使用无感人脸抓拍系统,擅自采集、使用、储存众多消费者的人脸识别信息,并使之流入销售市场,严重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2021年3月,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网民反映的问题线索,对赣州市部分卫浴专卖店、汽车4S店及商品房售楼部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问题开展核查。经调查,发现部分商家存在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情况,该院依法立案调查,走访排查了赣州市多家房地产售楼部,发现房地产行业普遍存在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形。

在开展诉前磋商后,该院于2021年5月31日向行政主管单位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对案涉商家违规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对已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依法依规清理,并强化部门协作,在辖区内开展全面排查,督促落实重点行业相关经营主体的监管责任,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行政主管单位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对检察建议逐项整改落实。一是对案涉商品房售楼部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查实相关问题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对案涉企业处罚共105万元。二是联合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打击房地产领域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开展专项整治,深化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三是上述部门联合对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约谈,通报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乱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个人信息保护认识,强化责任,抓好整改,检察机关全程参与并监督。

该院发挥市级院自身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一体化监督活动,引导基层院对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开展监督,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个人信息保护类公益诉讼案件8件,通过“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结合新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展以案释法,加大对侵犯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监督力度,不断营造个人信息大保护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6

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军事检察院

督促保护“湘赣边三年游击战”革命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位于武功山南麓的安福县钱山乡是1934年至1937年湘赣边革命根据地军民坚持三年游击战的核心区域,中国工农红军主力长征后,留守此地的红军指战员和根据地群众采取游击战方式,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留下了弥足珍贵的革命遗迹。因历史原因,虎龙坪战斗遗址、红十七师政委徐细元墓、湘赣独立三团团长刘启明墓以及三处红军烈士墓群等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革命遗址未得到认定、保护和修缮;湘赣省工农检察部、湘赣省红军总医院、红五军指挥旧址等已列入文物保护名录的革命遗址未得到有效保护。

2021年2月,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吉安市院”)、安福县人民检察院、永新县人民检察院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杭州军事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军事检察院”)成立联合办案组,经调研发现,“湘赣边三年游击战”革命遗址中有的红军烈士墓群和战斗遗址保护不到位;革命遗址管理制度存在多头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问题;革命遗址保护主要以区县行政区域为划分界线,缺乏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跨行政区域资源整合。

2021年6月21日,吉安市院决定立案调查。为推动“湘赣边三年游击战”革命文物认定和申报工作,军地检察机关协同相关部门通过座谈磋商、走访调查、现场论证等方式确定烈士身份、考证革命遗址情况、启动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同年7月8日,省、市和安福、永新检察机关联合杭州军事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党史军史研究专家、群众代表等围绕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制度完善、保护片区融合等问题进行充分讨论,达成“加强部门间协作,加大对湘赣边三年游击战革命遗存、史料的调查征集力度”“构建红、古、绿融合发展新格局”等共识。

听证会后,安福、永新两县政府投入300余万元用于革命遗址的修缮保护。安福县人民政府全面开展对“湘赣边三年游击战”革命遗迹的普查调查,加强对革命文物修缮维护以及价值的挖掘和研究,将虎垅坪战斗遗址等八处革命遗址已被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将钱山乡红色文化资源和革命遗址保护纳入旅游发展规划,打造“红色钱山”品牌;钱山乡人民政府以湘赣边三年游击战旧址为主线,围绕33处革命遗址打造红色研学基地,为当地带来超过500万元的经济效益。吉安市院将本案办理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促成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将“检察机关依法在革命文物保护工作中开展公益诉讼”纳入《江西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

7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履行非法采矿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6年至2020年间,萍乡市、县相关行政机关共查办28起超深越界类非法采矿案件,有的存在违法所得核算依据不准确、降低罚款幅度不当的情况,且所有案件均未依法责令企业赔偿矿产资源损失,也未督促企业依法恢复和治理地质生态环境。

2020年6月,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萍乡市院”)对全市相关行政机关超深越界非法采矿案件开展专项监督,发现案件线索。2020年9月,萍乡市院分别对萍乡市、芦溪县、上栗县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

萍乡市院调取了行政执法案卷、涉案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质量与土地复垦方案》、非法采矿期间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价格认证档案等,查明相关行政机关在对28起超深越界非法采矿案件处理中,存在以下履职不当情形:一是未依法责令涉案企业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二是未核实非法开采矿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而直接采用价格认证或根据企业主自述价格核算违法所得;三是部分案件在法定罚款幅度之下进行罚款;四是未监督涉案企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2020年11月至12月,萍乡市院先后分别向萍乡市、芦溪县、上栗县相关行政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三家单位依法整改。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对是否应当责令涉案企业赔偿损失和依据何标准赔偿,以及以何依据核算违法所得有不同看法,提出:责令赔偿损失没有适用标准和案例支持,直接依据价格认证结论核算违法所得是普遍做法。对此,萍乡市院通过主动走访、召开专题会商会等方式,与相关行政机关和涉案企业代表进行了充分沟通并释法说理。萍乡市、芦溪县相关行政机关全部采纳了检察建议,依据江西省矿产资源出让价格对涉案企业作出了责令赔偿损失的决定;对涉案企业非法开采的矿产品销售价格进行了全面调查,重新核实了违法所得,依法撤销了原处罚决定,作出了新的罚没决定;立即督促企业依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进行了矿山修复。通过整改,共补缴赔偿损失、没收罚款共计2236.97万元,修复矿山1000余亩。

因上栗县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并经督促,仍未全面履行职责。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检察院”)协同萍乡市院2021年6月24日就本案召开公开听证会,一致认定上栗县相关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职到位,符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经省检察院批准同意,2021年9月,萍乡市院指定芦溪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芦溪县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审理期间,上栗县相关行政机关积极整改,依法新增罚没金额共计2544.76万元,修复矿山600余亩。2022年5月,芦溪县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通过现场调查、查阅案卷等方式,对诉前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听证人员评估认为,上栗县相关行政机关对涉案11起超深越界非法采矿案件已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8座涉案矿山已完成生态修复,另外3座关闭矿山因需要闭坑处理未完成生态修复。2022年6月,芦溪县院依法变更诉讼请求,诉请上栗县相关行政机关对尚未完成生态修复的3座矿山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得到判决支持。

8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诉陈某可移动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10月25日,陈某在其承包山地劳动时发现1件青铜器,带回家后通过网络查询得知是古代青铜编甬钟,一般成组出现,具有很高价值。次日上午,陈某携带锄头到其承包山地继续挖掘出8件青铜编甬钟,其中3件编甬钟13处青铜枚因挖掘受损。2021年5月,陈某非法倒卖编甬钟时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案涉文物为西周青铜编甬钟,距今约2700年,整体属于国家二级珍贵文物。2021年12月,陈某因倒卖文物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22年2月,九江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根据“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规定,联合开展大数据排查,通过关键词对刑事案件数据库进行搜索、比对,对涉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刑事案件逐一研究,发现了本案线索。

2022年3月4日,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九江市院)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根据《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文物的实质是历史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自然遗迹和人文遗迹属于环境的范畴。但案涉西周青铜编甬钟为可移动文物。目前法律法规对于可移动文物保护开展民事公益诉讼没有明确规定。为明确检察机关的起诉主体资格,九江市院办案检察官与专家学者等进行多次协商研讨,《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案涉西周青铜编甬钟具有文化资源属性,反映了西周时期文化生活状况,承载着历史信息、人文精神与民族情感,作为出土文物应属于国家所有,属于全民族的精神财富,具有公共利益的典型特征。检察机关对可移动文物受损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因陈某私自挖掘的过程中致使文物受损,而文物资源价值、损害认定、修复评估都需要专业知识,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开展的文物鉴定仅仅对文物年代、文物级别作出鉴定,故九江市院再次委托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选取文物专家组成评估组,就文物受损形成时间、修复费用进行评估,经专家评估,确定3件青铜编甬钟有13处青铜枚受损,均为近期受外力新损,具有修复价值,文物修复费用约为人民币10万元。

2022年4月20日,九江市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担任听证员,围绕陈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听证。经听证评议,3位听证员一致认为,陈某私自挖掘文物的行为与文物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022年4月21日,九江市院发出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月9日,经报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九江市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陈某承担文物修复费用及专家评估费共10.4万元,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2年8月30日,该案经审理后被当庭宣判,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代理律师当庭代为致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40余人参与庭审观摩。

9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支持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污染环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2018年3月和2019年2月,王某在无相关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先后冒用某生态农业公司和某肥业公司的名义,与外省某新材料公司签订合同,由王某为新材料公司处置生产中的工业废水。新材料公司为此支付王某处置费290余万元。王某在与新材料公司达成协议后,在明知徐某某也无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工业废水转交由其处置。此后,徐某某将从新材料公司运出的1400余吨废水运输至上饶经开区、德兴新岗山两处闲置厂房内,并通过暗管直接排入附近河流。徐某某非法获利160余万元。经鉴定,案涉废水PH值、COD、氨氮、镍等污染因子严重超标,属有毒物质,未经处理直接外排造成水体污染及生态破坏,对附近居民健康及其他生物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德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德兴市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对徐某某、王某、某新材料公司等涉嫌环境污染罪审查起诉中发现该案线索,并移送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2021年4月,德兴市院将该案移送上饶市生态环境局。上饶市院同步决定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取该案的刑事诉讼卷宗和《环境损害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进行同步审查。经审查认为,新材料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交由不具备处理资质的王某、徐某某处置,直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生态环境部专业研究所评估认为,该案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额为714万元,应急处置费16万元。

2021年6月28日,上饶市生态环境局与新材料公司召开赔偿磋商会。上饶市院派员出席支持磋商,并就本案事实的认定、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发表意见。经磋商,新材料公司同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714万元、应急处置费16万元和鉴定评估费40万元。2021年7月5日,该公司将上述款项全部缴交到位。

经跟进调查,上饶市院认为赔偿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已全部履行完毕,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维护,于2021年7月21日决定终结案件。对该公司所涉刑事案件,德兴市院依规对其进行合规整改,督促其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

(江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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