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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被查封,被执行人却对法官连连道谢?
时间:2021-12-30 17:26来源:宁夏高院 宁夏法治报责任编辑:王晓

“要坚决叫停‘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式的简单执行做法,倡导‘救鸡生蛋’、‘以蛋生利’,以利还债,实现双赢或者多赢,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担当起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近年来,宁夏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强化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信用惩戒与信用激励并行,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惠农区法院执结宁夏某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后,申请人送来锦旗致谢。(惠农区法院供图)

20多轮协调让被执行人重现生机

《意见》要求:要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

“感谢法院救活了我的企业。”近日,被执行人宁夏锦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握着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手激动地说。

中卫中院执行中国银行中卫分行、中卫农商行、农业银行中卫分行作为申请人的3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抵押物为位于中卫市城区3块共计十几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夏锦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闲置土地置换方案的批复》,该院先后多次组织协调中卫市金融局、自然资源局及案件双方等部门和人员,最终与各方形成协调会备忘录。经三案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将原抵押物置换为同等价值的土地使用权,将原抵押土地证作废,按新的地块四至办理新的土地使用证,签订抵押物变更协议,将置换后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原贷款的抵押物且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法院依法查封。

随后,中卫中院协调由宁夏锦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招商引资,第三方介入投资兴建,企业实现盈利的方式偿还债务。经过与近10家投资企业20多轮面对面协调,最终确定一家企业投资开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抵押给中国银行中卫分行土地的开发利用,整体盘活资产,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实现利益最大化。根据开发协议推算盈余价值,协助沙坡头区法院解决部分涉宁夏锦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案件。

目前,抵押给中国银行中卫分行的土地已在开发建设中,预计明年第一季度将达到预售条件,届时按照协议分配比例,申请人可在房屋销售款中逐步实现债权。

平稳化解百余件预付消费纠纷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

办卡消费人人都会遇到,当商家经营不善跑路时,留下的就是一批涉众纠纷和不稳定因素。

宁夏某健身有限公司是银川市西夏区法院办理的119件预付消费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因该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办理预付式消费卡的会员向法院起诉。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公司关门且怠于履行义务,消费者黄某某等人陆续向西夏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预付消费纠纷一般金额不大,但涉及人员众多,西夏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审慎处理,案件承办人相互沟通协作,严格执行《银川市两级法院预付式消费案件审理执行方案》,多次向多部门核实涉案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第一时间向申请人告知案件执行进展,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该院调取被执行人工商档案信息,查询到其法定代表人居住地址,向其释法说理,该法定代表人主动与案件承办人联系说明公司现状,并积极配合执行工作,主动将公司器材变现清偿债务。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了解该公司状况以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承诺的事宜后,均同意以标的的百分之五十受偿结案。

截至2021年12月21日,西夏区法院已执结106件,涉案标的20余万元。

2021年9月30日,在法院的主持达成三方协议,投资方,中国银行中卫分行,宁夏锦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图为三方协议签字现场。(中卫市中院供图)

“活”查封为企业实现造血

《意见》要求:查封被执行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其使用。

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执行局2016年起陆续受理宁夏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共222件,标的2.48亿元。另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及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9件,标的4.94余亿元。案件数量多、涉案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涉及当事人多,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

在石嘴山市委、市政府大力支持下,引进北京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宁夏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重组,先后投入30多亿元对原项目进行填平补齐,对原有产线进行改造升级,并实施超低排放建设工程。但宁夏某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被冻结,土地房产、机器设备及产品被江苏省高院、溧阳市法院、惠农区法院先后查封,使得企业重组过程举步维艰。针对这些困难,惠农区法院不断和江苏省高院、溧阳市法院沟通联系,说明企业情况及后续发展计划,三方达成共识,将宁夏某股份有限公司被冻结的部分基本账户解除冻结,对部分机器设备及产品进行“活”查封,允许其在正常的生产范围内使用资金、存货等财产,但不得做出转让等财产处分行为,最大限度保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与此同时,惠农区法院深入宁夏某股份有限公司实地调查和了解生产、经营、销售情况,针对其提出的以物抵债请求,多次与案件申请人联系沟通,促使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目前,经惠农区法院协调达成以物抵债案件2起,案款合计2200余万元。

惠农区法院“活”查封执行措施既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企业困难,还解决了1500余名企业职工的就业需求,促成多方共赢。2020年,被执行人公司为惠农区纳税1.06亿元,同时每月拿出600万元解决下剩在三级法院的执行案件。

被执行人卖房还债法院帮其申请公租房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一边是提供大量扶贫贷款帮助地方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申请人金融机构,一边是以唯一住房抵押借款的被执行人,彭阳县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体现了司法权威和法律温度。

2016年4月19日,赵某、杨某夫妻俩以赵某所有的位于彭阳县某小区的住宅为抵押,向某农商行共同借款50万元,徐某、刘某、吴某提供保证担保。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某农商行诉至法院。彭阳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抵押房屋系赵某唯一住房,遂一方面迅速对案涉房屋进行司法拍卖变现,尽快实现某农商行债权,另一方面及时与房管部门对接,经杨某、赵某申请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确保其住有所居。最终,在预留杨某、赵某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后,某农商行受偿案涉房屋变现的折价款,实现了大部分债权。在彭阳县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就杨某、赵某履行剩余债务达成和解协议。(首席记者张怀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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