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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部:依法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打好反间谍“人民战争”
时间:2021-04-26 10:59来源:法制网责任编辑:尹广乐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周斌

4月26日,国家安全部公布《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部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规定》?

答:制定《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工作,从战略和全局高度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的部署。制定《规定》,有利于通过部门立法,把党的有关政策要求转化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和自觉行动。

制定《规定》是防范化解国家安全风险、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现实需要。当前,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对我渗透窃密活动明显加剧,手段更加多样,领域更加宽广,对我国家安全和利益构成严重威胁。同时,我核心要害领域仍然存在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制度措施不健全等问题。通过制定《规定》,依法明确“防什么、谁来防、怎么防”,有利于进一步压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提升全社会特别是核心要害领域的安全防范工作能力和水平。

制定《规定》是完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组织动员全社会筑牢国家安全屏障的客观要求。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不断提升,开创了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新局面。《反间谍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确立了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的相关制度,为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近年来,国家安全机关积极推动反间谍安全防范地方立法,总结了一些依法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有效做法和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国家安全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授权制定《规定》,有利于完善重要领域国家安全立法,细化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相关法律制度,更好地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打好反间谍的“人民战争”。

记者:请谈谈制定《规定》的主要思路。

: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遵循,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全面梳理明确各单位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以及国家安全机关作为专门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职责等方面的要求。

二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将防范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纳入防范工作要求,切实维护政治安全、国家核心秘密安全。同时,体现维护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需要,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剖析当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针对核心要害领域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不明晰、落实不到位、制度措施不健全,国家安全机关履行指导、检查等工作职责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等问题,在《规定》中分别细化了有关制度措施,确保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是坚持严格遵循上位法律法规。立足于国家安全部制定部门规章的职责权限,严格遵循《反间谍法》及其实施细则授权规定,对执行法律的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未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未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记者: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要遵循什么原则?

:《规定》明确,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记者:《规定》对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答:《规定》立足构建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体系,按照“分类管理、精准施策”思路,分别明确了不同主体的具体责任。

一是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家安全机关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协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情况会商、协同指导、联合督查,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二是根据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实际,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一般单位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日常管理、报告可疑情况、配合专门机关工作、应对处置突发情况等义务。

三是明确重点单位在履行一般单位责任基础上,还应当承担重点责任,并建立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制度。其中,充分考虑有关单位开展涉外、涉密工作等安全防范需要,针对性地明确了健全制度、明确职责、加强日常防范管理、做好出国(境)安全防范、定期开展教育培训、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工作自查等要求。

四是突出维护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反间谍安全防范专门责任进行了规定。

记者:如何制定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

:《规定》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根据单位性质、所属行业、涉密等级、涉外程度以及是否发生过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确定重点单位范围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单位,指导其按照规定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义务。由于确定重点单位所依据的相关因素是动态变化的,《规定》还明确,重点单位名录应当定期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实际需要。

记者:《规定》对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工作有哪些规定?

:一是明确了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方式。这些方式包括:提供工作手册、指南等宣传教育材料,印发书面指导意见,举办工作培训,召开工作会议,提醒、劝告,以及其他指导方式。同时,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受理公民和组织举报等工作机制和要求。

二是明确了反间谍安全防范表彰奖励有关规定。为鼓励、引导公民和组织自觉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义务,自觉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斗争,《规定》明确,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细化了表彰、奖励的具体情形。

记者:《规定》对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工作有哪些规定?

:一是明确了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的情形。因发现反间谍安全防范风险隐患,接到反间谍安全防范问题线索举报,依据有关单位的申请,或者因其他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需要,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

二是明确了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的方式。这些方式包括: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调阅有关资料,听取有关工作说明,进入有关单位、场所实地查看,查验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检查方式。在此基础上,《规定》还细化了技术防范检查检测的具体方式和工作程序,并对检查反馈作了要求。

记者:单位未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反间谍法》第四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为依法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规定》明确,对于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存在问题的单位,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约谈相关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移送问题线索,建议有关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规定》在对国家安全机关执法监督方面有何规定?

:《规定》总则部分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工作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规定》法律责任部分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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