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日,我通过银行转账借给郑某某两万块钱,但我让郑某某写的借条是借到我姨妹袁某某现金两万元”,2024年1月4日,在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的释法说理下,石某某说出了同一笔借款,利用转帐记录和借据的差异,重复对郑某某提起民事诉讼的过程:“郑某某是一名事业编工作人员,与我父亲关系好,我无偿借了两万元钱给他,但听到郑某某负债很多的传闻后就要求其一个月内还钱,郑某某不仅未还钱,还拒接电话,我一气之下,就利用借条和转账支付记录分别起诉郑某某,两案经调解后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用转帐记录以我名义起诉郑某某的案件,法院裁定郑某某偿还我两万元,用借据以我姨妹袁某某名义起诉郑某某的案件,法院裁定郑某某偿还六千元。”
石某向办案人员陈述,实际上,他自己也不想要郑某某多给付六千元,是因为向郑某某追讨两万元债权时自己还要请律师等,增加了额外费用,感觉自己“又着雷打,又着火烧”。
在检察官夏江涛的介绍下,根据毕检会〔2023〕18号文件《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监管监督协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该案件是由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送至黔西市人民检察院四个案件的其中一案。黔西市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职的过程中,就发现了石某某和袁某某借钱给郑某某民事案子呈现很多疑点,一是石某某和袁某某借款时间与金额一致;二是石某某和袁某某出示证据呈现残缺互补问题,石某某有转账记录无借条,袁某某有借条无转账记录;三是袁某某与石某某的妻子名字只有尾字不一样,有姊妹之嫌;四是经人民法院诉前调解,袁某某同意郑某某只偿还六千元,偿还金额远低于债务,有悖常理。带着这些疑问,办案人员随即对该案展开调查。
“其实石某某和袁某某分别借给我的两万块钱是同一笔款,还好你们检察官帮忙,要不然我有嘴都说不清喽。”
郑某某在接受询问中,说在法院安排调解时已经向调解员说明袁某某借给自己的那笔款不是真的,但从证据角度自己也无法说清,调解员在调解时要求郑某某多少都要支付点钱给对方,所以自己在心存愧疚的状态下,才答应支付六千元来解套两万元的虚假债务。根据债务人郑某某的陈述以及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办案人员认为该案债务的真实性确实可疑,随即对石某某展开调查,所以出现了文章开头一幕。
“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石某某来到检察院,办案人员首先就向石某某夫妇俩普法,告诉他们在与郑某某的债务纠纷中,如果虚构郑某某向袁某某借款的事实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诉前调解确认程序获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司法裁判文书,属于扰乱司法秩序的民事虚假诉讼,将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确实不应该用同一笔借款,以转账记录和借条分别起诉郑某某,”石某满怀后悔之意地对办案人员说:“对不属于真实债务的二万元民间借贷诉讼是我法律意识淡薄,一时意气用事做出的错事,我主动交代主动配合,希望给予从轻处理。”经办案人员释法说理后,石某陈述了虚假诉讼经过。
该案是黔西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利用虚假诉讼提取公积金案件过程中,主动出击,深挖提取公积金背后的虚假诉讼线索,以“火眼金睛”一举拨开拨开虚假诉讼重重迷雾的一个缩影。
2024年1月3日,黔西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向黔西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于2024年1月18日,黔西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