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黑涉恶问题的新动向,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当前,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和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维护社会稳定的切实举措。
《通知》强调了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现实与历史意义,明确了扫黑除恶工作的思路、主要任务和重心,提出了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的机制,呈现出新时代国家针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治理的新气象、新视野与新思路。
第一,“扫黑除恶”的新理念。严厉惩处黑恶势力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刑事政策,过去我们一直使用“打黑除恶”的提法。“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虽一字之差,但其中意蕴和体现的治理理念方法截然有别。“扫黑除恶”意在强调有关机关要像“大扫除”一样,自觉、主动、积极地甄别发现各种黑恶势力,依法打击处理,突出的是扫黑除恶工作的全面性、主动性、扎实性和彻底性,体现出国家针对黑恶势力更具广度、深度的治理策略。
第二,工作机制的新部署。与以往最大不同的是,本次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是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发出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开展的。《通知》明确要求扫黑除恶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发出《通知》,一方面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本次扫黑除恶工作史无前例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协调各方面、各部门资源,打破部门壁垒,统一行动,实现对黑恶势力的社会综合治理。
第三,整体治理的新战略。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通知》强调要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很明显,中央已清楚认识到我国目前存在的涉黑涉恶是个复杂社会问题。表面上看,涉黑涉恶是违法犯罪问题,但实质上与有的地方基层政权建设薄弱,腐败问题滋生密切牵连。《通知》对黑恶势力采取整体治理的战略,是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日益现代化的体现,有助于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从根本上遏制和预防黑恶势力的滋生发展。
第四,工作方法的新思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千头万绪,涉及问题的广度、深度、难度和工作强度都非常之大,我们只有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牵住了问题的“牛鼻子”,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工作方法上,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显表现出新思路:《通知》指出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这有助于国家集中力量针对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实现扫黑除恶工作的社会效果。《通知》提出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这充分体现扫黑除恶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通知》强调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这可以防止就案办案、就事论事,有利于从源头上实现对黑恶势力的根本性治理。
第五,执行力度的新决心。再好的政策和制度设计,如果不能有效贯彻执行,终将只是一纸空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不例外。当前,一些黑恶势力之所以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重要原因就是其与腐败问题交织在一起,背后有强大的“关系网”和“保护伞”撑腰,这也必然使扫黑除恶工作在实际推进中面临各种阻力和干扰。为了保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切实效果,《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工作,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要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绝不姑息。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我国当前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十九大”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当然应在法治框架内进行,不能脱离依法治国的轨道,这就意味着各有关机关要善用法治、以法治思维积极推进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应重视以扫黑除恶工作为契机,推进和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将扫黑除恶作为实践和检验法治建设及其成效的具体实例。《通知》强调政法各机关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来说,理解与执行《通知》的这一精神,应重视妥善处理以下问题:
第一,科学把握“打早打小”与刑法适用的关系。打早打小、露头就打,是扫黑除恶工作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提升扫黑除恶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的要求,有助于避免黑恶势力坐大成势,确保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办案过程中,对于黑恶势力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要严格依法认定。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涉黑涉恶违法活动,要善用治安、行政等手段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定罪量刑。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以保证打击重点,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重程序,强化证据,确保案件质量。切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对于扫黑除恶工作中涉及犯罪的案件,要按照和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重视庭审实质化,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防止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以确保办案质量,尽最大限度防范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三,重视产权司法保护。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依法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也是当前我国司法工作的重点之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各级司法机关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同时应严格贯彻落实对产权的司法保护,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法律程序,坚持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注意区分涉黑财产和个人企业合法财产的界限,对于依法属于涉黑财产的,坚决予以追缴没收;对于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没有牵连,属于公民和企业合法的财产,应依法保护。
(作者:何荣功,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