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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发布涉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2-01-19 17:05来源:西藏检察微信公众号责任编辑:邓亮

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发布涉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月14日上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情况。自治区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5件相关典型案例。

全区涉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矿山环境资源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矿山资源履职尽责

【要旨】

行政机关在履行矿山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时,对环境监管和行政处罚措施履职不到位,经诉前程序仍未实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目的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西藏自治区朗县金东乡秀沟矿区某矿业有限公司在停止开矿后一直未对造成损害的生态环境予以修复,朗县自然资源局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形,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28日对本案立案。经调查查明,2005年10月,朗县矿业开发部将金东乡秀沟铬铁矿采矿权转让给某矿业有限公司,开采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10月14日。此后仍在作业。后因经济原因于2011年12月终止开矿。期间,该矿业公司钻孔13处,矿洞未填埋,随意倾倒矿区废石造成周边草场植被掩埋,矿区直线距离约30公里左右山坡存在不同程度小塌陷。朗县国土局于2010年正式成立,成立后未对涉案矿业公司采取任何行政措施督促其恢复矿区生态环境。2017年9月4日,朗县人民检察院向朗县国土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督促矿业公司依法填埋矿洞、清理废石,恢复矿区草场植被,修复矿区地质环境。

2017年9月22日,朗县国土局书面回复朗县人民检察院称,由于2008年朗县国土资源局成立之初,矿产资源管理职责机构正在逐步完善之中,2010年6月朗县国土资源局正式成立正科级单位后,该矿点已停止生产,因其采矿证还在有效期内,故未下达停止生产处罚决定书。对于督促矿业公司恢复矿区地质环境事宜,朗县国土资源局称已多次以书面形式督促矿业公司做好环境恢复工作,但始终不能与其负责人取得联系。

针对朗县国土资源局回复意见,朗县人民检察院进一步跟进调查,确认朗县国土资源局仅对秀沟铬铁矿区生态环境破坏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召开了专题会议并成立领导小组,就恢复矿区生态环境并无实质行动。

【诉讼过程】

朗县人民检察院启动诉前审查,为准确判断朗县国土资源局是否依法全面履职,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检例第49号)陕西省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不全面履职案中有关行政机关履职尽责的判断标准,于2019年8月22日向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朗县自然资源局依照《矿山地质环境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2019年9月18日,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就朗县国土资源局是否履职进行了激烈辩论,法院审理认为,朗县国土资源局虽然在规定期限内对检察建议进行了书面回复,但未就下一步对金东乡秀沟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具体事项作出回应,金东乡秀沟矿区地质环境仍然未获得恢复治理,国家和社会公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朗县国土资源局积极履职,按照相关要求清理矿区废石,回填矿洞,矿区环境得到恢复。

【典型意义】

针对矿山环境资源受到破坏、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检察机关参照指导性案例准确认定行政机关履职尽责标准,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持续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对受损的矿区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诉拉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土地资源保护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要旨】

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在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限制建设用地区占用耕地,改变用途与非农建设,在该宗地上建设单体建筑别墅,造成耕地、草地破坏。经公告程序后,无相关单位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当事人拉某私下非法购买位于城关区娘热乡加尔西5组格日寺山脚下一宗土地,经测量该宗土地面积为23037.26平方米,其中涉及耕地12872.83平方米(约19.31亩),草地9567.13平方米(约14.35亩),且当事人拉某在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限制建设用地区占用耕地,改变用途用于非农建设。在该宗地上建成单体建筑9栋别墅(总建筑面积1994.25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1342.41平方米),造成耕地、草地破坏。

【诉前程序】

2019年10月27日,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在正义网公告,要求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于30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截止公告期满,未有相关组织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反馈。2019年10月23日,针对拉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案,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向拉萨市城关区自然资源局发出督促起诉书,建议拉萨市城关区自然资源局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10月24日,拉萨市城关区自然资源局回函称,因本部门新成立不久,缺乏提起公益诉讼法律知识及诉讼经验,恳请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过程】

鉴于公告未实现应有效果,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大限度恢复受损公共利益,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拟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11月26日,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12月10日,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

(一)法庭调查

出庭检察人员宣读起诉书,请求:1.赔礼道歉,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2.赔偿损失,依法赔偿植被恢复费用。针对拆除违建产生的费用进项赔偿。

被告人答辩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表示愿意赔偿破坏土地资源修复产生的费用,但认为公益起诉人要求的费用过高。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围绕拉某非法占用农用地,致国家利益受损情况,出庭检察人员出示了书证(常住人员基本信息),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照3张、拉萨市自然资源局“拉自然资【2019】115号”出具的《关于拉某涉及私自开挖山体、非法占用土地的核查情况》附1.两宗土地影像图、规划图、现场图、现状分析数据。2.实地违法照片。

(二)法庭辩论

出庭检察人员指出,被告人拉某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主要表现在:

一是被告人拉某以牟利为目的,将自己从洛桑处非法购买的土地倒卖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二是报告人拉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辩护人答辩称:被告人拉某非法倒卖土地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被告人并非擅自占用土地,而是经村委会批准,其缺乏主观故意,没有对破坏程度进行鉴定。

(三)审理结果

2020年1月3日,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拉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人拉某赔偿拉萨市城关区自然资源局土地资源修复费用人民币603946元、责令被告人拉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事关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赋予的公益诉讼职能的一个缩影。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服务生态建设,保护国有土地资源,坚持把公益诉讼工作作为“绿色”检察工作重要抓手,守护绿水青山、蓝天净土。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第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生态环境局对城关区乡村废弃农膜污染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废弃农用薄膜检察建议公开听证、送达乡村振兴

【要旨】

废弃农用地膜不但造成的“白色污染”,阻碍乡村振兴,而且对农村环境卫生水平的提高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其有害物质通过土壤和水分富集于农作物之中,对农作物产生毒性,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痛点。检察机关立足公益监督职能,以制发检察建议为切入点参与治理废弃农膜工作,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0日至26日期间,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拉萨市城关区纳金东环道路沿线、夺底乡周边、蔡公堂周边等12处温室大棚均存在丢弃大量农用地膜并散落于田间地头,严重影响村容村貌,造成农业面源污染,影响着农业环境和生态环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4月,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整治废弃农用薄膜专项行动中发现城关区部分乡办温棚、农田存在大量废弃农用薄膜严重影响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办案组第一时间经对辖区内现场进行核实,遂决定对12处温室大棚及周围立案调查。并用现场勘查、询问等方式,收集固定废弃农用薄膜随意丢弃田间地头、与其他垃圾混同处理等相关证据。

调查中发现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城关区分局与区农业农村局对废弃农用薄膜整治职责存在职能交叉、权责不清情况,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及时通过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了解并参照《西藏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及城关区“三定”方案(内部使用)等相关规定,确定城关区农用薄膜整治监督职责行政机关为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城关区分局。

4月30日,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农用薄膜污染防治”专项案件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了城关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律师代表作为听证会听证员,行政机关代表参加了会议。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就城关区辖区内多个乡办废弃农用薄膜污染环境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情况、证据采集的情况及法律依据向参会人员进行了介绍,通过大量的现场照片,向参会人员展示了废弃的农用薄膜给环境造成污染的事实。听证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向被监管行政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对检察机关严谨的办案程序和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态度给予一致好评。听证会上,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向被监督行政单位送达检察建议书。

收到检察建议后,城关区政府、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残膜治理进行了安排部署,制定整改方案,采取了源头控制降低回收难度、强化行政监管保证捡拾率等务实举措。经过整改,共投入人力222人次,出动车辆15台,回收废旧残膜25余吨,地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得到城关区委主要领导的肯定。整改期间,检察机关深入田间地头跟进监督,通过面对面与农户讲解方式,宣传残膜的危害和使用者的义务,提升了群众环保和绿色发展意识。

【典型意义】

1.以监督整治、教育,体现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

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是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重要一环,其长期得不到解决,破坏了乡村生态环境,有碍美丽乡村建设。公益诉讼办案组在办理农业面源污染系列案中,深入一线调查研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调查证据为基础,努力消除农用薄膜堆积问题,通过下发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清理废弃农用薄膜20余吨、白色垃圾5吨,对重点使用农用薄膜地段制作“公示牌”21个、200条横幅,并通过将农用地膜回收、管理工作纳入租地合同提高农户“禁白工作”意识等措施根源上杜绝农业面源污染产生。同时,面临多个行政部门的职能交叉、权责不清,导致生态环境难以得到有效治理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厘清有关行政部门责任,形成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合力。

2.以公开听证、送达,体现双赢、共赢、多赢的办案理念。

在成功获取并固定相关证据后,为防止农用薄膜对生态环境的持续危害,公益诉讼办案组第一时间邀请行政机关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律师代表进行公开听证,并当日公开向被监督行政单位生态环境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充分贯彻了双赢、多赢、共赢检察公益诉讼的工作理念,增强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沟通,提高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意识,增加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及公信力,让检察监督权在阳光下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公益诉讼的社会认知度,同时为城关乡村振兴奠定了基础。

山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格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庭前调解劳务代偿

【要旨】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通过调解结案,既降低了司法成本,又节约了诉讼资源;既加快了诉讼进程,又有效提高了生态资源民事公益诉讼审判成效;既让被告能够充分理解修复生态资源的责任,又有利于推动被告积极履行生态资源修复责任的落实,符合尽早修复生态资源的公益诉讼初衷。同时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建议以公益劳动替代执行民事赔偿,既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者承担应负的责任,又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1日上午,格某到扎囊县扎其羊加村纳如沟的两处位置放置捕兽夹。12月13日上午,格某到纳如沟放羊时发现其中一个捕兽夹捕到一只马麝,便把马麝的麝香取走,将马麝尸体放在原地继续放羊。经鉴定,涉案的马麝属于国家1级保护动物,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至少为人民币3万元。

【调查和诉讼】

2020年10月16日,山南市人民检察院对格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立案审查,并于11月9日履行公告程序,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拟就本案起诉。2021年9月9日,山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请法院判令格某对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3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11月11日,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了庭前调解。鉴于格某家庭困难,无法直接进行经济赔偿,检察机关经与法院沟通协商,建议对其以义务护林的劳动方式进行赔偿。检察机关与格某达成以下协议:1、格某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受损以义务护林的方式进行赔偿,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履行,履行期限为16个月,期间受山南市人民检察院与扎囊县林业和草原局监督。2、格某在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山南报》上公开赔礼道歉。2021年12月20日,山南市人民法院作出了调解书。

【典型意义】

(一)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进行调解,体现了尽早修复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初衷,有利于提高民事公益诉讼审判、执行质效。诉前调解有着高效、便捷的程序特征,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制定出环境侵权的解决方案,避免诉讼程序复杂且周期长对行为人造成诉累,使得生态环境长期无法修复或者污染扩大。同时通过调解,可以让行为人充分认同生态环境修复方案,使其能够更加主动积极地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体现了社会治理“最大公约数”。

(二)以公益劳动代替民事赔偿,灵活多样地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监督行为人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凸显教育效果。本案中,格某家庭困难,难以支付民事赔偿金。检察机关秉着以教育和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理念,积极与法院沟通协商,让行为人以公益劳动的方式来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在充分考虑到行为人的实际经济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让其通过身体力行的护林劳动,对其进行教育,既维护和修复了生态环境,又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宣传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昂某、白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字】

盗伐林木公益林地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要旨】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在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国家资源遭受损失时,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公益诉讼,通过自身积极履职,有效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对于行为人破坏生态资源后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协调各方,拿出可操作性强的复绿补植方案及时恢复受损生态,即惩罚了行为人,警示社会,又达到了及时修复生态的目的。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初,当事人昂某、白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前往卡若区柴维乡次乃村山上使用油锯、斧头等工具盗伐林木。2018年9月10日,次某等十余人在柴维乡次乃村东树南录(地名)运输被盗伐的云杉时被昌都市林业局工作人员查获。2018年9月13日11时许,当事人昂某、白某前往昌都市林业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西藏自治区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盗伐林木的权属为国有,盗伐树种为川西云杉,盗伐林木总株数共216株,总蓄积356.5274立方米。当事人昂某、白某在国家重点公益林地进行盗伐林木,对当地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刑检部门在履行审查逮捕职责中发现,当事人昂某、白某盗伐林木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将线索移交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5日向卡若区林业局下发关于督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函,建议卡若区林业局依法提起诉讼。卡若区林业局复函该院,由于其现阶段人员配置与公益诉讼职能拓展不相适应,为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委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2018年12月11日第8721期上进行了公告。2019年1月11日公告期满,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本案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从昌都市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调取到2011年至2013年川西云杉每立方米的收购价格为1150元。2016年国家全面禁止木材交易及发放木材采伐证,因此无法得知近几年木材市场价格,按照2011年至2013年川西云杉的收购价,当事人昂某、白某盗伐的川西云杉为216株,总蓄积356.5274立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本案的涉案木材价值共计410006.51元。若以此作为诉讼请求,要求进行赔偿,昂某、白某家有年迈的老人和幼小的孩子,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对此巨额赔偿恐无力执行,也容易因本案的执行导致当事人家境陷入贫困。经卡若区林业局同西藏昌泰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人员进行鉴定并设计植被恢复方案,需要补种2160株苗木恢复原状,工程预算总造价68570元,后期管护由当地护林员及当事人的亲属来确保苗木的成活率,由卡若区林业局进行监督。该《森林植被恢复方案》能够确保受损生态得到及时修复。

为达到既惩罚犯罪,又能够恢复性保护生态,经逐级请示和上级检察院的指导,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10日向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7月5日,卡若区人民法院当庭进行宣判,刑事部分判决二被告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承担补植复绿,工程造价人民币68570元,同时,昂某、白某当庭通过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并在昌都新闻上进行了相关报道。判决之后当事人昂某、白某依法赔偿了森林资源损失,并及时组织家庭成员复种补植川西云杉树苗2160株。

【典型意义】

生态文明关系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关系人民福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位置,作出一系列顶层设计、制度安排和决策部署。检察机关以办案为抓手,依法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提起公益诉讼,一方面是在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下,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另一方面也是在发挥检察机关在建设“美丽西藏”中的职能作用,加强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引导公众树立尊重自然、保护资源的生态文明理念。

本案中两名当事人能够认真反省自己的行为,引以为戒,痛改前非,并组织家庭成员及时补种树木,从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侵害者转变为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者,起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面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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