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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放弃我!” 检察官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时间:2022-11-30 14:53来源:安塞检察责任编辑:李笑颖

“不要放弃我!”

小花(化名)的一句话让周围的人泪目。

父母离异,母亲拒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父亲来到检察机关寻求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近日,由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首例涉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案,经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至此,办案检察官终于松了一口气,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了切实保障而深感欣慰。

母亲未尽义务 孩子陷入困境

2010年,徐某与王某生育女儿小花,小花出生后即被确诊为双侧痉挛性脑瘫,无法正常行走。2015年双方离婚并约定,小花归父亲徐某抚养,母亲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小花会走路为止。自离异后,小花由奶奶照顾,徐某及其父亲外出打工赚取生活费。为了让小花能够站起来走路,家人带着小花辗转青岛、上海、西安多地做手术、进行康复训练,短短几年间花光了所有的积蓄并负债累累。至2022年6月,王某从未探望过女儿,亦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过抚养费。“母亲”这两个字在小花的心里仅仅是一个称呼。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助力追索抚养费

在王某多年“失联”后,父亲徐某作为小花的法定代理人代其向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申请,请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为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损害了小花的合法权益,符合支持起诉的条件,遂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程序展开全面调查,检察官与小花所在地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多次到小花家中,以便能更加直观地了解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

因为患病,本该是花样年纪的小花却失去了奔跑的自由。通过核实,申请人系未满14周岁且身患残疾的儿童,从小由其父亲徐某及爷爷奶奶抚养,鉴于申请人的身体状况较同龄健康儿童有很大差异,目前生活无法自理,无法上学,且需长期治疗与护理,多年来产生了高额的医疗费用,经济与精神都面临双重压力,仅靠父亲徐某已无力负担申请人的抚养费用,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与成长。为维护未成年人小花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官认为该支持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向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提出合理诉求,协助未成年原告依法追索抚养费并派员出庭支持起诉。

检法协作守护民生 支持起诉终获调解

然而,庭审却一波三折,王某的再次“失联”使得审判活动陷入僵局。面对王某的“失联”,检察官一方面继续联系王某,一方面结合前期的调查结果进一步固定证据。后检察官通过多方渠道联系到王某,劝说王某参加庭审。

“你身为孩子的母亲,抚养孩子是你的法定义务和责任,逃避不能解决问题。”

“我没有工作,我不挣钱,抚养费肯定给,但我现在没有钱。”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该案的承办检察官将法理情融合,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改变、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的共同关心等方面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与法官共同推动纠纷的化解。

“在本案中,可能我们的原告小花没有这么幸运能生活在一个完整的家庭中,即使父母离异,也应给予孩子情感与生活的关爱,可以让小花上得起学、看得起病、走得了路,每一个孩子都不应该被放弃。”检察官的话语让小花、王某、徐某等泣不成声。

经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承诺将按月给付抚养费,并给付拖欠的抚养费。

多元救助救急解困 回访传递检察温情

“法条是冰冷的,但司法者却是有温度的!”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延安市安塞区政法委、区残联、区妇联、区工商联、听证员等通过“上门听证”的方式对小花开展多元救助帮扶。当地村委会将小花纳入重点帮扶对象,帮助小花落实低保政策;延安市安塞区残联帮助其联系适合康复的医疗机构;区妇联多次去小花所在康复医院进行走访慰问;区工商联与区工商界人士积极沟通,争取为小花落实后期医疗及康复费用。

目前,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救助金已全部发放到位。

近日,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开展了回访活动。现在的小花有母亲、父亲、爷爷、奶奶陪着做康复训练。见到检察干警,小花在书本上一笔一划写着自己的名字,表达着感谢,一家人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通过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各方的共同努力,成功维护了弱势群众的切身利益,更维系了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彰显了法律权威和法治温暖,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塞检君普法

1.什么是“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案件受理范围

(一)请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

(二)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请求给付抚养费、赡养费的;

(三)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四)因遭受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五)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其他情形。

3.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方式

(一)提供法律咨询,协助申请法律援助,协助收集证据,协助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等;

(二)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

4.检察机关参加支持起诉的庭审活动的情形

(一)对于具有重大社会意义或者法律治理意义的案件,经与人民法院会商,检察人员可以出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

(二)人民检察院协助收集证据的,经与人民法院会商,检察人员可以出庭对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三)人民法院组织调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情况派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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