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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民企纾困降压?“店小二”是这样服务的……
时间:2021-01-04 13:48来源:平安广西网责任编辑:徐琢

甘当“店小二”服务实打实

广西高院通报2020年执行工作服务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2020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2020年广西执行工作服务营商环境的6起典型案例。

6起助企兴商典型案例,集中反映了广西法院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灵活调整司法服务方式,推动司法服务更便捷、更高效、更具个性化,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全力护航广西经济发展行稳致远。

善意交付财产为民企纾困降压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生产原料3000余吨小麦进行网络拍卖,某民营企业以700多万元竞得。

该企业自行收取货物时,发现这批小麦存放于厂区20多米高的专用水泥筒仓内,出库需要专门设备,而现场电路故障、部分设备不能正常启动,工人又被遣散,无人维修操作设备。

由于已停产大半年,小麦已有变质腐败的趋势,加上气温骤升,如不迅速出库,小麦品质很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影响买受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柳州市中院获悉后,立即组织三方商讨解决方案并达成协议:被执行人联系老员工返厂维修操作机器设备;买受人则按拍卖公告要求自行承担工人工资及费用,并为返岗员工临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经过20多天的紧张工作,8个筒仓内的3797吨小麦得以全部顺利出库。买受人获得保质保量的生产原料,生产经营得以顺利进行。

柳州市中级法院执行法官善意交付财产。

善用执行和解温情司法暖企心

北海海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永盛公司名下的“永盛集”号船舶已由上海某公司承租运营,遂让被执行人告知其配合法院执行。

上海某公司得知法院要对该船舶进行扣押处置后,积极与法院沟通。某公司提出,公司租赁“永盛集”号船舶开展航运业务,签订了固定期限承运合同,租期至2021年1月。如果船舶被扣押将导致承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公司因违约要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会影响长期合作关系,给经营带来沉重的打击。公司希望法院能给予其继续营运一段时间,合同期满立即将船舶交由法院扣押处置。

考虑到实际情况,执行法官多次组织申请执行人及船舶承租人进行协商沟通,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当前的实际情况及案件执行的思路,征求申请执行人对承租人所提要求的意见。

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船舶承租人将剩余租期内的船舶租金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承诺租期届满立即将船舶在指定位置交由法院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扣押船舶。

盘活金融资产灵活执行助生产

被执行人乐达公司因拖欠银行巨额债务,已停工停产两年多时间,其名下土地、厂房与机械设备等均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

由于多处欠款,多个法院分别查封了东达公司的土地、厂房与机械设备,且这些机械设备中抵押设备与无抵押设备交错,设备承租人承租权益与拍卖买受人权益交错,厂房土地买受人与设备买受人各异,设备盘活及交接困难。

为了尽快让这批设备投入使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成立专案小组,积极寻找一个让各方满意的执行方案。

执行法官采取分批处置,对抵押财产与非抵押财产分类拍卖,提高处置效率,确保拍卖后财产分配的准确性。依法维护承租人租赁权,使拍卖中的设备不停产,减少因设备闲置产生的损失,避免产业工人因此受损,并召开现场协调会议,及时推进设备交接盘活。

法院通过上述举措,全面实现停产企业闲置机械设备顺利“交接”,有效盘活金融资产,减少设备“停工”时间,全力帮助生产企业恢复生产能力。

转变执行理念主动服务促发展

新动力陶瓷公司是岑溪市发展陶瓷产业后引进的首批陶瓷企业,2016年起经营陷入困境。该公司除拖欠各大金融机构大量贷款外,还涉及拖欠供应商货款、工程款项、工人工资、买卖合同纠纷等,被多个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该企业的主要资产是厂房土地和机器设备,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处理该案件执行时,考虑到一旦进入司法评估拍卖阶段,因土地使用权性质的问题,拍卖价将会被极大压低,拍卖款在扣除税费后还要优先清偿金融机构抵押债权,基本所剩无几。如果停产停业会导致原有工人失业,欠薪问题势必形成新一轮的群体性事件。

梧州市中院转变执行工作理念,把机械执行转变为能动执行、主动服务,会同岑溪市党委政府主动到工业发达地区寻找合适的买家,协调被执行陶瓷企业的重组、注资、打包处置等工作,把握财产处置最佳时机,通过组织梧州市各大银行与陶瓷商会、各意向买家进行融资方面的交流、协调。

经过长时间拉锯式的协调、谈判,终于在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中促成佛山的一名陶瓷厂商进行打包收购,实现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

梧州市中级法院发放执行款。

开启线上执行防控生产两不误

柳州市某包装公司与彤明车灯公司订立纸箱买卖合同,后因对方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彤明车灯公司须给付货款97.91万元及逾期利息,江苏高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两家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柳州市某包装公司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2月,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由于被执行人为外地企业,疫情期间,执行法官无法外出开展财产调查,法院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成果,积极利用网络查冻扣一体化系统,足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3.26万元。

扣款成功后,执行法官以视频连线的方式,远程核对申请执行人身份信息,并通过法院一案一账号系统将案款发放给申请人,实现无实际接触发放执行案款。

兼顾双方利益握手言和创双赢

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李某等182户将润东公司诉至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润东公司支付李某等182户购房者违约金共计1000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某等182户购房者于2020年1月向融水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润东公司有银行存款,可直接扣划以清偿部分债务。但经走访调查,执行法官了解到上述存款是该公司用于年后开工的启动资金,影响到公司能否正常运转经营。

为优化营商环境,不影响复工复产,执行法官向李某等人释明润东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困难,经李某等人书面同意,决定暂不执行该笔银行存款,并指定该款作为润东公司用于复工复产的备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润东公司每月支付给李某等人200余万元。

在融水县法院的监督下,润东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且每月按时足额向李某等人支付案款。购房者拿到了违约金,企业得以在疫情期间顺利复工复产,案件顺利执结,并取得良好成效。

(卢林峰林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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