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入额的小朱
每天勤勤恳恳地忙碌
当事人的诉求
她认真回应
可面对律师的“请求”
……
在与陈律师接触过程中,小朱法官严格遵守着《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上述四类人员(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5年9月6日起共同发行此项规定。
今天,就让我们再次认真学习本项规定,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
与当事人、律师、
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规定中涉及的司法人员、特殊关系人、
中介组织,如何界定?
司法人员
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特殊关系人
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中介组织
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
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严禁司法人员有哪些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司法人员应如何做?
1、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2、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3、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违反本规定应如何惩处?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故事根据普法需要设定
如有雷同
巧合~巧合~