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拖拉机起火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既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又保障了职工群众不误农时开展春耕生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起火原因不明,三方矛盾升级
2023年10月27日,陈某从销售公司购买拖拉机一台,支付购机款30万元。
2023年11月6日,陈某在农田作业时出现线路故障,遂要求销售公司承担三包责任,销售公司安排人员进行维修并更换线路。
2023年11月7日,陈某在使用该拖拉机进行作业期间线路着火,火势迅速蔓延导致拖拉机烧毁,与拖拉机共同作业的残膜回收机部分烧毁,陈某损失惨重。
事发后,当地消防管理大队及陈某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得出起火原因系拖拉机质量问题引发线路短路起火。
生产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得出起火原因系拖拉机使用不当产生高温起火。
三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陈某将销售公司和生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销售公司和生产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56万余元。
一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判决:生产公司、销售公司向陈某赔偿拖拉机损失30万元、残膜回收机维修损失4.2万元、鉴定费用4.3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生产公司、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深入分析,理清三方责任
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拖拉机起火原因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陈某坚持认为拖拉机起火系质量问题。
生产公司、销售公司则认为拖拉机无质量问题,车辆起火系陈某使用不当造成,拖拉机销售过程中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法官根据相关证据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根据两次火灾原因鉴定、火灾事故认定书以及庭审情况,初步确定拖拉机起火原因:一是陈某长时间使用拖拉机作业中对排气管口处堆积的可燃物未及时清理;二是销售公司指派的维修人员维修不当;三是生产公司未对拖拉机电器线束进行有效的隔热防护。
“如我在诉”解心结,当庭给付实质化解纠纷
考虑到春耕在即,为实质性解决纠纷,法官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跟各方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减轻诉累、化解纠纷。
一方面,引导两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积极承担赔偿责任,对其说道:“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诚信与质量是公司发展的前提,作为卖方、生产方,要把质量放在首位,出现问题要积极解决,勇于担责任。”
通过多次沟通,销售公司、生产公司一致表示:“我们作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坚持诚信为本,积极维护市场诚信和秩序,在合理范围内我们愿意赔偿陈某损失。”
另一方面,引导陈某认识到其在拖拉机使用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当行为,在其自己应承担责任的基础上做出一些让步,尽快拿到赔偿款。
最终,经过线上、线下数十次沟通,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销售公司、生产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当庭向陈某支付各项损失27.3万元;案涉被烧毁的拖拉机(报废车)陈某退给销售公司。
“我们办理案件要坚持‘情、理、法’相结合,用好调解‘金钥匙’,打开百姓‘矛盾锁’,实现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真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该案主审法官赵利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