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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长出庭应诉!宁夏首例区直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行政案件开庭
时间:2020-04-15 08:37来源:宁夏长安网 宁夏法治报责任编辑:高翔

律师执业证被注销14年后,重新申请,还要实习一年?4月10日15时,李某某起诉宁夏司法厅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一案,由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宁夏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冯自保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是宁夏首例厅(局)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也是重组后的全国司法厅(局)长出庭应诉第一例。

原告李某某1993年通过全国律师考试,经岗前培训及实习后,成为注册执业律师,2004年起因个人原因再未注册执业。2018年李某某重新申请执业,宁夏司法厅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答复必须实习和经过一年实习期,并按照相关程序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李某某不服,向司法部请求行政复议,“依法取消重新执业申请必须进行实习和一年实习期”,并要求宁夏司法厅“依法重新予以核准并即时颁发律师执业证书”,被司法部驳回。李某某不服,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宁夏司法厅起诉至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宁夏司法厅撤回答复,即时履行律师重新执业注册行政许可法定职责,为原告办理注册执业手续。

庭审中,冯自保及代理人摆明观点:“按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这个条件是非常明确的。”

庭审结束后,法庭表示将择期宣判。该案审判长、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院长王海滨表示,宁夏司法厅厅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充分说明了司法厅对法律的遵守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执行,表明对法庭和当事人的尊重,也有利于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评论:为“一把手”出庭应诉喝彩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对助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示范效应,远远大于出庭本身。

在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管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不高,“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多有存在。由于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被告到法庭后,诉讼代理人因其得到的授权范围有限,往往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当场拍板、作主,拿出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措施和办法,致使本来对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一肚子怨气的当事人情绪得不到缓解,无形中加深了官民对立,增加了司法机关化解的难度和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依法治理的效果,增加了社会不和谐因素。

作为自治区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宁夏司法厅厅长在推进自治区法治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是当然的责任人和主角。关键时刻积极出庭应诉,把执法依据讲在法庭,把解决问题的办法拿在当庭,这种亲历亲为的举动,在行政机关、各市县(区)的负责人中带了个好头。这种挺身示范必将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和对政府的信任,对培育全社会法治观念、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大有益处。

为厅长冯自保出庭应诉喝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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