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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我从没签过这张借条!”由代签引发的民间借贷风波最后如何解决?
时间:2026-06-18 12:49来源:兵团长安网责任编辑: 李鸽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焉耆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张看似普通的借条,却因为一处“代签”的名字,在法庭上掀起了波澜。当债权人拿着有夫妻双方共同署名的借条要求还款时,妻子当庭否认,坚称“字不是我签的,手印也不是我按的”。这笔钱,到底该谁来还?

一纸借条,两种说法

2022年底,铁某因经济拮据向斯某借款10万元,双方仅作了口头约定,却迟迟未兑现还款承诺。斯某多次催讨无果后,铁某终于在2025年3月补写了一张借条,承诺于当年10月1日前还清,逾期则支付20%违约金。借条落款处,除借款人铁某、担保人才某的签名、指印外,还有铁某妻子欧某的署名及指印,斯某也据此认为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铁某依然分文未还。斯某愤怒之余,将三人起诉至焉耆垦区人民法院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却不想欧某坚决否认与该笔借款的关联:“我根本不知道这笔钱!名字不是我签的,手印也不是我按的!”

妻子缺席,签名从何而来?

法庭上,法官并未轻信单方说辞,而是逐一核实借条签署细节。面对法官的层层追问,铁某与才某一度沉默。最终,原告斯某道出实情:出具借条当日,在场的只有斯某、铁某、才某三人,欧某自始至终都没有露面。借条上属于欧某的署名与指印,均由铁某私自代为签署、捺印。整个过程既无欧某事前授权,也无事后追认,她甚至对此毫不知情。

法官向欧某核实是否愿意承担还款责任,欧某当即明确拒绝,表示从未同意这笔借款,也绝不认可丈夫的单方行为。

法官认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铁某无授权、无追认的单方代签行为,无法将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欧某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此时,案件陷入微妙僵局:借款事实清楚,铁某与才某均认可债务及担保事实,唯独欧某的“共同借款人”身份无法成立。

精准解结,僵局松动

斯某作为债权人,最关心的是钱能不能要回来,而非与谁对簿公堂。承办法官没有简单判决了事,而是厘清法律边界后,分别倾听各方的实际困难和核心诉求,反复在双方之间分析利弊、寻找利益交汇点。

经过法官多轮耐心引导与沟通,斯某主动表态:愿意接受分期付款,只要铁某先支付1万元,后期能按期还钱,可以免去全部违约金。但铁某囊中羞涩,一时间竟一分钱也拿不出来。这让斯某连连摇头,表示已经作了很大让步,自己家里也在等着用钱,铁某一点诚意都没有,与其这样还不如让法院依法判决。

眼看案件陷入僵局,才某着急道:“哎,这样下去不行啊,把我的账户冻结我什么也干不了。”这让法官敏锐地察觉到,僵局的突破口在于才某——他目前是唯一有履行意愿且能立即拿出部分资金的担保人。

法官多方劝说,最终斯某提出一个“低门槛”方案:由才某先替铁某支付1万元,斯某则同意解除对才某的财产保全。这一方案不仅照顾了铁某的偿还能力,让才某看到了解冻账户的希望,也保障了斯某的债权实现。

最终,才某同意从账户扣划1万元给斯某,斯某解除对才某和欧某的财产保全,剩余9万元由铁某分两期还清。协议同时约定:若铁某未按期足额还款,需支付违约金,同时才某需承担担保责任,斯某保留对未付部分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法官提醒:签名捺印绝非儿戏

夫妻间不能单方代签债务,不知情、未追认的代签行为,不能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担保人签字即意味着承诺,当债务人违约时,担保人需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落笔捺印前务必看清内容,确认是自身真实意愿,规范签署的借条才是对自身权益的最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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