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高岳
据统计,2011年5月至2021年5月,青海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7371件7427人。审查后,起诉至法院6982件7038人,不起诉350件351人。所查获醉驾案件呈现出醉酒程度偏高、严重醉驾者数量居高不下的特点,其中200mg/100ml以上的深度醉酒3364人,占总人数的45.3%。
近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召开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办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法治日报》记者从中选取4个典型案例,以期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广大群众牢记酒驾醉驾的危害,切莫以身试法。
怂恿好友醉酒行车
副驾指路亦属醉驾
2020年7月2日3时许,飞某某与荣某某大量饮酒后,在荣某某要求下,飞某某无证驾驶荣某某的小型轿车从海西州格尔木市某饭店停车场驶出,行驶十余公里后驶入正在施工的道路,与施工工人发生纠纷,工人随即报警。经鉴定,飞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03.2mg/100mL。
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荣某某系车辆所有人,案发前与飞某某一同大量饮酒,并将车辆交由飞某某驾驶,自己坐在副驾驶位置为飞某某提供导航帮助,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荣某某辩称自己不知道飞某某饮酒,无共同犯罪故意。检察机关通过分析研判,确定荣某某基于畏罪心理翻供,其之前作出的证人证言,有同步录音录像证实,且有多名证人证言及被告人飞某某的供述相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通过检察机关释法说理,荣某某在证据面前认罪认罚。
据此,检察院以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对其进行追诉。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飞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荣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经办检察官表示,虽然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但司法实践中,存在机动车驾驶人与非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共犯的情形,即车辆所有人、管理者或相关人员在明知行为人饮酒的情况下,仍将机动车交由行为人驾驶或者教唆、指使其驾驶,或者帮助其把风逃避酒精检测的,都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小区内部酒后挪车
封闭路段不应涉罪
2020年12月5日下午,许某某饮酒后乘坐出租车回到西宁市城西区某小区家中。当晚20时30分许,该小区其他住户因许某某车辆所停位置阻挡其车辆通行,便通过小区保安联系许某某要求挪车。许某某将车辆挪至另一停车位后与该住户发生口角,该住户报警。经鉴定,许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8mg/100mL。
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发生在居民小区内的醉酒挪车案件,小区内部道路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成为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检察官到案发现场查看小区道路设施,通过询问保安、住户了解日常通行情况、调取小区车辆管理规定,依法查明该小区除业主车辆外,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不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
综合考虑行为人许某某饮酒后乘坐出租车回家,不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其应小区其他业主要求实施的在封闭式小区内挪车的行为,并非在“道路”醉酒驾驶车辆,不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办检察官表示,检察机关办理醉酒挪车型危险驾驶案件,应重点审查酒后挪车行为是否发生在“道路”上。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如行驶距离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对在居民小区、单位内部道路、停车场发生的醉驾行为,检察机关应严格把握是否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并视情况积极开展亲历性审查,通过现场查看和走访调查等方法进一步核实案件证据、厘清关键事实。
本案通过检察官亲历性审查,核实相关证据,查明涉案小区为仅允许小区业主和有特定事由的来访车辆通行,社会车辆不能自由出入的封闭式小区,其内部道路、停车场依法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道路”,遂对许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醉驾摩托撞伤行人
认罪认罚拘役罚金
2021年7月17日18时许,萧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路,沿西宁市湟源县城关镇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大街与城台大街交会路口时撞到行人。经鉴定,萧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344mg/100mL。公安机关认定萧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在案件审查中,萧某某对其酒后驾驶车辆并撞上行人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其所驾驶的摩托车不属于机动车。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萧某某释明,其所驾驶的是摩托车,而非电动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的规定。且其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并发生事故,属于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后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萧某某拘役5个月15天,并处罚金5500元。审判阶段,被撞行人放弃赔偿要求,予以书面谅解,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经办检察官介绍,危险驾驶案件中的机动车不能狭义理解为汽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一般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等。检察机关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中,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目前对于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相关行政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不宜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因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职人员醉驾获刑
纪律处分开除公职
2021年5月30日10时许,华某某(青海省果洛州某县某乡正科级干部)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前往果洛州甘德县民族小学,车辆逆向行驶至国家电网公司交叉路口时,与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公安机关认定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2.3mg/100mL。
果洛州甘德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华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随后,华某某反悔,以其行为系紧急避险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经调查查明其所提供证据虚假,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鉴于华某某无正当理由上诉,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认和撤销,一审判决基于其认罪认罚作出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的基础已经丧失,适用认罪认罚的从轻判罚明显不当,遂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华某某役拘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因华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将华某某涉嫌犯罪的情况移送纪委监委,2021年11月,华某某被开除公职。
经办检察官介绍,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其他正当理由提出上诉,使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将造成诉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正确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功能,引导被告人自觉尊重认罪认罚的具结和承诺,从根本上减少诉累,促进社会和谐,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性运行。
同时,因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受到法律惩处的同时,还应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检察机关在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的案件时,在提起公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及时将行为人违法犯罪情况通报纪委监委和其所在单位,对于其他职业人员或者有特殊身份的也应通报相关单位,严肃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相关规定
3.3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3.4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