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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第一批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时间:2024-04-14 18:42来源:西藏法院微信公众号责任编辑:郭炬

良好生态环境是高原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各族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的重要保障。西藏全区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以司法之力守护西藏绿水青山、生灵草木,为全区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推进绿色发展之美、环境质量之美、自然生态之美、生态祥和之美目标实现贡献力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和行为引导重要作用,不断厚植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文明理念,2024年,区高法院组织编写第一批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现对外发布。

第一批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共7件,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包括珍贵野生动物、林木、土地草场、生态环境等保护案件,案件类型分刑事类、民事类、行政类和公益诉讼类,其中刑事类2个,民事类2个,公益诉讼类2个,行政类1个。通过加大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供给,不断满足司法审判和社会各界及广大农牧民群众学习需求。

目录

刑事类

一、白某等五人盗伐林木刑事案

二、扎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

公益诉讼类

三、索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某检察院诉陈某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民事类

五、次某诉嘎某、江某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案

六、某市生态环境局与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行政类

七、谢某诉某自然资源局、某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

刑事类

一、白某等五人盗伐林木刑事案

【关键词】盗伐林木侵害国家利益破坏生态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犯罪。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12月,被告人白某、阿某、丁某到某林区砍伐三棵落叶松和一棵云杉,立木蓄积量7.269立方米,出售共得赃款7414元。12月某日,白某教唆泽某、江某砍伐两棵云杉,立木蓄积10.604立方米,木材价值为8351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阿某、丁某、江某、泽某无采伐许可手续,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考虑五被告人犯罪后积极与公诉机关达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悔罪表现较好,故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判处五被告人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系农牧民盗伐林木破坏生态刑事案件,给良好的自然生态造成较大损害。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被告人砍伐林木数量和事后积极赔偿的悔罪态度,给予被告人应有的刑事处罚,对企图通过盗伐国家林木谋取非法利益人员产生震慑警示作用。

二、扎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

【关键词】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危害野生动物

【裁判要旨】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干尸、头、角等制品,数量较大,触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基本案情】2022年3月,被告人扎某先后从他人处收购一只马鹿头角、一只白唇鹿头角、一只白腹隼雕干尸和一只狼干尸。同年5月初,被告人扎某将四件野生动物干尸包装,委托他人运输,车辆行驶至某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上述野生动物分别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白唇鹿)、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马鹿、狼、白腹隼雕),价值共计人民币74,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扎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发后,被告人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本案被告人虽未实施非法捕猎、杀害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但其购买行为会引发更多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行为发生,对野生动物保护同样构成威胁。人民法院通过刑事打击,斩断利益链,对从源头预防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公益诉讼类

三、索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要旨】非法捕猎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15年10月,被告人索某在某县山上,用铁丝圈猎杀雪豹一只。经鉴定,该雪豹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具有很高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索某刑事责任,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告人索某捕猎雪豹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雪豹是青藏高原标志性旗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维系高原生态系统平衡具有不可替代作用。非法捕猎雪豹既是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的犯罪行为,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综合运用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两种责任,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价值损失,有效维护高原野生动物资源安全和生物多样性。

四、某检察院诉陈某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赔偿

【裁判要旨】污染草原土地,构成环境污染侵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应承担清除污染物等费用。

【基本案情】2022年4月,陈某驾驶装载桶装柴机油、齿轮油、润滑油、液压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西藏109国道某辖区时发生侧翻事故,车上油料泄漏于草地、河流,造成附近草场、土壤、水域污染面积共计650㎡,国道旁控制断面、消减断面石油类超标。人民检察院遂对陈某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因油料泄漏,造成土地受到污染,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依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陈某支付事故现场处理费用6900元及固体废物处理费用111,040元。

【典型意义】此案系因油料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引发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据民法典、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判令污染环境者承担环境修复费用,依法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持续良好,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推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保驾护航。

民事类

五、次某诉嘎某、江某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案

【关键词】相邻关系排水污染

【裁判要旨】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害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次某与嘎某、江某系相邻关系。2017年以来,江某因修建住房和嘎某因在其车库上层搭建自住房后,两家污水及雨水自然排入次某家车库中,导致次某车库墙面侵蚀严重,农用机械无法存放车库。经村委会、乡政府、派出所等多次调解,均未解决。次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不当排污水行为,并赔偿损失3500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害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庭审中经法院调解,原告与二被告就解决排水改向问题达成协议,但二被告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因二被告房屋修建后雨水和污水自然流入原告车库,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并影响车库使用,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一、被告嘎某、江某向原告次某支付损害赔偿费500元;二、驳回原告次某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良好的卫生环境是美好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美丽宜居文明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案为相邻关系中排放污水侵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充分释法说理,促成当事人对相邻排污问题自愿达成调解,公平赔偿原告遭受的损失,对倡导农牧民群众养成绿色健康文明生产生活方式和风尚具有示范引导作用。

六、某市生态环境局与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关键词】生态破坏赔偿协议司法确认

【裁判要旨】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人与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就生态损害赔偿达成赔偿协议,依法申请法院司法确认,赔偿协议具有法律强制力。

【基本案情】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某公司在砂石场建设与开采过程中造成草原生态破坏。某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向该公司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双方经磋商于2022年12月达成《生态环境赔偿协议》,2023年2月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协议效力。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对案件受理情况进行了公告。矿山所在地镇政府及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均对该《生态环境赔偿协议》无异议。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申请人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确认协议有效的法定条件,裁定确认某市生态环境局与某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某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7万元,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48.01万元。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与破坏生态环境方磋商达成的生态环境赔偿协议依法确认,赋予协议法律强制力,能够促使破坏生态环境者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促进生态及时修复。在司法确认前,人民法院依法对赔偿协议进行公告,邀请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监督机关进行实地勘察,确保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享有知情权、行使监督权。

行政类

七、谢某诉某自然资源局、某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土地租赁行政处罚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未经行政机关审批,在租赁土地上建设库房,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构成违法建设,自然资源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对违法建设事实进行了调查,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2015年5月1日,原告谢某与某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谢某未经批准,在租赁土地上修建库房。2019年12月,某自然资源局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谢某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谢某不服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向某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3月,某人民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谢某对此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原告谢某未经行政机关审批,在租赁土地上建设库房,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构成违法建设,自然资源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对违法建设事实进行了调查,告知谢某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谢某提交的土地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环保罚款缴费单等证据不能证明其建设行为的合法性。自然资源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合法有据。一审法院驳回谢某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谢某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国家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制度。本案中,原告对租赁土地享有使用权利,但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许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情况下,在租赁土地上建设库房,构成违法建设行为,应承担相应行政处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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