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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家单位联合签发,律师“调查令”更有底气了!
时间:2020-03-29 09:27来源:四川法治报责任编辑:高杨清

在律师行业,调查令常被称为“尚方宝剑”。在民事审判阶段调查取证中,协助调查人有提供调查令指定证据或者信息给持令人的义务,因此,律师持令调查有利于更好地查明案件真相。

近日,四川省法院等20家单位联合签发《关于在民事审判与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共19条具体规定和4个附件,对适用范围、审查程序、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记者了解到,此前,省法院于2017年印发了《关于民事审判、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同样是有关调查令的试行办法,新出台的办法将如何进一步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又怎样规范调查令的签发和使用?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多名参与《办法》草拟的法官和律师。

调查令出台

破解律师取证难题

依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于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举证能力有限,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证调查,这使得当事人不仅无法使自己的诉求得到法律支持,也会给公正司法带来难度。

据《办法》,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审判程序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或者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确有困难,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由其向协助调查人收集相关证据或者信息的法律文书。

“调查令是经过法院审查后签发给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的,以司法机关授权方式为律师依法调查取证提供了实现路径。”据省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魏庆锋介绍,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否确凿有效是诉讼成败的关键,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办法》的出台更好的保障了当事人在审判、执行程序中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对此,省律协会长程守太也表示认可,他告诉记者,律师法规定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由于社会配合度不高,收集证据的手段有限。调查令制度给律师取证活动提供了必要的辅助,有效减少了取证过程中的种种阻力。

此外,就民事执行案件,引入律师调查令制度,也有效解决了“查人找物难”问题。程守太告诉记者,律师调查令将充分调动律师积极性,提高执行效能、更好化解执行阶段矛盾纠纷。

2017年,省法院首次出台有关律师调查令的试行办法,2年后,省法院联合19家单位共同签发有关律师调查令的试行办法。据魏庆锋介绍,期间,省法院多次调研我省调查令的运行情况,征求有关单位、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此次《办法》的出台,针对调查令签发标准不一、配合调查程度不高、滥用调查令等问题,在充分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同时,也充分考虑了信息安全问题。

认可更广

20余家单位联合签发

律师调查令是为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在律师行业,这种调查令被称为“尚方宝剑”。

“此次的《办法》由20个单位联合签发,较大程度地确定了调查令的合法性。”程守太告诉记者,相较于2017年的试行办法,此次印发文件的主体范围扩大,由省法院1家增加到我省20家单位联合出台,调查令覆盖的广度和深度大大加强。

调查令既无上位法,又不是法律制度,协助调查人不协助执行调查令的情形时有发生。“银行等单位的管理规定对调取相关信息的主体有明确要求,需要法律授权,要求其配合有时会出现障碍。”省律协副会长罗毅告诉记者,在实践中,律师手持调查令,也会在部分单位吃“闭门羹”。

为化解这一难题,省法院在省人大、省委依法治省办支持下,联合司法厅、省律协起草了《办法》,并经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四川银保监局等20家单位联合会签,进一步增强了律师调查令的认可度。

“全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令的制订,意味着消减了调查令在各个行业执行中的壁垒,可确保律师持令调查在实际执行中的效果,体现了全省各个机关和部门对法治工作的支持。”省律协民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蒲杰告诉记者。

更具刚性

19条规定细化责罚

《办法》主文共19条,详细规定了起草目的依据、概念界定、申请程序、适用范围、排除适用情形、审查程序、内容及期限、使用要求、异议程序、责任追究等。为便于执行,《办法》还附有调查令样式、使用须知、回执及协助调查人办理流程清单等。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增加了协助调查人有正当理由或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相关证据或信息的规制情形,进一步增强调查令的刚性。

“《办法》新增的制裁处罚内容,让调查令长了‘牙齿’,使调查令有了相应的威力。”罗毅告诉记者,如果协助调查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调查令指定证据或信息给持令人,也拒不提交人民法院或到庭提供,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办法》的刚性,不仅面向协助调查人,持令人和签发法官也会因不规范行为而被追究责任。

对持令人而言,《办法》确定了5条“红线”,包括伪造或者变造调查令等。律师若碰“线”,全省各级法院可不再向其签发调查令,省律协也会将该信息记入律师不良职业信息,在律师诚信管理系统公开。甚者,若持令人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签发调查令的法官而言,《办法》增加了因法官在审查、签发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国家、集体、个人、企业信息泄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机制。

为进一步增强信息的安全保护,《办法》也增加了不予签发调查令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要求协助调查人提供从其他单位获取的信息等。

试运行中

期待提高法律约束力

据介绍,经过2年的试行,此次出台的《办法》旨在进一步提升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能力,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019年调查令是对2017年调查令实施两年多来的效果总结,是对2017年调查令的扬长补短。”蒲杰告诉记者,在《办法》基础上,希望能从顶层制度设计或司法解释中突破调查令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提高调查令的法律约束力。

省律协是此次《办法》起草的单位之一。程守太表示,鉴于调查令于近期刚发布,需要在试行一段时间后,听取有关单位及广大律师对调查令使用情况,省律协将协调有关单位,并召开有关会议进行专题讨论。

据悉,下一步,省法院也将进一步加强配套机制建设和宣传工作,鼓励和引导当事人规范申请律师调查令,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努力为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创新发展贡献四川经验。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周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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