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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垦区法院:打造“示范样本”亮明裁判依据 “一揽子”化解57起“租赁费”纠纷
时间:2025-08-26 10:31来源:兵团长安网责任编辑: 李鸽

“法官,我们已经拿到首期案款,开始陆续给工人们发放了!太感谢你们了!”连日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采用“示范裁判+集中调解”模式,成功化解57起机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当事人的一致称赞。

某建筑工程公司是某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将部分项目分包给许某。2024年前后,许某分别与努某等57人签订《机械租赁合同》,约定由努某等人提供挖掘机等机械,用于许某分包项目的土地平整工作。

今年7月,努某等57人陆续诉至喀什垦区人民法院,要求许某和某建筑工程公司一次性付清欠付租赁费和逾期付款利息。

虽各案标的不大,但该系列案件涉案人数较多,关系多个家庭的生计。受案后,承办法官迅速启动“绿色通道”,决定以先行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但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为避免案件重复审理、节约司法资源,法官果断尝试“示范裁判”——从该批系列案件中选取一案先行排期、先行审理、先行裁判。

“法官,我跟老许合作多年,虽说他欠付的租赁费不算很多,但兄弟们可都指着这些钱养家呢!”努某焦急不已。

许某说:“57个案子加一起是200多万,你们都要求我一次性付清,我哪有能力支付嘛?我给工程公司交的有履约保证金,他们还欠我工程款。租赁费你们可以找公司要!”

公司辩称:“我们公司并未与机械出租方签订合同,租赁费和公司无关!”

针对矛盾问题,法官先后向许某和某建设工程公司释明:“案涉《机械租赁合同》系出租人与许某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许某作为合同承租人,负有依约支付租赁费的法定义务,应就欠付租赁费向出租人承担清偿责任。”“虽公司非案涉租赁合同当事人,依法不受合同权利义务约束,但公司与许某之间存在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公司可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在做好释法工作基础上,法官从双方合作基础、案件诉讼成本、执行产生的法律后果等角度出发,引导双方认识调解优势,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许某向努某支付机械租赁费33419元,此款于2025年7月30日前支付16710元,余款于2025年8月30日前支付;如许某未按期支付,由某建筑工程公司代为支付,款项从某建筑工程公司应退还案涉项目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努某放弃关于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首案调解后,法官组织其他案件当事人,启用“示范裁判+集中调解”模式,联合“小徐调解室”“双语调解室”共同开展调解工作。

法官和调解员以示范裁判为“样本”,向各案当事人释明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兼顾企业信誉口碑及提供机械作业的弟兄生计,劝导双方体谅彼此难处,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因诉讼而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对出租人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消除他们的内心疑虑。

经法官和调解员耐心调解,各当事人主动表示,认可示范裁判的公正性,愿意以示范裁判为“样本”就租赁费问题协商具体付款方式和期限。

最终,剩余案件当事人自愿签订调解协议,该系列纠纷案件得以妥善化解。

喀什垦区人民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持“如我在诉”理念,高度重视涉企、涉民生领域案件办理,探索“示范裁判+集中调解”模式,打造示范样本,亮明裁判依据,做实释法答疑,以点带面促成多案“一揽子”化解,有效缩短诉讼周期,加快胜诉权益兑现,实现了“判一案,结一片”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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