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我身体不适,出不了门,便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邮寄了申诉材料。没曾想,你们收到后,打了多个电话询问案情,又调查取证为我澄清事实,真得非常感动,为检察官热心服务点赞。”近日,辽宁某公司负责人不远千里赶到宁夏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向负责案件的检察官真诚致谢。
2015年7月,宁夏某公司与辽宁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宁夏某公司购买辽宁某公司大米烘干机设备,货款54万元,宁夏某公司负责设备基础、电缆线埋管及锅炉房的建设,现场达到安装条件后,辽宁某公司负责派人安装。合同签订后,辽宁某公司供应了设备,宁夏某公司支付货款52万元。但随后,双方出现纷争,宁夏某公司以辽宁某公司未履行安装、调试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辽宁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6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辽宁某公司存在怠于履行安装、调试的违约情形,判决辽宁某公司按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10.8万元。
2020年5月,辽宁某公司不服法院判决,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为查清案件事实,检察官到环保部门调取了对宁夏某公司行政处罚案卷,查明该公司未经环保部门环评审批即开始大米烘干设备项目主体建设,被罚款10万元并责令停工。同时,检察官又到该公司现场实地查看,发现辽宁某公司没有进行设备调试的主要原因是宁夏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建成锅炉房及控制室,宁夏某公司属于合同违约方。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再审后驳回了宁夏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辽宁某公司怠于调试构成违约缺乏证据证明。
2018年12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时侠联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走访调研民营企业。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全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宁夏各级检察机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确保民营企业与其他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对民营企业采取倾斜的政策,办理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案件,可捕可不捕的,政策倾向于不捕;可诉可不诉的,政策倾向于不诉。同时,依法履行逮捕公诉职能,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犯罪,特别是涉黑涉恶犯罪。
2019年8月23日上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举办以“检察护航民企发展”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及各行业民营企业家代表走进检察机关,了解检察工作。
“希望检察机关今后能更多走进民营企业,为我们提供更多法律上的指导协助,为民企发展注入‘强心剂’。”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举办的主题为“检察护航民企发展”的检察开放日活动上,宁夏建发集团监事会主席张红星说。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2019年,全区检察机关共批捕影响非公经济发展案件31人、起诉46人,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嫌疑人49人,起诉32人。对民营企业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不批捕84人,依法不起诉38人,为民营企业发展吃下“定心丸”。依托12309检察服务热线、检察服务站、检察开放日,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平台,构建起新时代检察为民服务新格局。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邀请民营企业代表座谈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