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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饮人酒后身亡,“同桌的你”担责几成?听法官如是说……
时间:2022-01-21 14:13来源:甘肃政法网责任编辑:邓亮

春节将至,少不了同学聚会、同事聚餐、朋友相聚,饭桌上更少不了把酒言欢,但若共饮人酒后身亡,同桌的你要担责吗?近期,甘肃省天水中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与共同饮酒人有关的案件。

案情回顾

李某与邵某、赵某、陈某等八人参加了宴席,结束后又陆续到茶楼饮酒。陈某到茶楼后未饮酒,先行离开,其余七人与李某均参与了该酒局。酒局结束后李某已喝醉,邵某、崔某等其中五人送李某回家途中李某摔倒,致头部受伤,邵某、崔某等五人将李某送至医院对其头部进行了包扎处理。后又将李某送至其家中,因李某家中无人,邵某便留宿李某家中陪同李某,但未通知李某家属。次日上午,李某因身体不适再次前往医院检查,在被送往上级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家人遂将邵某、赵某、陈某等八人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邵某、赵某等人在李某饮酒期间未进行劝阻,在送李某回家途中不慎导致李某受伤,也未通知其家属,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李某死亡的损害赔偿责任。李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过量饮酒产生的后果有充分的认知,其疏于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导致过量饮酒,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决由邵某、赵某等七人承担20%的责任,向李某家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万余元,陈某未参与该酒局,无需承担法律责任。邵某、赵某等七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同饮酒后部分参与者发生人身损害,不论是其他共饮人对其实施了如灌酒、拼酒、斗酒等积极的加害行为,或是未履行或未恰当履行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注意义务,该作为与不作为均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受害人一方请求其他共饮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以支持。邵某等七人与李某共同在茶楼饮酒,虽无证据证明其他参与人存在灌酒、拼酒、斗酒等积极的加害行为,但邵某等人在李某饮酒时未对其履行充分的提醒、劝阻义务,在护送李某回家途中,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李某摔伤,在李某醉酒并已受伤的情形下未及时通知李某家属,故邵某等七人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二审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日益增多,但共同饮酒行为属于一种情谊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是一种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社交活动,法律不宜进行过度介入,应达到“受害人权益保护”与“他人行为自由维护”之间的平衡,以防止对共饮人义务的无限制科加。因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对其身体状况、能否饮酒及饮酒量多少最为了解,其他人难以判断,故一般情况下,其本人应对饮酒的后果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但如果共饮人存在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劝酒,或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未对醉酒者履行安全的护送、照顾义务,或者对酒后驾车等行为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共饮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一年一度的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亲朋好友之间免不了聚餐畅饮。但在饮酒助兴时,切莫贪杯。共同饮酒人也应注意不要强迫他人喝酒,“感情深,一口闷”实不可取,共饮人对他人负有提醒、劝阻义务,在他人饮酒过量的情况下,对其负有照顾、护送并确保同桌醉酒者人身安全的义务。此种义务系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产生,共同饮酒人如未履行或未能恰当履行上述义务,则可能需对醉酒者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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