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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的铁路提单能提货吗?全国首例铁路提单物权纠纷案判了,法官这样说……
时间:2020-07-03 17:58来源:重庆长安网责任编辑:安羽

全国首例涉及铁路提单的物权纠纷案宣判

法院确认:转让的铁路提单也能提货

中欧班列(渝新欧)开通后,市场主体开始在陆上贸易使用铁路提单,并约定其为唯一提货凭证。但这家公司拿着转让的铁路提单去物流公司提取进口车辆时,却遭到拒绝。6月30日,全国首例涉及铁路提单的物权纠纷案在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一审宣判——支持铁路提单持有人(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享有铁路提单项下车辆的所有权,物流公司向原告交付车辆。

英飒(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飒公司)是一家从事汽车贸易的公司,一直从德国进口奔驰汽车在国内销售。长期以来,英飒公司委托重庆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公司)通过中欧班列(渝新欧)将车辆从德国杜伦运输至中国重庆,并约定中外运公司在境外接收车辆时签发铁路提单,且铁路提单是提取车辆的唯一凭证。

在经营过程中,英飒公司将铁路提单项下的两辆奔驰轿车销售给重庆孚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孚骐公司),双方约定交付铁路提单即视为交付车辆。

在对货物进行转让的过程中,英飒公司的一套铁路提单转手到了孚骐公司。但孚骐公司持单向中外运公司提货时,中外运公司拒绝放货。

为此,孚骐公司将中外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享有案涉铁路提单项下两辆轿车的所有权,并要求中外运公司交付提单项下的轿车。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提单持有人是否可以提货”这一争议焦点争执不下。

原告孚骐公司认为,铁路提单是唯一提货凭证,其持有铁路提单就有权提取货物。中外运公司则认为,根据三方协议约定,其只能向英飒公司交付货物,英飒公司转让铁路提单后,应对铁路提单背书,且运费尚未付清,因此拒绝放货。

法院审理认为,孚骐公司与英飒公司之间交付铁路提单系提货请求权的转让,应视为完成车辆交付。结合孚骐公司和英飒公司所建立的车辆买卖合同这一基础法律关系,孚骐公司取得车辆所有权应予确认。

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享有铁路提单项下车辆的所有权,被告向原告交付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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