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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案例发布!甘肃省检察机关为困境未成年人撑起“法治保护伞”
时间:2020-06-02 10:14来源:甘肃政法网责任编辑:高翔

未成年人是亿万家庭的寄托,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以落实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为契机,立足主责主业,牵手社会力量,强化未成年人全面综合保护,为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做出了新的贡献。值此“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我们从近两年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筛选整理出以下5个案例,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全省检察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所做的努力,也期待通过这些案例的公布,全社会能够进一步增强保护未成年人意识,凝聚合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案例一】对杨某某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2020年3月,武威市某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抢劫案时发现,被害人杨某(12岁)伤情严重,父母无力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经检察长批准,该院启动紧急司法救助审查程序,为被害人杨某拨付3万元司法救助金。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在该案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在发现被害人家庭因高昂医药费陷入困境的情况后,通过先拨款后补办相关申请救助手续的方式,及时将司法救助金拨付给被害人,确保了被害人继续接受治疗。

【典型意义】本案系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实施的紧急救助,在体现及时救助原则,帮助被害人及其家庭走出困境的同时,彰显了检察机关重视未成年人“双向保护”的态度和司法为民的情怀。

【案例二】某中学生小李诈骗案

【基本案情】疫情防控期间,金昌市某县中学生小李(17岁)在微信群内发布销售KN95口罩、一次性防护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人民币3311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检察机关审查该案后,认定小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同时考虑小李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父母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遂对小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确定6个月考验期。检察机关以此案为例,联合教育局,通过教育局微信群开通法治微课堂,积极开展抗疫防电信网络诈骗法律宣传活动,在学生和家长中产生了较大影响,学生自发在班级群中围绕案件进行讨论,起到了很好的普法效果。

【典型意义】疫情期间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疫情防控时期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危害性大,是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打击的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认真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宽严相济,通过严格审查事实证据,审慎使用不起诉裁量权,对涉案未成年人依法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既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以案释法,适时开展犯罪预防工作,切实起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三】马某某监护侵害案

【基本案情】出生于2008年5月的小罗一直与奶奶共同生活。2017年,小罗的继母马某某以让小罗接受更好的教育为由,带小罗从农村转学到县城小学就读。期间,马某某多次教唆利用小罗向吸毒人员出售毒品零包。2019年1月23日,马某某因多次贩卖毒品零包,被临夏州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及时发现未成年人监护侵害问题,遂支持小罗的奶奶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法院判决撤销马某某对小罗的监护权。案结后,检察机关又了解到由于小罗父亲系吸毒人员,长期不在家,不能全面履行监护义务,小罗事实上由爷爷、奶奶抚养,而爷爷、奶奶收入微薄,生活存在困难,检察机关即协调乡政府给予小罗家庭临时救助金2000元,并为其家中三口人落实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典型意义】本案的办理是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由单纯办理刑事案件向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拓展,实现对未成年人全面综合保护的一次有益探索。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及时延伸触角,督促相关部门履职,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经济救助,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巩固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效果。

【案例四】马某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2018年4月,马某某在马路边将路过的女学生小冬(户籍登记出生于2003年1月)拉至某县北山一地埂下实施强奸。2018年12月17日,定西市某县法院以被告人马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依据户籍登记,小冬的哥哥出生于2004年,比小冬户籍登记年龄还小一岁,小冬户籍年龄可能存在登记错误,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经查实小冬实际出生于2005年1月,案发时系十三周岁幼女。

【典型意义】性侵案件中被害人年龄的认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罪量刑。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查微析疑,最终查清未成年被害人的实际年龄,使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刑罚处罚,不仅维护了未成年被害人的利益,而且切实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案例五】对马某某等人拒不履行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临夏州某县马某某等人作为适龄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以让子女外出打工、在家帮工等为由,拒绝送子女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经镇村工作人员、扶贫干部和学校师生多次劝说无果。检察机关依职能对该案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检察机关通过脱贫攻坚帮扶工作发现问题后,深入当事人所在村组、学校,走访调查辍学原因,先后向县妇联发出检察建议2份,督促县妇联对6名未成年人父母提起诉讼,同时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以马某某等人拒不履行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义务为由,支持县妇联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保护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建议法院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在当事人所在村公开审理,并邀请当地新闻媒体、村镇干部、镇辖各中小学校长及群众500余人旁听庭审。庭审中检察机关发表支持起诉意见,当庭出示相关证据,并释法说理。经法院组织调解,各被告人认识到错误,承诺让子女复学直至完成学业。现辍学学生已重返校园。

【典型意义】教育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根本方式。近年来一些家长在孩子的教育问题上算经济账,让尚属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辍学务工,将缺乏社会常识、没有生活技能的孩子过早推向社会,不仅影响了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实施,也使一些未成年人受社会不良人员教唆、影响,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检察机关将履行职能与服务中心大局紧密结合,积极参与“控辍保学”工作,通过检察建议、支持起诉、释法说理等手段,帮助未成年人重返校园,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助力实现在教育扶贫路上“一个都不能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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