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客户端

|

官方微信

|

官方微博

|
青海检方办理首例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案
时间:2022-07-25 10:49来源:青海法治报责任编辑:李亚丹

如何妥善解决未成年被害人因遭受性侵害行为而产生的生理、心理、健康等一系列问题,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近期,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支持起诉案就做了一次有益的探索,实现了青海省此类案件办理“零”突破。这也是青海省检察机关办理刑事领域案件的重大突破,代表社会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力度和对加害人的惩罚力度都在进一步提升。

7月19日,记者走进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与办案检察官一起探讨遭受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精神赔偿的罪与罚话题。

智障女孩遭侵害

案件要从2021年9月的一天说起,小桦(化名)患有轻度智障,而她的父母忙于饭馆的生计,无暇顾及小桦。放学回来的小桦和父母打了个照面,就回饭馆里屋看电视了,父母像往常一样忙碌。晚饭时间,小桦爸爸叫小桦吃饭时,却发现孩子不在里屋,想着她可能自己回家了,便没当成一回事儿。再次得到女儿消息,是派出所打来的电话。

“你是小桦的妈妈吗?我是派出所民警,小桦遭遇了性侵,你来一趟派出所。”一听此话,小桦妈妈顿感五雷轰顶。

当小桦妈妈在派出所见到小桦时,小桦目光呆滞、语无伦次。民警告诉小桦父母,小桦是被一名大货车司机发现的,当时她在路边,衣不遮体,神情恍惚。

小桦妈妈告诉民警,小桦属于智力不太健全的孩子,她出门时没有告诉家人,等他们发现时,为时已晚。

原来,当天小桦离开饭馆打算回家。走在路上,一男子故意找她说话,说家里有很多玩具和零食,小桦经不住玩具和零食的诱惑,被男子哄骗回家,男子与其儿子先后对小桦实施了性侵害,后来,小桦趁二人不备逃离现场。

漆黑的夜色中,无助的小桦一人在空荡的街道上行走,这才有了大货车司机报警救人的一幕。

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次日,警方将涉案犯罪嫌疑人张甲(化名)与张力(化名)父子抓获归案。案发时小桦未满14周岁,张甲和张力的性侵害行为对小桦的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小桦的母亲告诉办案检察官:“孩子天天说不想活了,我们把家里的门窗都封死了,就害怕她有不测。我们去医院检查,她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治疗需要很长时间。”

小桦的遭遇让检察官心情很难平静。结合小桦的情况和监护人诉讼能力较弱的现实,城中区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

“小桦家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后续医疗费用,张甲与张力在案发后对小桦没有给予任何赔偿,为了能更好地救治小桦,小桦的监护人找到我们,希望通过民事诉讼索要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严淑蓉告诉记者。

今年2月23日,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张甲与张力涉嫌强奸罪起诉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并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支持起诉意见。

“你们对这个孩子造成了不可原谅的伤害,一方面要领刑,另一方面要赔偿。法律规定,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要依法从严惩治。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法律也是支持被害人的……”7月6日,严淑蓉依法出庭,参与矛盾化解及释法说理工作。

经过检察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甲与张力共同赔偿小桦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0万元。

“此案的刑事方面还未完结。我们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帮助未成年被害人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对孩子的后续治疗有积极作用,这也是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中的有益探索和实践。”严淑蓉说。

多了一道保护屏障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强化了不同社会主体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时的保护力度,使未成年人多了一道保护屏障。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第175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相比,2021年的刑诉法解释增加了“一般”二字,这意味着在例外情况下可以受理精神损失赔偿要求。“应该看到,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方面的创伤和影响肯定比成年人大。这一群体是弱势的、无助的,需要全社会给予特殊保护。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可以作为例外情况来解释。”严淑蓉详细向记者介绍法律的适用。

“看到了打开的‘半扇窗’,我们在办理张甲与张力涉嫌强奸案时感觉可以探索一下。”严淑蓉说。

此外,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张甲与张力的强奸行为严重侵害了小桦的身体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对原本身体发育尚未成熟、有智力障碍的小桦身体造成再次伤害,对小桦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以及人生观产生很大的影响,心理上的创伤也将伴随其一生。

近几年,社会各界一直呼吁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类案件中精神损害客观存在,而且比较成年人更加严峻。

“物质损害之诉与精神损害之诉可以独立存在,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严淑蓉表示。这意味着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一直到其成年后都可以主张权利,提出损害赔偿。

“社会文明程度越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容忍度就越低,对未成年人给予民事救济的方式就越充分。我们也会在今后的办案实践中根据情况,不断开拓新的案例,把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边界固定下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严淑蓉说。

相关报道
分享到: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主办

Copyright 2015 www.chinapeace.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 14028866 号-1 中国长安网 © 2017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