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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修定工作,为“野保”提供法治保障
时间:2020-03-27 10:11来源:青海法制报责任编辑:陈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青海省司法厅快速反应、主动作为,及时向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市州司法局下发通知,全面梳理涉及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列出拟修改或废止的目录及工作时限,协调相关部门启动全省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修定工作,为全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结合实际摁下修法开关

疫情发生后,青海省司法厅针对疫情处置工作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对需要通过立法规范的事项,提出立法项目名称和工作时限。经与青海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青海省农业农村厅等有关部门协调沟通,梳理出历年来由省政府提案现行有效的涉及疫情防控的地方性法规3件,分别是《青海省鼠疫交通检疫条例》《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政府规章1件,《青海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提出新立法项目1件,《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

根据梳理结果,青海省司法厅对涉及疫情防控方面立法工作提出具体措施:一方面加快《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立法进程,1989年制定、2001年修改的《青海省鼠疫交通检疫条例》已近20年,条例主要内容在《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中将重新评估修改确定,待《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制定出台后,及时对地方病防治条例进行修改;另一方面《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计划,将按照国家立法进程及时开展《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的修订工作,并适时启动《青海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的修订工作。

3月6日,青海省司法厅厅长、依法治省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副组长刘天海在涉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域立法工作的发言中提到:加快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地方立法步伐,《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于1995年颁布,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根据此次疫情防控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并拟于近期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我们将待国家修法完成后,按照决定和上位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启动我省实施办法的制定工作。

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3月23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草案)》。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志勇说:“此次省人大常委会结合省情实际作出决定,有利于用法治方式,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推动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制度在我省落实落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近日,青海省人大“立法智库专家”成员、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有生,主要研究环境资源保护法的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陈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考虑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对野生动物要突出优先保护原则,淡化利用规定。

陈娟提到,根据《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草案)》后续应将“禁食野生动物”理念融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中。若将“禁食野生动物”理念融入修法中,那么是否要禁食所有野生动物,这些野生动物包括哪些,成为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也是当前众多疑惑的地方之一,应该有一个清晰的界定。

此外,也有人担心会不会出现有些野生动物因保护过度影响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情况。姜有生认为,全面禁食客观上是不可能的,执法难度也特别大,但是从法律倡导性来,讲法律可以这样规定。保护过度,这个结论只是看起来有可能出现,但是在客观上达不到这种执行结果,而且现实情况是保护严重不足。若担心会出现保护过度的情况,姜有生建议可以在立法的时候,暂定一个地方法规的执行期限,之后根据这部法规的执行效果,评估这部法规的执行效果,如果确实有了影响再去调整,这个不难实现。

提升立法质量效率

陈娟还建议进一步做好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等卫生法律与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环境法律在公众健康和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衔接机制。

青海省以“生态立省”,生态保护实施“一优两高”战略,野生动物作为生态资源的一部分,对于青海省来说保护工作尤为重要。陈娟认为,若修订地方条例或办法,应强调保护优先理念,淡化对野生动物利用理念。在立法目的上,增加保护优先原则,强调公共健康保障,突出公众参与原则。具体内容方面,结合强调野生动物保护的公众参与程度,加大违法处罚力度、鼓励群众监督举报、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

3月24日,青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副处长祝海波说:“下一步,我们将紧跟国家立法步伐,针对疫情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研究现行法律存在的短板和弱项,总结法律实施的经验和教训,及时启动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工作,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立法工作联系,协调好、配合好、支持好、服务好专委会的立法工作,注重立足省情实际和地方特色,努力提升立法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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