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客户端

|

官方微信

|

官方微博

|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5-01-07 09: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责任编辑: 安羽

202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及人民法院保护科技创新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民三庭庭长李剑,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出席发布会。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及典型案例的基本情况。

图片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摄影:胥立鑫)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党的十九大确立了到2035年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的战略目标。党的二十大明确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中心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新型举国体制,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习近平总书记在2024年6月全国科技大会上强调,必须充分认识科技的战略先导地位和根本支撑作用,锚定科技强国的战略目标,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2024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的系列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了本《意见》。《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价值导向,聚焦涉科技创新审判中的突出问题,从总体要求、依法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创新主体保护、创新行为保护、科技创新法治化国际化市场环境建设和司法保护体制机制建设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5条共计98项切实可行的政策举措,全面覆盖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领域,从司法政策、裁判规则、体制机制、队伍建设等多个维度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增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司法能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核心引擎,服务保障科技创新是审判工作的重大职责使命。《意见》第一部分明确了以高质量审判工作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深化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以公正高效审判推进高水平科技进步,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要求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严格保护、坚持统筹协调平衡。要求通过完善科技创新司法政策、健全司法保护体制机制,使科技创新司法保护制度进一步成熟,人民法院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凸显、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从而实现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这一总体目标。

二是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助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意见》第二部分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要求,共涉及6条28项具体举措。主要包括两项制度方面的举措,即实施确保司法保护强度与科技创新程度相协调的司法政策,完善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审理标准。同时,还从工业设计、数字经济、商业秘密、重点领域四个方面提出了科技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规则。

三是依法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司法保护,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意见》第三部分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要求,共涉及5条19项具体举措。主要从确定科技成果权益归属、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优化创新主体运作机制、保护科技人员正常合理流动和履职五个方面对依法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司法保护明确裁判规则。

四是依法加强科技创新行为保护力度,坚决打击遏制各类侵权行为。《意见》第四部分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要求,共涉及3条17项具体举措。主要包括,充分发挥保全措施、先行判决等制度效能,确保创新获得充分及时保护;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让侵权行为付出更大代价;从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打击科研造假等方面依法打击遏制阻碍创新行为,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

五是依法加强科技创新法治化国际化市场环境建设,助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意见》第五部分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共涉及5条22项具体举措。主要包括宏观层面的三方面举措,即依法规制科技创新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助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统筹处理专利与标准关系,助推科技创新领域国家标准体系建设;深化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合作,助推构建开放型区域协同创新共同体。以及微观层面科技创新领域的金融纠纷、涉外纠纷两类具体案件的审判规则指引。

六是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更好服务保障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意见》第六部分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要求,共涉及3条12项具体举措。主要包括深化审判体制机制改革、规范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加强审判能力建设三方面的举措。

为配合《意见》的贯彻实施,选取8件科技创新领域典型案例一并发布。这些典型案例涉及生物医药、中医药、芯片、算法、数据、锂电池、新能源、互联网等多个科技创新领域,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与科技创新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从依法确定技术成果权益归属,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利益,明确侵害科技成果权益的赔偿标准,严厉打击离职泄密行为,探索判令停止侵权的新方式等不同角度,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格公正保护科技创新的坚定决心和严厉打击阻碍科技创新行为的鲜明态度。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科技创新的各项要求和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聚焦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的重要任务,以公正高效司法保护助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激励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发〔2025〕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

科技创新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31日

图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

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创新引领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司法保护水平,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推动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重要任务,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深化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以公正高效审判推进高水平科技进步,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围绕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开展各项工作,把党的领导贯穿人民法院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科技创新司法保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坚持依法严格保护。聚焦科技创新领域司法保护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明显缩短诉讼周期,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

坚持统筹协调平衡。更好把握公正合理保护和防止权利滥用的关系,更好把握激励科技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的关系,更好把握高水平开放和高水平安全的关系,确保重大利益平衡。

(三)总体目标

通过完善科技创新司法政策,健全司法保护体制机制,提高专业化审判队伍素质,全面提升案件审判质效,为科技创新成果、科技创新主体、科技创新行为、科技创新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创新规律、适应国家发展目标需要的科技创新司法保护制度进一步成熟,以高质量审判激励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凸显,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依法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助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四)准确把握司法政策,确保司法保护强度与科技创新程度相协调。结合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司法裁判对科技创新活动的导向作用,加大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依法运用既有法律规定,综合运用兜底规定、原则条款、法律目的条款,对关键共性技术等创新成果给予及时有效保护,加强新领域新赛道制度供给。对于创新程度高、对技术革新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原始创新,依法通过较强的保护力度、较宽的保护范围和较高的侵权赔偿数额,助推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对创新程度一般的发明创造,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避免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防止压缩创新空间和损害公共利益。合理划定民事权利与公有领域的法律界限,既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又防止其不适当地侵入公有领域,妨碍科技创新。

(五)完善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审理标准,激励高质量发明创造。依法妥善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监督支持专利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促进专利保护,激励高质量发明创造。严格把握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新颖性标准。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的相关技术内容进行单独比较,不作组合对比。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之前六个月内,因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等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依法应当认定不丧失新颖性。当技术方案本身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且有证据证明因该区别技术特征取得商业成功的,可以认定具有创造性。充分考虑专利文件撰写的客观局限,在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范围内,尽可能让确有创造性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实现专利申请人所获得的权利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

(六)加强工业设计司法保护,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严格把握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确权司法审查标准,根据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综合考虑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和新技术领域产品的设计特点,助推外观设计授权质量提升。考虑量产芯片研发领域的技术研发特点、产业实践和行业惯例,合理认定涉及芯片量产的集成电路委托开发合同中的开发任务完成标准;加强对具有独创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依法打击非法复制和商业利用行为,鼓励集成电路技术创新。

(七)加强数字经济司法保护,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准确适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涉及人格权、财产权等数据纠纷,遏制侵权行为,加强数据保护。创新技术手段,推动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保障使用个人信息数据时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推动建立完善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规则。对于构成汇编作品或者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依法予以有效保护。综合考量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是否损害竞争秩序、是否阻碍技术进步等要素,依法认定数据收集、获取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打击非法获取或利用构成商业秘密的数据资源或数据集合的行为和其他可能损害竞争秩序的数据使用行为。依照反垄断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制平台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达成垄断协议或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八)加强技术和经营信息司法保护,健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结合商业秘密所处领域、载体形态、信息特点等,准确确定商业秘密范围,在多份技术文件中记载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基础上,加以合理总结、概括、提炼的技术方案,或者整套图纸记载的信息集合等,一般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采取了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所主张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情况下,涉嫌侵权人抗辩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不成立的,应当提交证据证明。依法处理科技人员“跳槽”引发的纠纷案件,妥善处理商业秘密保护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关系,在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维护好科技人员就业创业合法权益。

(九)加强重点领域科技成果司法保护,助推重大原创性、颠覆性科技成果持续产出。加强对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科技成果司法保护,引导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农业生物技术等农业科技成果司法保护,积极推动构建多元立体的种质资源综合法律保护体系。加强对生物科技、创新药等创新成果司法保护,激励生命科学、生物医药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依法妥善审理涉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特点和中医施治规律,甄别区别技术特征并审慎判断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避免简单套用针对现代医学技术的评价方法、低估中医药技术方案的创新程度,推动完善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机制。依法妥善审理涉及科技伦理案件,加强科技伦理治理,促进科技向善。

三、依法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司法保护,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

(十)依法确定科技成果权益归属,强化人才激励机制。依法审理科技成果权属、发明人资格纠纷案件,准确界定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法律界限,依法确认专利等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支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等激励制度改革。依法保护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享有更大自主权,保障合理回报、释放创新活力,消除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顾虑,破解“不愿转”、“不敢转”、“不能转”难题。依法审理涉及离职员工和原单位科技成果权属纠纷案件,综合考虑离职员工原工作职责和任务内容及其与争议技术的关系、原单位开展有关技术研发工作、发明人或权利人对争议技术来源的举证和解释等因素,合理认定是否属于职务成果。依法审理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依法支持科技激励、收入分配等改革性安排,结合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保障发明人获得相应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单位基于职务发明成果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在扣除必要的维权开支后,可以作为发明人奖励报酬的计算基础。科技成果的转让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报酬的义务。

(十一)依法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运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审慎把握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的事由,合同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的,不应当以合同主体不适格认定合同无效。合理把握合同履行情形,充分考虑创新规律和研发难度认定研发人是否违约。加强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依法审理技术研发、成果孵化、产业转化等环节的纠纷案件,合理认定技术成果开发、转让、许可、质押、技术咨询和中介等环节形成的利益分配及责任承担,引导产学研各方合理约定科技创新成果归属和权益分配,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从样品变成产品、形成产业。

(十二)妥善处理科技创新领域的股权分配、破产纠纷,优化创新主体运作机制。依法审理科技创新企业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引导科技创新企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审理科技创新企业股权激励、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效力等纠纷案件,尊重与科技创新特点相适应的治理结构安排。科技创新企业施行类别股安排的,既要依法落实“同股不同权”,维护创始团队主体地位,也要防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健全企业破产机制,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促进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等职能作用。依法稳妥推进具备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积极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司法环境。

(十三)妥善处理科技创新领域的教育、劳动、人事纠纷,保障科技人员正常合理流动。依法妥善审理涉教育行政案件,统筹协调保护公民受教育权利与监督支持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促进教育公平,助力科教协同育人,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事业发展。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理念,依法审理科技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纠纷案件,切实保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合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科技人员向企业研发机构的合理流动,推动建立开放、竞争的人才流动机制。依法妥善审理涉及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保护和科技人员离职择业创业纠纷案件,合理确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经济补偿、法律后果等,准确判断竞业限制条款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避免竞业限制范围扩大化,妨碍科技人员自主择业。

(十四)依法保障科技人员履职,激发科技创新主体内生动力。准确理解把握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充分尊重科研规律,把握科技工作特点,依法保护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稳妥审理科技人员涉科研活动犯罪案件,依法把握入罪标准,正确认定主观过错、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四、依法加强科技创新行为保护力度,坚决打击遏制各类侵权行为

(十五)积极发挥制度效能,确保创新获得充分及时保护。发挥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制度效能,情况紧急且申请人提供充分担保的,可以依法不预先通知被申请人而直接采取保全措施。充分发挥先行判决的作用,避免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继续受损,对侵权定性争议不大且在审理期间侵权行为仍在持续的,可以依权利人申请在一审判决、先行判决作出时同步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细化和完善停止侵害的具体判决方式,确保全面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和违反有关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可能产生的损害、负面影响等因素,可以一并明确判决所涉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

(十六)依法充分发挥赔偿制度作用,让侵权行为付出更大代价。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确定、弥补、挽回因侵权导致的市场损害,确保权利人得到足额充分赔偿。严格审查、审慎适用法定赔偿,能够以确定或酌定的侵权受损、侵权获利或者参照许可费计算赔偿的,不宜简单适用法定赔偿。被诉侵权人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的重要参考。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准确计算,且无许可使用费可参照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在案证据合理推算惩罚性赔偿基数,并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手段、侵权行为的规模、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倍数,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侵权人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并确认构成侵权和停止侵害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可以认定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权利人主张参照在先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础的,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十七)依法打击遏制阻碍科技创新行为,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依法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将有关涉嫌违法犯罪线索依法移送主管机关,严防通过诉讼干扰竞争对手正常发展,避免诉讼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统筹协调处理关联案件,统一裁判标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预防化解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明显滥用权利、阻碍技术创新的,依法支持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主张赔偿合理开支的请求。依法维护科研诚信,从严惩处虚构、伪造科研成果,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买卖、伪造、篡改实验数据等科研造假行为,严厉打击科研中介买卖数据和论文产业链,打击虚构、编造专利等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依法惩处在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钱财行为,以及恶意串通签订虚假科研合同行为。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借用他人名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或者明知系虚构、编造的发明创造而代理的,应当将有关涉嫌违法线索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依法惩处科技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加大对在国家重点工程、科技重大项目、重点核心领域、科技奖励评价中贪污、受贿的惩处力度。依法惩处在科学技术活动中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犯罪。

五、依法加强科技创新法治化国际化市场环境建设,助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十八)依法规制科技创新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助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妥善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规定、原则条款、法律目的条款,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为基本标准,有效遏制各种搭车模仿、阻碍创新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形成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提供司法规范和引导。依法审理科技领域的垄断纠纷案件,准确认定知识产权正常行使行为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界限,既依法保障科技创新,又有效遏制非法垄断技术行为,保障各类企业公平获得创新资源,实现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依法严惩平台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稳慎审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政案件,消除市场分割和市场壁垒,依法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监督和纠正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行政行为,促进创新型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依法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十九)统筹处理专利与标准关系,助推科技创新领域国家标准体系建设。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标准的专利侵权和许可使用费纠纷案件,结合行业特点、标准性质、制定程序等,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依法确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助推健全国家标准体系。合理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规范公众可以获得实施许可的方式、条件和程序,既鼓励专利的标准化,发挥标准对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又防止标准对技术创新的阻碍,实现标准和技术创新的互相促进和良性循环。

(二十)妥善处理科技创新领域的金融纠纷,促进健全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机制。依法审理借款纠纷案件,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拓宽企业科技创新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依法审理担保物权纠纷案件,依法认定企业以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性权利以质押等方式作出的担保,促进解决科技创新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依法审理科技创新企业吸收合并、增资、股权转让等投融资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等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企业公司治理和获取回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审理执行拖欠科技创新企业账款案件工作机制,确保及时兑现胜诉权益。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优化涉科创板金融纠纷审判机制,依法加快涉科技创新企业相关案件审理,保障金融对科技创新支持。完善创投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审判规则,压实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的信义义务和法律责任,畅通基金募投管退各环节,促进股权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功能发挥。做好资本市场司法保障,促进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发挥,满足不同类别、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科技创新企业股权融资需求。

(二十一)妥善处理科技创新领域的涉外纠纷,促进科技创新国际合作交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待遇,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及时总结试验区成功经验并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助推深化改革、高水平对外开放。依法审理中外企业在参股并购、联合开发、专利交叉许可以及外商来华设立研发机构中的纠纷案件,促进对国际科技资源的引进,推动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国际合作。依法支持当事人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有关选择管辖和准据法的约定。严格贯彻《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依约简化外国公文书的证明要求。积极作出更多在国际上具有引领性的司法裁判,用鲜活生动的司法保护案例,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助力培育“创新友好”的国际环境,形成对全球创新要素资源的更强吸引力。加强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助推构建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国际科技发展环境。

(二十二)深化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合作,构建开放型区域协同创新共同体。充分发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雄安新区、成渝等地区科技研发与产业创新优势,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区域合作,着力打造具有较强辐射性和国际区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丰富、发展、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体系,助力构建开放型融合发展的区域协同创新共同体。

六、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更好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二十三)深化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升整体效能。规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程序,促进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工作有序衔接,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程序方面沟通协调,建立和完善联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衔接,确保裁判结果协调统一。进一步推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与民事侵权案件协同审理,确保裁判标准统一,努力缩短解纷周期。

(二十四)规范专门审判机构建设,优化法治效能。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持续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要求,进一步总结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改革试点经验,配合机构编制部门优化职能配置,加强人财物基础保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置,优化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机构布局,推动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特别程序法。加强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功能建设,充分发挥互联网司法引领作用,着力解决信息化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

(二十五)加强审判能力建设,推进科技赋能。加强技术类案件专业审判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大理工科和法科复合型专业审判人才选拔力度,保持专业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人才培养基地作用。加强人民法院案例库和法答网建设,促进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提升全国法院信息化水平,促推与相关单位数据、地方平台数据、业务系统数据融通共享。深化司法大数据分析和数字模型服务应用,形成高度集成、高效协同、智能精准的数字法院一体化发展格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编辑:杨梦娇逯璐

相关报道
分享到: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主办

Copyright 2015 www.chinapeace.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 14028866 号-1 中国长安网 © 2017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