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一直是职能部门全力以赴的目标,可昆明一家火锅店的老板为了节约成本,竟然授意厨师长干出了法律不允许的事,最终,这名老板和厨师长双双获刑,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
自制“口水油”做锅底
2020年底,被告人余某开始接手经营一家火锅店,做了一段时间后,他觉得成本太高、利润太薄,于是动起了歪脑筋。
2021年4月,余某授意火锅店后厨厨师长、被告人普某自行制作火锅底料,制作方法就是将客人食用过的火锅进行回收,把里面的油滤出来,进行一定的添加后,制成新的火锅底料。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到1个月,余某和普某悄悄制作“口水油”当锅底的事情就败露了。经警方调查取证,余某店里回收制作的“口水油”已经作为火锅底料销售了515笔。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庭法官助理谭山表示,目前暂时未发现有消费者投诉或就医等情况。但经抽样检测,被告人生产加工的涉案火锅底料及原料中,含有超过国家食品安全生产标准的酸价、铅及大肠杆菌。这些物质存在于食品当中,会对人体造成极大伤害,比如损害肝脏,还会带来食物中毒和流行病传播的风险。
判决
两被告获刑还被罚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普某将客人消费食用过的火锅过滤回收,重新加工制作为新的火锅底料,在未经过质量检测和妥善保存的情况下,再次销售给顾客食用的行为,危害了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该案两名被告人就已经向公诉机关作出了认罪认罚的表态,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经过法院的审理,结合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法官认为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谭山说。
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余某、普某连带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所得价款3倍的赔偿金共计50058元。此外,两被告人还需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释法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最高可处死刑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直都是广大群众比较关注的话题,也是关乎民生的大事。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国浩(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安指出,经五华区人民法院认定,该起案件被告人余某和普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表示,“口水油”也属于“地沟油”的一种,两名被告人为了赚钱使用“口水油”,节约了成本却失去了口碑,还被罚了款。作为生意人,这笔买卖到底划不划算,他们应该好好算算了。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一定要依法依规经营,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将食品安全摆在第一位,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杜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于破坏食品安全、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法院必将严厉打击,任何侵犯公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云南政法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