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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建立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机制
时间:2022-01-19 17:45来源:西藏检察微信公众号责任编辑:邓亮

西藏建立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机制

近日,西藏自治区检察院联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衔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提升自然资源资产法治保护力度。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案情通报等机制,相互通报涉及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共同研究处置办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提供土地执法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卫片执法等发现的违法用地线索。人民检察院要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涉及土地资源保护特别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信息。

《意见》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决定,要将强制执行申请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案件,认为人民法院不接收申请执行材料、不予受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裁定不予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认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或者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以及审判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协作,通过联合开展培训、互派师资授课等方式共享业务培训资源;要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涉及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检察、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探索建立互派干部挂职交流工作机制,共同促进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业务水平提升。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衔接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分人民检察院,各市地自然资源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衔接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23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衔接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探索建立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推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提升自然资源资产法治保护力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检察院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配合、相互支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典型案例共同发布等机制,努力形成自然资源资产保护工作合力。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尊重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的特点和规律,既要强化监督制约,又要恪守检察权边界,不得干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规范调查取证,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确保行政检察监督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三、人民检察院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互通报涉及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特别是重大情况、重大事项和舆情,共同研究处置办法,依法妥善处理,共同回应社会关切。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提供土地执法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卫片执法等发现的违法用地线索;人民检察院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涉及土地资源保护特别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信息。

四、认真贯彻《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贯通行政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合力促进依法行政的意见(试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同时将强制执行申请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案件,认为人民法院不接收申请执行材料、不予受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裁定不予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认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或者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以及审判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意见(试行)》规定开展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经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的,原则上不再制发检察建议。确需制发检察建议的,制发前应当认真听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

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人民检察院要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贯穿涉及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检察案件办理始终,促进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共同深入了解行政争议产生的背景和原因,找准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化解措施。

七、人民检察院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协作,通过联合开展培训、互派师资授课等方式共享业务培训资源,促进提升执法、司法能力。探索建立互派干部挂职交流工作机制,共同促进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业务水平的提升。

八、各级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涉及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检察、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办案实际需要,可随时召开案件会商会议,协商解决办案中的问题。

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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