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很多不法分子打着投资电影“版票”的旗号去“招商引资”。电影“版票”到底是“陷阱”还是“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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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法院审结了一件利用《狐踪谍影》电影“版票”、《代号反抗》电影“门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公诉案,这也是江西首例利用电影“版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件详情
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潘某某利用其朋友的身份在江西省南昌高新区某大厦注册成立了某传媒公司。该公司也是江苏某影视公司的代理销售商之一,潘某某是该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其利用该公司作为江苏某影视公司的代理销售商,对外向不特定人员宣传、销售《狐踪谍影》电影“版票”、《代号反抗》电影“门票”。
2022年,江西省南昌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潘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对外向不特定人员宣传、销售《狐踪谍影》电影“版票”。经审计调查,潘某某利用该公司以销售《狐踪谍影》电影“版票”的名义向社会吸纳投资款总金额为1820337.19元;利用《代号反抗》电影“门票”的名义向社会吸纳投资款总金额为5389457.14元。
2021年9月28日,被告人潘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2022年1月18日,鉴于被告人潘某某的当庭供述,公诉机关当庭撤回了对其的认罪认罚具结及量刑建议,提起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合计7209794.3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潘某某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2月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科普
什么是“电影版票”?
电影版票,相当于是一种投资,一种金融产品,也可以称为众筹的一种。电影通过发行的相对数量的刊物,并且每张版票上都有独立的出版刊号。它是一张电影首映前路演时候的门票,还能够参与到电影上院线后,网络转播权,海外转播权,电视转播权等所产生的票房及转播费用利润享有出品方,制片方所按照比例计算出来的赠送给广大持有版票的分红。
众筹给他拍电影的人,就是因为有这部电影的版票,可以收获电影版票所代表的票房分红和版权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