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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聊天里的那个同伙是谁——贵州独山:引导侦查揪出诈骗共犯揭开兄弟合谋真相
时间:2026-05-19 10:45来源:检察日报、黔南长安网责任编辑: 李鸽

一起诈骗案中一份意外检出的DNA样本,牵出另一起诈骗案件,但涉案人殷某勇到案后拒不交代同案犯是谁。检察机关引导侦查,通过电子数据复原、外围取证,揪出了他想保护的共犯——其弟殷某杨。

2026年3月24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法院对殷某杨诈骗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殷某杨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此前,殷某勇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万元。

手机上有他人DNA

2024年7月,公安机关在办理岑某(另案处理)利用“手机口”(一种利用两部手机作为中转设备的新型电信诈骗手段,通过语音通话中转将境外来电伪装为国内号码)参与诈骗案时,对扣押的作案手机设备进行检测,发现了一份案外人的DNA样本。经比对生物信息,确定该案外人为殷某勇。

但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岑某称自己没有同案犯,表示他认识殷某勇,可能是殷某勇用过他的手机。此外,岑某还交代说,他曾见到殷某勇同时有多部手机,推测这些手机可能也是用来帮助拨打诈骗电话的。公安机关立即对殷某勇进行立案侦查。

2024年8月30日,公安机关将殷某勇抓获,从其驾驶的车辆中搜出手机31部、电话卡28张。然而殷某勇辩称自己只是用手机“刷单”,没有干其他违法犯罪的事情。同年9月27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提请独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殷某勇。

办案检察官黎鳌钦在梳理案件证据的同时,对殷某勇进行讯问,殷某勇终于承认了其为上家提供拨打网络诈骗电话的账号及验证码的事实。2024年9月30日,殷某勇被公安机关逮捕。

“要查明殷某勇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还要查清殷某勇参与实施诈骗的起止时间、次数、金额……”批捕后,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提出11条继续侦查意见。


2025年6月13日,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聊天语音露马脚

2024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将殷某勇移送至独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仔细审查,黎鳌钦认为,作案设备溯源、犯罪嫌疑人获利情况、关联诈骗案件部分情况仍未全部查清。为此,独山县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建议公安机关调取银行流水及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的转账记录,提取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相关电子数据,精准认定涉案金额。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将案件再次移送至独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通过审查已恢复的电子数据,发现殷某勇持有的作案设备中安装有某境外通联软件,软件中留存了大量其与他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语音聊天记录。

面对证据,殷某勇不再坚持是其单独作案的说法,但始终不愿交代共犯是谁。检察官注意到,在殷某勇与共犯的聊天记录里多次提到肖某、谭某、张某等人,分析认为虽然聊天的内容只涉及寄存快递等日常生活细节,但这些人是殷某勇与共犯的共同好友,应该知道这个共犯是谁。为此,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以此为突破口进一步侦查取证。

很快,公安机关找到了肖某、谭某、张某三人,三人均表示与殷某勇系朋友关系,但与殷某勇的弟弟殷某杨更为熟悉。经他们辨认,确认语音聊天中的共犯是殷某杨。

2025年3月25日,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对殷某杨的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并通知公安机关对其立案追捕。

经补充侦查,殷某勇的犯罪事实全部查清:2024年4月至8月31日,殷某勇了解到帮助拨打网络诈骗电话可获利后,经与上家协商,先后购买了用于拨打网络诈骗电话的手机31部、手机卡28张等相关设备,在明知上游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驾驶车辆往返于独山、三都、荔波、榕江等地,拨打网络诈骗电话,致使四川、广东等地11人被骗,被害人被骗资金104万余元。

证据链击碎谎言

2025年4月23日,独山县检察院以殷某勇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其间,公安机关将殷某杨抓获。殷某杨归案后,公安机关将留存的聊天语音与其进行声纹鉴定比对,确认与殷某勇使用境外通联软件聊天、商量讨论犯罪过程细节的共犯就是殷某杨。

同年6月13日,独山县法院开庭审理殷某勇诈骗案。庭审时,殷某勇听到公诉人提到“查明殷某勇与殷某杨系同伙作案共犯”时坐不住了,推翻了在检察机关承认与他人共同犯罪的供述,辩称所有犯罪行为系其一人所为、境外通联软件账号是其个人使用。与此同时,辩护人也以殷某勇的犯罪情形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符合诈骗罪为由,为其作轻罪辩护。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殷某勇前期的供述、境外通联软件账号留存的电子证据、DNA鉴定、声纹鉴定、比对意见,以及相关证人的证词等,证实殷某勇兄弟对上游涉及的犯罪情形存在主观明知,且构成共同犯罪。

“殷明勇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通信设备、电话ID、电话卡、通信传输通道、架设设备等帮助,导致多名被害人被骗。”2025年7月1日,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殷某勇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万元。殷某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10月29日,黔南州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9月11日,独山县检察院对殷某杨提起公诉。12月29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一审判决后,殷某杨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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