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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巡回审判,青海开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模式!
时间:2021-06-15 13:59来源:青海新闻网责任编辑:杨础

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近年来,青海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青海模式”,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加强机构设置,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

被告人马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苏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20年6月8日,祁连山生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苏某非法买卖枪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祁连山生态法庭庭长、该案审判长陈军当庭宣读上述判决。

当日上午,祁连山生态法庭在祁连县人民法院挂牌成立,受理海北藏族自治州四县的环境资源类案件。

青海省祁连县地处祁连山腹地,毗邻青海湖,是黑河的发源地,生态战略地位显著。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该地区的司法服务,专题研究成立祁连山生态法庭,为切实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纠纷规范化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其实,早在2017年2月,玉树市法院就挂牌成立了三江源生态法庭,这也是青海省第一个专业法庭。在这之后,2020年6月,青海省高级法院再次设立青海湖生态法庭、祁连山生态法庭,标志着青海省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对打造环境资源审判的“青海模式”发挥了积极作用。

“成立生态法庭是青海法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体现,是生态文明建设在司法工作中落地的举措,生态功能区在哪里,生态司法保障就落地哪里。”省高级法院副院长才旦卓玛说。

除成立生态法庭外,青海法院去年颁布实施《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协调省检察院印发关于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及归口办理的通知,为全面实现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奠定基础,进一步规范了涉环资案件的集中管辖。

据了解,目前,青海省各市州均已确定一个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环资一审案件,未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法院由专门合议庭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覆盖全省的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机构网络基本建立。

“此前,全省指定四个法院审理涉环资案件。至此意见发布,全省法院环资类案件集中管辖问题实现了又一次跨越,跨万里诉讼的困难已成为历史。”省高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祁得春说。

加强巡回审判,探索生态修复路径多元化

2020年12月3日,车窗外下着鹅毛大雪,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法院院长韩如龙带队,驱车前往距县城80多公里的北山地区加定镇,巡回开庭。

2020年6月9日,青海省互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杨某文、杨某武、何某、袁某犯非法狩猎罪,向互助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马某、杨某文和杨某武在互助北山森林公园狩猎被捕。公安机关当场从杨某文摩托车后座编织袋中查获旱獭5只,后又在马某家中查获旱獭(死体)4只,在杨某文家中查获旱獭(死体)4只。

经查,三人曾先后将50只活体旱獭出售给何某,19只活体旱獭出售给袁某。同年12月17日,被告人何某、袁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杨某文、杨某武违反禁猎法规,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何某、袁某与上述三人事先通谋,并提供作案工具、承诺收购,属共同犯罪,遂当庭对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宣告缓刑。

“在北山国家森林公园未列入禁猎区、旱獭尚未入列保护动物之前,当地人有吃旱獭的习惯。”韩如龙坦言,很多老百姓不知道旱獭已成为保护动物,因此在量刑的时候要考虑到这一点,首例此类案件,量刑从轻,教育为主。

当天前来广场旁听的群众逾百名。当地百姓通过旁听庭审过程,了解了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表示今后将提高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意识。当天的庭审,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据介绍,为便利当事人诉讼,青海省法院以“车载审判”等模式大力开展巡回审判,运用网上立案、异地立案、视频庭审等信息化手段,多渠道、多途径满足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方面的司法需求,努力克服跨区域集中管辖给异地当事人带来的不便。

除了加大巡回审判力度之外,青海法院在探索生态修复方式上也花了大力气。

据了解,三江源生态法庭自成立以来,先后在隆宝国家自然保护区和东仲林场设立“环境资源保护服务站”,推行补种复绿、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等方式和做法,弥补对环境的损害。接受环境资源案件线索举报、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活动,为多元生态修复方式奠定了坚实基础。

多年来,青海法院深入践行“两山”理念,找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点,不断创新审判执行方式。把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作为最终目标,探索限期修复、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第三方监督等方式,并落实回访跟踪制度,确保受损生态环境有效修复。推行生态环境司法技术调查官、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等制度,有效解决环境专业技术性问题。

加强交流合作,打造环资审判精锐团队

“去年的培训中,江苏法院的法官们以案释法,课程既生动又实用,学习收获颇丰。”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杨萍兴奋地回忆。

2020年9月,在最高法院的大力支持下,按照江苏法院对口支援青海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方案的安排,全省选派19名从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法官和法官助理赴国家法官学院江苏分院参加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培训班,学习先进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

据悉,江苏法院对口支援青海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将成为常态。按照双方约定,青海法院将选派法官和法官助理前往江苏,跟案学习,实际参与江苏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把江苏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带回青海,打造青海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精锐团队。

除了向外省学习先进经验,青海法院加强与相邻省份之间的交流合作,开创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局面。签订了《黄河流域9省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川甘青三省签订《黄河流域上游川甘青水源涵养区法检司法共护协作框架协议》,对切实增强保护治理黄河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起到积极作用。

不仅如此,青海省严格依法办理环境资源案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环境资源审判庭受理案件范围和具体案由的通知》精神,结合青海生态文明建设、自然环境保护、资源依法开发的战略重点和工作指向,将环境资源审判受理案件范围的着力点确定为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及各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青海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完善生态环境司法审判规则,配合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审理规则(试行)》和《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试行)》,通过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目的、范围、原则、审判组织、管辖、受理条件、审理程序、执行等内容,进一步规范我省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工作。会同省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和《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为做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提供有力指导。

积极推动构建多元共治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认真分析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发现的问题,主动走访调查重点排污治污企业落实环保制度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司法建议。推动建立与公安、检察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共建信息平台,在证据提取、信息共享等方面做好衔接。加强重大典型案件的审判公开和宣传力度,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范围,通过多种形式保障社会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一项项务实举措,让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2020年,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环境资源案件2060件,同比上升111.93%。三江源生态法庭审理的被告人贡某某等3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审结“血渭一号大墓”特大盗窃案,对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47万元,文物修复和维护公益赔偿金40.8万元,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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