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曾是
云南省曲靖市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
马龙区通泉街道办事处龙泉社区居委会主任
还是曲靖市马龙区第一届政协常委……
他开矿山、办企业,生意越做越大
成为远近闻名的“土豪”
然而
就是这样一个“能人”
却是一个“黑老大”
最近
马龙区法院对以被告人
林芝俊为首的20名涉黑团伙成员
分别作出一审判决
林芝俊和“二把手”胥某
分别获刑25年
从抢劫犯到致富带头人
林芝俊的老家,在马龙区通泉街道办事处。初中毕业后,他便在当地“闯荡江湖”。
1992年9月25日,林芝俊因犯抢劫罪被曲靖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那一年,林芝俊刚好23岁。
刑满释放后,林芝俊“改邪归正”,开始做起了生意,很快就发达了,成为远近闻名的“致富能人”。
林芝俊的各种荣誉证书一大堆,其中他最看重的,还是2004年3月被授予的曲靖市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
有了钱后想“当官”
有了钱后,林芝俊萌发了“当官”的欲望。
2016年3月,林芝俊所在的龙泉居委会要进行换届选举,“想为老百姓做点事情”,他于是报名竞选居委会主任。2016年4月,经过多方运作,林芝俊如愿当选龙泉社区居委会主任,走上了“从政”的道路。
2017年2月22日,林芝俊当选为曲靖市马龙区第一届政协常委。
扫黑除恶中落马
在曲靖,江湖人称林芝俊“红哥”,用当地与其接触的人话说,此人算是个“江湖汉子”“人傻钱多”。
2019年,林芝俊刚满50岁,却在“知天命”的年纪,在声势浩大的扫黑除恶中落马翻船。
2018年11月23日,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林芝俊被曲靖市马龙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月29日,林芝俊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诈骗罪。3月8日,被执行逮捕。
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来看,林芝俊“犯事”的主要内容是: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职务侵占罪、强迫交易罪一共5项罪名。
一战立威团伙恶名大震
公诉机关指控,1992年9月25日,林芝俊因犯抢劫罪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满释放后,林芝俊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并于2006年挂靠他人公司在马龙县纳章镇开采铁矿,期间林芝俊先后纠集被告人胥某、桂某、朱某、李某等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到其公司帮助经营管理,胥某等人称林芝俊“红哥”。
2009年2月,林某、胥某、朱某等人与马龙电力公司陈某在纳章镇代坞村吃饭,因陈某将林芝俊酒杯打翻两人发生口角,胥某、朱某用木凳对陈某进行殴打。因对林芝俊惧怕,当晚陈某回到马龙县城后约林芝俊吃烧烤讲和。
期间桂某再次与陈某发生口角并殴打陈某,在车上等候的胥某、朱某、李某等人手持橡胶棍在大街上追打陈某,致使陈某鼻骨骨折,自此“一战”树立了林芝俊“红哥”的非法社会威信,团伙恶名大震。
发展壮大成为“黑老大”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林芝俊将矿山出售后获利1380余万元,其将获取的利益以30万元至5万元不等资金,分配给团伙成员胥某、桂某、朱某等作为报答。
2011年,林芝俊等共同出资1000万元成立小额信贷公司,由姜某负责管理。自2011年至2018年期间,林芝俊、胥某、姜某、桂某先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以“红明寄卖行”“鑫桂投资有限公司”为名放高利贷。
在高利放贷暴力讨债过程中,由胥某组织、指挥组织成员实施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由林芝俊为组织成员违法犯罪行为出面协调、善后、平事,以达到对组织成员的笼络和强化组织成员的控制、管理。
通过近十年的发展壮大,该团伙逐步形成了以林芝俊、胥某为组织、领导者,其余10多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谋取非法利益500余万元。
判决书就多达300多页
2019年10月2日,曲靖市马龙区检察院以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职务侵占罪、强迫交易罪,对林芝俊等20人向马龙区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16日,马龙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有关林芝俊等人的案件,由于人多案情复杂,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决定延长审限三个月。记者看到,马龙区法院对此案作出的一审判决,足足有300页之多。
案例1戴手铐关狗笼暴力讨债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3年期间,司某向胥某借了60万元的高利贷,因无法偿还,2014年五六月份的一天上午,胥某为索要债务,邀约团伙成员找到司某,并将司某强行带至某某小区进行非法拘禁。
期间,团伙成员丰某还使用戴手铐、关狗笼的手段来对司某进行折磨,迫使司某还款。
案例2上厕所一言不合打死人
在团伙成员个人实施的犯罪事实中,桂某的行径同样嚣张。2018年4月6日晚10点多,桂某和朋友在马龙区一家KTV唱歌,期间桂某到卫生间上厕所,在卫生间门口与同来唱歌的李某发生争执,后桂某用拳头打击李某,致使李某仰面倒地,又被桂某进行拳打脚踢。
后来,李某被送到医院进行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系头部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指控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
公诉机关认为,林芝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政府贴息贷款利益24万元,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153亩,牟利54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占集体资金80万元,数额巨大;强迫他人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应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职务侵占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林芝俊、胥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按照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并予以数罪并罚。姜某、桂某系骨干成员,为积极参加者;杨某等12人为一般参与者。
辩称
“红哥”只是个称呼而已
庭审中林芝俊辩称,指控他是“黑社会老大”的罪名,他不承认,因为他没有组织、指使、参与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不能定罪。
林芝俊当庭辩称,他与胥某、姜某、桂某等人是朋友关系,没有谁组织谁,谁听命于谁,所指控的那些他人犯罪,都不是听命于他而为。包括“红哥”,也只是一个称呼而已。胥某的那些犯罪行为,他自始至终没有直接参与过,更没有“残害百姓”的事情,达不到涉黑的程度。
林芝俊的辩护人称,即使林芝俊不涉黑,也不排除其他人不涉黑,起诉书所指控的涉黑有诸多问题。从所指控犯罪事实上看,恰恰说明组织指挥犯罪的是胥某,不是林芝俊。
一审
“黑老大”被判25年刑
马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芝俊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不仅应当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对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并予以数罪并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诈骗、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具备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2020年5月28日,马龙区法院对被告人林芝俊、胥某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8名团伙成员被分别判处一年至18年不等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林芝俊不服,拒不承认其中的八项罪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已经委托律师向曲靖市中院提出上诉。目前,该案还没有作出终审判决。(“春城晚报我挨你说”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