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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粒沙子,揪出高空抛物“凶手”!
时间:2021-03-30 15:14来源:广东公安微信公号责任编辑:陈家乐

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被人们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提到高空抛物,大家都心惊胆战,大到花盆、酒瓶,小到铁钉、鸡蛋、果核,这些看似平常的东西,一旦从高空坠落,极有可能会致人受伤、死亡。

近日,深圳坪山警方破获了一起高空抛物伤人案,这起案件侦破的关键线索竟然是一粒小小的沙子,这沙子如何跟案件联系到一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3月11日9时许,车主林某驾驶车辆行驶到江岭路某宿舍楼附近时,突然听到车辆发出一声巨响,林某下车查看发现车身被一只从天而降装有泥沙的可乐瓶砸出凹槽,导致车尾厢表面损坏。

林某立即向坪山马峦派出所报警。接报后,民警向林某详细了解情况并前往事发地开展调查。经调查,民警初步判定该高空抛落的物体应该来自旁边的宿舍楼。通过对案发位置及车辆损坏情况的初步分析,民警将抛物来源锁定在案发路段旁,某宿舍楼的3个房间,当民警在对3个房间进行勘察时,发现其中1个房间的阳台瓷砖缝隙中,散落一粒绿豆大小的沙子。

经对比发现,与砸中车辆的可乐瓶中的沙子基本相同。

最终,在证据面前,该房住户刘某对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供认不讳。

据交代,刘某在值完夜班后刚睡觉不久,房管就来催促他打扫卫生。为图省事,刘某将房间内的两只小花瓶直接扔出阳台,导致行驶车辆被砸中。

目前,刘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已被坪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值得一提的是3月1日起最新刑法修正案施行,高空抛物正式入刑。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高空抛物罪”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高空抛物违法行为将被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入刑,意味着高空抛物者此后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自高空抛物正式入刑以来,全国已有多人因此获刑。近日,深圳涉嫌高空抛物罪第一人被宝安区检察院依法批捕。

案件回顾

3月5日凌晨2时许,在宝安区某小区旁的一个烧烤店门口,老林一家正在吃宵夜,突然一个花瓶从天而降,掉到离老林一家1米远的地方,小区的部分居民也在睡梦中被惊醒。半夜三更,究竟是怎么回事?高空坠物,还是高空抛物?民警很快抵达现场展开调查。

经排查发现,高空抛下的花瓶来自顶层16楼过道里的公共花台,那个花瓶是前租户搬离时搁置的。花台的外侧有较为密致的围栏,未见有损坏,当晚也没有刮大风,排除了意外坠落的情形。

通过查看小区监控和多方调查,警方很快锁定了扔花瓶的嫌疑人黄某,一个并未住在这个小区的95后小伙。

3月5日傍晚时分,黄某归案,他承认自己一气之下做了傻事。

原来,黄某偶然认识了在小区内开便利店的小琳,一心想追求她做自己的女朋友。3月4日晚,黄某到店里找小琳。但小琳认为黄某不适合她,明确表示拒绝交往,两人吵了起来。随后,小琳离开并拉黑了黄某的电话和微信。黄某倍感憋屈。于是乘电梯到了最顶层的16楼,失去理智的他从楼道爬上开放式花台,欲从花台跳下去。犹豫了片刻,他打消了自杀念头,但心里仍然有一股无名火为泄愤,黄某将摆在花台上的花瓶朝楼下扔去。

经审查,宝安区检察院于3月19日依法以涉嫌高空抛物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黄某。黄某也因此成为深圳涉嫌高空抛物罪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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